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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2-07-11 13:01:23

‘壹’ 某地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4、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贰’ 发生动物疫情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意思是动物得了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叁’ 简述扑灭动物传染病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1)迅速隔离病牛发现传染病病牛,应立即隔离。隔离期间继续观察诊断,必要时给予对症治疗。对隔离的病牛要设专人饲养和护理,使用专用的饲养用具,禁止接触健康牛群。

(2)及时报告疫情发现应该上报疫情的传染病时,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疫情,详细汇报病畜种类、发病时间和地点、发病头数、死亡头数、临床症状、剖检病变、初诊病名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必要时应通报邻近地区,以便共同防治,防止疫病扩散。

(3)全面彻底消毒对病牛所在牛舍及其活动过的场所、接触过的用具进行严密的消毒。病牛排出的粪便应集中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和消毒。同时对其他牛舍进行紧急消毒。

(4)逐头临床检查对同牛舍或同群的其他牛要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血清学诊断,以便及早发现病牛。

(5)紧急预防接种对多次检查无临床症状、血清学诊断阴性的假健康牛要进行紧急预防接种,以保护健康牛群。

(6)酌情实行封锁发生危害严重的传染病时,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疫区、疫点,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封锁,以免疫情扩散,封锁行动要果断迅速,封锁范围不宜过大,封锁措施要严密。

(7)妥善处理病畜对死亡病畜的尸体要按防疫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火烧或深埋。对严重病畜及无治疗价值的病畜应及时淘汰处理,以便尽早消灭传染来源。

‘肆’ 某猪场发生口蹄疫应如何处置

1、紧急接种。当猪场发生疫情或猪场附近出现口蹄疫疫情时,全场各年龄段猪群要立即紧急接种口蹄疫高效浓缩灭活苗,并按“先健康群、后可疑群,由外向里’倾序的原则,实施口蹄疫高效浓缩疫苗的紧急接种工作,接种剂量应加倍(3~5毫升),接种时应严格做到每注射1头猪更换1个针头,免疫操作人员不得进入猪栏,可利用喂料吸引猪群集中在隔栏边采食,兽医工作人员站在栏外或站在猪栏隔墙上完成注射工作。猪群一般在注射疫苗14天后产生免疫力,在发生疫情的猪舍内,最好能对尚未出现临床症状的猪群接种口蹄疫康复血清(发病28天以上、60天以内的康复猪采血)5-8毫升,头,接种后l2小时即可起到被动免疫作用,并可维持20天,接种时也应严格做到每注射1头猪更换1个针头。当分娩舍发生口蹄疫时,10日龄内的哺乳仔猪死亡率可达100%,哺乳仔猪肌内或皮下接种康复血清2~3毫升,头,以防哺乳仔猪感染死亡,仔猪可饲喂代乳料,适当提前到18~21日龄断奶。
2.发病猪常因感染细菌导致蹄壳脱落,爬不动而采食不到饲料和不能饮水而饿死或渴死,应加强疫区猪群的护理工作,并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2种不同抗生素。近年来,患口蹄疫的病猪常因继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副猪嗜血杆菌、链球菌、多杀性巴氏杆菌等细菌性疾病,加上其它应激因素,死亡率明显上升,应同时在饲料中添加广谱抗生素,如“加
康”、支原净、磺胺类药物,同时饮水中添加抗应激添加剂,连用7~l0天,控制或防止继发感染其它细菌性疾病,降低患病猪的死亡率。
3.发病猪场应安排专门人员日夜值班,限制疫点(发病猪舍或发病猪场)人员的行动;进入疫点的工作人员必须在该疫点门口第2次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并严格消毒手臂;进入疫点的人员不准再进入饲养健康猪的猪场或猪舍;疫点人员食宿应集中,严禁疫点工作人员与非疫点工作人员同室居住,疫点与非疫点的工作人员以及饲料进入疫区后的运动和运输路线不能交*,使用的工具和用品必须严格分开。
4.严防病原向外传播。疫区内所有猪只不能移动, 严禁任何人、猪只、车辆、用具和其它可能成为传播途径的物品运出,疫区的猪粪便及污物应进行发酵无害化处理、污水经集中处理,严格消毒后才能对外排放,避免病原向外扩散。疫点所在猪舍的排污沟,应先堵塞,放入消毒剂消毒,过几小时后再排放。或每4小时向排水沟投放消毒药物。在阴雨天气时,应安排疫点外围的工作人员检查和疏通下水沟,避免下水沟堵塞而导致污水倒流,进入饲养健康猪的猪舍,引起健康猪群发病。病猪污染的场地、用具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病死猪尸体和废弃物要就地做烧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严禁运出食用或做其它用途。
5.想方设法控制猪场内风向,可用电动大风扇使空气从饲养健康猪群的猪舍吹向发病猪舍,避免空气由发病群向健康群方向流动。
6.贵重的种用猪可考虑严格隔离并加强护理,配合药物治疗,防止继发感染,蹄部可涂以20%的碘甘油或紫药水,并肌注抗生素,可缩短病程,减少死亡。严禁进入饲养病猪的猪栏,可站在猪栏隔墙上对病猪进行必要的处理,用长杆蘸上20%的碘甘油或紫药水涂在病猪嘴和蹄上,可加快伤口愈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7.做好疫点和疫区内杀灭鼠、蚊和苍蝇等工作,并在疫点周围的道路铺上石灰,防止鼠类走动传播病毒。
8.解除封锁。最后1头病猪扑杀处理完毕(或痊愈),猪场不再出现新的病例后3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解除封锁。全场进行1次全面彻底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对饲养过病猪的猪舍和周围环境、所有工具、食槽及工作服、鞋等物品,应进行3次以上严格彻底消毒,并清理消毒好猪舍的下水沟。猪舍隔 3~5天后,再用生石灰(指示剂)加烧碱水溶液反复刷洗消毒2—3次以上,经一定时间空置后(起码3周以上),才可以重新投入生产。

