Ⅰ 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动物的特征和它的繁殖与发育
动物的特征:
1、物种体系:无脊椎动物是个多样化的物种体系,除没有脊椎骨外,它们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的共同特征,只是存在着一点点相互有别的亲缘关系。各种无脊椎动物都有各自不同的形态和生活方式。
2、生命周期:不同种类的无脊椎动物的生命周期存在差异。多数无脊椎动物是卵生动物,有些需要经历多种幼虫形态,例如蝶、蛾等昆虫;有些则一孵出便是成体。
3、运动习性:大多数无脊椎动物有着明显的前端和后端,感觉器官靠近口部簇生,这种构造能帮助它们在向前运动时及时发觉新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使运动更快、更敏捷。
4、环节躯体:许多无脊椎动物都有着可以分成一些分离环节的躯体,这种躯体构造有利于它们随意改变形状,以复杂的方式进行运动。例如,蜈蚣的大多数环节上都长有一双腿,运动时异常灵活。
繁殖与发育:
几乎所有的动物都会进行某种类型的有性生殖。成熟的个体是双倍体或多倍体的。它们有一些特化的生殖细胞,进行减数分裂以产生较小可游动的精子或较大不可动的卵子。精子和卵子会结合成为受精卵,且发育成新的个体。
受精卵一开始会发育成一个小球,称之为胚胎,在此进行重整和分化。在海绵里,胚胎幼体会游到一个新的位置上并发育成一个新的海绵。
而在其他大多数的类群中,胚胎则会进行更为复杂的重整。胚胎一开始会内套以形成具有消化腔的原肠胚和两个各别的胚层-外胚层和内胚层。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还会有个中胚层在两者之间。这些胚层接着分化成各式组织和器官。
Ⅱ 法律对动物的具体含义的解释属于什么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
文义解释也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是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使用方式等,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如将“饲养的动物”解释为由人工喂养而非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即属此类。一般情况下,法律解释仅靠文义解释是不够的,是很难确切地阐释法条的真意的,还需借助其他解释方法。但文义解释是其他解释方法适用的前提,如果连法律规范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字面意义都未解释清楚,则不可能适用别的解释方法。
准确、合理、严格的文义解释能够保证法律规范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内涵和外延的统一性,进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和安定性,避免对同样的语言文字作出不同解释的现象,进而避免同案异判的情形,也可防止法官和仲裁员在解释法律时的恣意。
但准确、合理、严格的文义解释不仅依赖于司法者的个人专业素养,更依赖于一国之内民法学的理论水平、研究方式和民法学者的学理解释。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不可抗力,并在法律条文中对其含义进行了初步的说明,但不可抗力到底包括哪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法律规范本身未作列举,其外延应当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如政府行为、社会动乱、动植物疫情、技术风险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需要首先在学理上阐述清楚,才便于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
文义解释的具体方法有:
(1)依语言文字固有之义解释。多数法律条文中的概念、术语及其他词句直接渊源于社会生活,人们对其含义有通常之理解,应依此种通常之意义予以解释。如欺诈、乘人之危、追认、催告等。
(2)依某一专业学科的通行理论或学说解释。法律条文中常借用其他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概念或名词术语,则须依该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通行理论或学说解释此类概念和名词术语。例如,《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权利能力,因死亡丧失权利能力,但何为“出生”,何为“死亡”,乃医学上之概念,须按照医学的一般意义予以解释,如现代医学所称出生是指婴儿离开母体并能独立呼吸,所谓死亡是指自然人心脏停止跳动和脑电图消失。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来自于消费经济学,其含义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之目的而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成员。
(3)依法律用语的特定含义解释。日常生活之用语被使用于民法领域并被赋予特定含义时,则只能依此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此种民法中之专业术语甚多,是理解民法规范的重要概念。如民法中所称“善意”,不能依其语词意义解释为“善良意愿”或“慈善”,而是指“不知情”;同样,民法中所称“恶意”也非指“恶劣意愿”或“罪恶意图”,而是指“知情”。 [11]
2.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的特点和意义在于:
(1)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关联为解释起点。体系解释着眼于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规范以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避免割裂该条文与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得出更符合立法意旨的解释。例如,《担保法》在关于保证人的资格的规定时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此无疑义,但在抵押担保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此生疑窦,然根据前述关于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规定的立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此即体系解释的结果。
(2)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体系解释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当发生数个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或不协调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时,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寻找最合理的判断,以避免法律适用效果的抵销,维持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故认为其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提出依第94条解除合同,但对方提出此时只能依第68条之规定中止履行而不能解除合同,根据这两个条文在总则中的相互关系可以解释为二者并不排斥,当事人既可根据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以根据第94条行使解除权,法律赋予其选择权,而对方不享有此选择权。
3.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1)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高境界
立法乃代表全民利益之国家活动,是有意识的人类行为,任何立法活动均有其目的,这种立法目的最终体现和隐含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故法律条文均有其目的。当法律条文之含义发生岐义,则解释该条文时如能探寻到立法者的本意或宗旨,则不惟体现了立法权中心主义的国家权力分配之原理,防止司法对立法的僭越,也恰当地通过创造性的司法释法活动实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并便于人们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价值取向,乃理想之结果。所谓目的解释,就是以法律规范包含和追求的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往往是在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仍不奏效的情形下适用,其解释难度与解释风险均大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前提是司法者须理解立法和法律规范追求的一般价值,如公平、正义、安全、效益等,同时理解具体规范所对应的价值追求。例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未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变更,若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未请求变更,法院经审理未支持撤销的请求,但认为确属显失公平而予以变更,是否妥当?从立法目的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系基于安全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不轻易否定已经形成的交易和权利义务关系,以此目的推论,应解释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目的解释在学理上可以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前者强调法律解释应当以阐释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为边界,不能逾越此边界,否则解释法律就有可能嬗变为制定法律;客观目的解释强调法律解释不仅需要探寻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更需要探寻法律自身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当二者有所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法律规范自身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客观目的解释的实质是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即以宪法原则作为解释法律规范效力的最高位阶准则, [12]解释的结果与宪法相冲突,则不能采此释义。显然,客观目的解释赋予司法者过大的自由释法权,使法律解释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主观目的解释又对司法者有过多的桎梏,容易陷入“恶法亦法”的泥沼。故将二者妥为折衷才是理想之境界。