‘伍’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4、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如何处置扩展阅读

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为一类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①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②发布封锁令; ③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

‘柒’ 发生动物疫情后如何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回答的少了,估计不会帮上你的忙!这不是我写的,是摘的

‘捌’ 牛场发生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如何处理

牛场一旦发生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报告疫情

牛场发现患有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烈性传染病的牛,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及时诊断

发生疫病时,应及时请教有关专家和组织人员到现场会诊,得出准确的疫情报告,提出防治疫病的紧急补救措施,不能立即确诊时,应采取病料尽快送有关业务部门检验。在未得出结果前,应根据初步诊断,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病的蔓延及扩散。

(3)隔离患病牛

患病牛是最主要的传染源,因此,隔离患病牛是控制传染源的重要措施,可防止病原体的进一步扩散,以便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加以就地扑灭。具体方法是划出专门的隔离场地及圈舍,与健康牛的饲养场地或圈舍完全断绝来往,配备专人进行饲养。隔离区内的用具、饲料、粪便等,未经彻底消毒处理,不得运出。没有治疗价值的患病牛,由兽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密处理。可疑感染的牛,应另选地方将其隔离、看管,限制其活动,详细观察,出现症状的牛按患病处理,没出现症状的牛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治疗。

(4)封锁疫区

发生传染病的牛场称为疫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在牛主要包括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施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施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二类疫病包括:炭疽、副结核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等。三类疫病包括: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等),依照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规定进行封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126—2002)对疫病控制和消灭的办法,要求确诊发生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时,牛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牛的亲代和子代;发生炭疽时,只扑杀病牛;发生蓝舌病、牛白血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的尸体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进行处理。

疫区(牛场)内最后一头患病牛被扑杀或痊愈后,经过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时间不再出现患病牛时,把污染的场地、圈舍及用具等彻底清洗、消毒,由县级以上兽医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疫区解除封锁后,病愈牛需根据其带菌(毒)时间,控制在原疫区范围内活动,不能将它们调到安全区去。

(5)紧急接种

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尚未发病的牛进行的应急性免疫接种。对于牛来说,大批应用免疫血清时用量大,成本高,而且往往供不应求,因此在实践中使用不多。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疫区、受威胁区内使用疫(菌)苗进行紧急接种是切实可行的。例如,在发生口蹄疫时,已广泛应用疫苗作紧急接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疫区内应用疫苗作紧急接种时,须对所有受到传染病威胁的牛逐一进行详细观察和检查,仅能对正常无病的牛用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对病畜及可能已受感染的潜伏期牛,必须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立即隔离,不能再接种疫苗。

(6)消毒

是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消灭病畜排出的病原体所进行的紧急消毒措施,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天多次或随时进行消毒。

在解除封锁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7)药物治疗

对牛进行药物预防和治疗是防疫的一个较新途径,由于某些疫病尚没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在疫区内,采用药物预防方法可收到显着的效果。

对患病牛进行治疗,一方面是为了挽救牛,减少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消灭传染病,因而是综合性防治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治疗时应以针对病原体的对因治疗为主,主要是选用特异性的免疫血清、抗生素和化学药物等,杀灭患病牛体内的病原体。

‘玖’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采取哪些控制和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采取哪些控制和扑灭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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