例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的适用对象之一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处之“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包括所有的转让财产的行为,特别是是否包括债务人向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设若某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巨额合同价款,却向一慈善组织捐款,债务人能否请求撤销?从客观目的解释的角度捐助行为属于乐善好施的公益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保护,但从主观目的解释角度,该条的立法意图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捐助行为同样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在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实施的施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此种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鼓励,故该条所称“无偿转让财产”应当解释为所有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不问其动机与目的。
(2)目的解释之扩张与限缩
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对法律规范之目的常需作出扩张立法目的或限缩立法目的的选择与判断,前者称之为目的性扩张或扩张解释,后者称之为目的性限缩或限缩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狭窄或规定的事项过于狭窄而不足以表达立法真意时,扩张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例如,《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团体等能否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则未予规定,此时即应作出扩张解释,解释为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限缩解释是指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宽泛或规定的事项过于笼统而有违立法真意时,缩小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例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多样,数目繁复,包括很多纯粹属于政府管理手段的强制性规定,此时必须对“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解释,将其限缩在极少数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则有违立法之本意。
由此可见,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不是独立的解释方法或解释规则,而只是目的解释方法中的不同路径以及由此得出的不同结论而已,正如学者指出的:“实际上,被扩张或缩小的是言词,所依据的恰恰是被发现的精神,因为的法律的意志在于的精神而不是在于言词。” [13]在法律漏洞填补中的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的填补方法与此种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有所不同,尽管二者有异曲同工之理。
4.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法律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背景等,和记载与反映这种历史条件、背景的立法素材如法律正式公布前的草案、立法理由书等立法文件,对法律规范中的疑义进行解释。亦称为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须注意以下诸方面:
(1)此处的“历史”是狭义上的历史概念,仅指存有疑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制定时的历史。换言之,它既非一国的历史,亦非一国法律的历史,甚至不是一国某一法律部门的历史,而是制定具体法律的当时的历史,属于静态的历史而非动态的历史。历史解释不是要从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中去细研法律之全部,而只是截取历史的某一横断面,其切入点仅是存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制定时间。
(2)历史解释方法所需考察历史的载体既包括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制定法律当时的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也包括抽象意义上的制定法律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缺少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故考察抽象意义上的“历史”更为必要。例如,《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条文很少,且非常概括和笼统,“两户”到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对外债务如何承担、如何确定以个人财产经营抑或以家庭财产经营等,实务中常生疑义,此须考究《民法通则》制定当时的历史背景即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农村中刚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中刚刚允许居民自谋职业等基本情况,方能对疑义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3)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尽可能采取民主立法程序,并规范立法手段,完善立法技术,阐释立法理由,保存立法资料,以便于司法实务中出现法律条文的疑义时司法者采用历史解释方法得出合理的结论。说到底,历史解释方法就其本质仍属目的解释的范畴,解释法律时考究法律制定当时的各种立法资料与背景信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5.比较解释方法的运用
比较解释方法是指在解释存有疑义的法律条文时借鉴学理、判例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或判例,进行比较,以寻求法条之真意。此处之“比较”乃广义之比较,即参酌诸种法律知识范围内的资料与信息,包括学理、判例、惯例、域外立法例等,兹分述如下:
(1)关于参酌学理与学说进行解释。若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仍存疑义时,或无法采上述诸种解释方法时,或不需采上述诸种解释方法时,可以参酌、借鉴关于争议条文的学理、学说作出解释。学理本为立法发展与完善之土壤,学理通说本应函括在法律条文中,但一则法律条文相对凝固而学理时在变新之中,二者立法时由于立法者的疏漏或其他原因而未采学理通说,此时采纳学理通说常有利于疑义之精析。正如学者指出:“法律制定后,在适用上遇有疑义时,多借学说理论加以阐释。学说虽非属法源,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但对于法律的发展及法院审判,甚属重要,其主要理由系为成文法传统,法律解释适用有待学说的阐释;法官多在大学受法律教育,长期受到学者见解的影响。” [14]如,《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是否亦须负返还义务,法律未予明确,但关于此,学理通说皆认标的物为动产时应当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
(2)关于参酌判例进行解释。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先例效力未得到立法的肯认,但此种情形并不妨碍在法律条文发生疑义难以适用而已有妥适之判例时借鉴该判例进行解释。当然,理论上言,若不承认判例法,则第一个判例便无从产生,又谈何适用判例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立法精神、学理、域外立法例等对某些有争议的法律条文的适用通过案例予以了解释(如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方面的案例、关于商标信托方面的案例等),此种由高人民法院正式通过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应当赋予其先例的效力,至于将其参酌为法律解释的渊源则更不应有疑义。
(3)关于参酌域外立法例进行解释。这主要是我国的民事立法本身都存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或进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于此情形,当某些从域外借鉴而来的法律条文出现疑义时,参酌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和判例进行解释顺理成章。如《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规范、缔约过错责任规范、不安抗辩权规范、债的保全代位权规范等。当然,参酌域外立法例和判例无疑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可削足适履或生搬硬套。
上述民法解释的诸种方法或规则尽管理论上而言应有适用之先后顺序,但司法实务中法官和仲裁员当依发生疑义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之具体情形,选择最为贴切、最为妥当、最相匹配之任何一种方法或同时适用数种方法,皆属正常,均无不可。
Ⅲ 谁解释一下“动物”的含义。
动物是相对于植物的生物。动物不能以光合作用来生存,只能靠捕食植物或其他动物。一般口语中指的动物是所有不是人的动物,其实人类也是动物界的一个种。
一般以为最早的动物是在4.5亿-5亿年前出现的。海绵动物门出现比较早,和别种大不一样。海绵有不同种类的细胞,但是细胞不分组为不同功能。
截止到2005年,人类已知世界上的120万种动物,其中有超过90万种是昆虫,甲壳类动物和蜘蛛类动物。
Ⅳ 动物名词解释
环节动物在动物进化上发展到一个较高的阶段,是高等无脊椎动物的开始。约有9,000种。体外有由表皮细胞分泌的角质膜,体壁有一外环肌层和一内纵肌层。通常有几丁质的刚毛,按节排列。有头或口前叶,附肢有或无。闭管式循环系统,血液通常有呼吸色素。体腔按节由隔膜分成小室,裂体腔起源。世界性分布,见于各类生境,尤其在海洋、淡水或湿土中。恒温动物(温血动物)在动物学中指的是那些能够调节自身体温的动物,它们的活动性并不像冷血动物(变温动物)那样依赖外界温度。在鸟和哺乳动物会通过新陈代谢产生稳定的体温。这体现在基础代谢率上。温血动物(恒温动物)的基础代谢率远高于冷血动物(变温动物)。身体的体温调节系统保证体温的恒定,并且能在外界环境升高的状态下排出热量。这通常通过液体的蒸发实现,如人类的汗和狗的喘息,还有猫的舔舐体温随着外界温度改变而改变的动物,叫做变温动物。如鱼、蛙、蛇等。变温动物又称冷血动物,地球上的动物大部分都是变温动物.变温动物并不是需要寒冷,而是其体温与其所生活的环境类似,例如蚯蚓的体温等于所住的土壤的温度;鱼的体温等于其四周的水温.这一类动物的体温是随着环境温度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以变温动物的专有名词来形容其可变的体温,最能叙述其真义两栖动物 (Amphibian) 第一种呼吸空气的陆生脊椎动物,由化石可以推断,它们出现在三亿六千万年前的泥盆纪后期。直接由鱼类演化而来,这些动物的出现代表了从水生到陆生的过渡期。两栖动物生命的初期有鳃,当成长为成虫时逐渐演变为肺。两栖动物“amphibian”的字源来自希腊文的“两种amphi”和“生命bios”。这是因为两栖类可以同时生活在陆上和水中。望采纳,谢谢
Ⅳ 我们该怎么理解动物
多多观察,和了解动物的秉性...
Ⅵ 如何解释“动物有灵性”这样的现象
动物是有灵性的。大象,猴类,狗等等。当它们与人类接触时间长了,也能领悟人类向它们传递的信息,或善意,或敌意。农家饲养的土狗,还特别的善解人意,它会随着主人的喜而喜,随看主人的悲而悲。过去有的耕牛,见到屠夫会有眼泪涌出。大象能感知自己的生命即将结束而选择跳入不为人知的山坑。这些迹象,不是它们之灵性吗?
Ⅶ 怎么解释动物
动物行为(animal behavior),生物进行的从外部可察觉到的有适应意义的活动。动物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利于他们存活和繁殖后代的活动,都是动物行为。不仅包括身体的运动,还包括静止的姿势、体色的改变或身体标志的显示、发声,以及气味的释放等。动物为了生存,就要取食、御敌……;为了繁衍后代,就要生殖,这一切都是通过行为来完成的。动物行为的研究一直受到重视。在理论上,通过行为方式的生物交互作用是进化的重要动力。在实用上,对动物学习的研究可以为人类教育提供有益的启示。
Ⅷ 如何解释动物杀婴的行为
从几十年野外工作取得的资料表明,野生动物中杀婴现象经常发生,从灵长类、食肉类、啮齿类,一直到鸟类、鱼类都有发生。动物杀婴的死亡率甚至比人类中的谋杀和战争造成的死亡率还高。因此,当近十年来有关杀婴的报告开始频繁地出现时,许多科学家都感到困惑,围绕杀婴的原因,动物学家、人类学家、社会生物学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美国伯克利大学的人类学家多希诺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杀婴是由环境拥挤造成的一种压迫效应。证据是在种群密度特别高的猴子中的确有杀婴现象,实验室空间狭窄的鼠笼里饲养的小鼠也常咬死刚生下的幼鼠。野外条件下,一些较高等的社群动物如猩猩、狒狒和猴子中,在发生种内冲突时,也常杀戮幼体。当种群密度升高,食物供应不足时,淘汰幼体是为了减少对食物的竞争,如黑猩猩会咬死并吃掉非亲生的幼体;姬鼠会咬死企图吃奶的病弱幼体;黑鹰会啄死第二只孵出的雏鸟。有些学者将这种杀婴比作一种残忍而不经济的节育措施,因为在动物社会内,不可能有完善而有效的避孕方法,就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杀婴也是比流产安全的一种措施,而且选择性的杀婴还有优生意义。多希诺还指出,动物在受到惊扰威胁或嗅到特殊气味时,也会杀婴,如母兔在刚产下幼兔时,如受到外界惊扰就会吃掉幼兔。但纽约动物学会的汤姆·斯特鲁萨克等却提出与此相反的观点,因为他们曾在乌干达的基倍勒森林中亲眼观察到三种猴子在种群未受惊扰并且并不拥挤的情况下发生杀婴。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杀婴是一种结偶生殖的需要。持这种观点的有日本京都大学的动物学家杉山,美国生物人类学家联合会的一些科学家、卡里索克研究中心的迪安·福西等,他们提出了一种生殖优性假说。杉山曾长期研究长尾叶猴的野外生活。长尾叶猴历来被认为是一种温和的社群动物,种内成员会很好地集群合作,很少发生争斗。杉山发现,在一个由1~3只成年雄猴为头领、带领25~30只个体猴群中,年轻雄猴在登上首领宝座,接管一个种群时会杀死几乎所有未断奶的幼猴。
拥挤效应无法解释这种杀婴现象,因为整个猴群都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丰富的食物,外界环境也未对它们构成威胁。他们认为,接管种群的新雄体杀死未断奶的幼猴,是为了更快地得到自己的子孙。因为一般哺乳动物在授乳期不发情,杀死幼猴可促使母猴早发情,从而早生育新头领的后代。因此,这种表面看来有害的破坏行为,除了使新头领得到利益外,对整个种群可能仍是一种生殖上的进步。就是被杀婴的母兽也往往能从自己后代的死亡中受益,当被屠杀幼仔的场面惊扰后不久,通常它就与杀婴兇手结偶。这些在老社群中地位较低的雌体,会通过与新头领结偶而获得较高的地位,得到较好的食物和较多的保护。它以后生下的幼猴是新头领的后代,会受到保护而不致被杀。通常这类杀婴仅在短时间内进行,如杀婴雄鼠在交配后大约十五天即停止暴行,据估计这是为了防止误伤自己的子代。一旦自己的幼鼠出世后,雄鼠一反以前的残暴,对幼鼠爱护备至。
但生殖优性假说也证据不足。因为有些动物如兔、绒鼠、袋鼠、黄麂等产后即会发情,而上述基倍勒森林的三种猴子在新头领接管种群后杀婴也仍不停止;对于雌体杀婴以及鸟类、鱼类中的杀婴,生殖优性原则更无法解释。因此生殖优性假说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动物杀婴的原因究竟何在,还是个待揭之谜。希望科学的进步能早日解开这个谜。
Ⅸ 动物的解释
动物是多细胞真核生命体中的一大类群,称之为动物界。一般不能将无机物合成有机物,只能以有机物(植物、动物或微生物)为食料,因此具有与植物不同的形态结构和生理功能,以进行摄食、消化、吸收、呼吸、循环、排泄、感觉、运动和繁殖等生命活动。动物的分类动物学根据自然界动物的形态、身体内部构造、胚胎发育的特点、生理习性、生活的地理环境等特征,将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动物归为同一类. 成为脊索动物和无脊索动物两大类。
动物根据水生还是陆生,可将它们分为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根据有没有羽毛,可将它们分为有羽毛的动物和没有羽毛的动物。除以上两种特征外,我们还可以用其他的特征将它们进行分类。
动物也有多种分类方法。通过对不同动物的解剖,可以发现有的动物体内有脊柱,有的动物体内没有脊柱,根据体内有无脊柱,我们可以将所有的动物分为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两大类。
Ⅹ 谁解释一下“动物”的含义.包不包括“昆虫”
动物是相对于植物的生物.动物不能以光合作用来生存,只能靠捕食植物或其他动物.一般口语中指的动物是所有不是人的动物,其实人类也是动物界的一个种.
一般以为最早的动物是在4.5亿-5亿年前出现的.海绵动物门出现比较早,和别种大不一样.海绵有不同种类的细胞,但是细胞不分组为不同功能.
截止到2005年,人类已知世界上的120万种动物,其中有超过90万种是昆虫,甲壳类动物和蜘蛛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