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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需要提前多久去检疫

发布时间:2022-07-14 16:13:01

1. 动物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动物需要检疫。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2. 动物检疫站检疫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动物检疫分为产品检疫和产地检疫产品检疫一般是在动物产品上市前由进驻在屠宰场的检疫员来完成并加盖验讫出具产品证明,产地检疫是有畜主在动物离开饲养地前七天到当地的动检站申请报检检疫合格后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 牲猪屠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产地检疫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5. 活畜产地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一般在多少天以内为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6.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促进本省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运输(包括赶运)和屠宰的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实施的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第五条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律的规定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设动物检疫协助员,协助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动物检疫协助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检疫协助员证书。第六条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时,供饲养、屠宰的动物,应当实施临床健康检查;供种用、乳用、医用、实验用、役用的动物和宠用动物,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还应当进行实验室检疫。第七条动物出栏前,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三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进行动物检疫。第八条宠用动物必须每半年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检疫一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畜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不得饲养。第九条收购动物时,收购者向动物生产、饲养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动物检疫。第十条从国内异地引进动物时,畜主必须自动物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调入地动物的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从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时,畜主必须提前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由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待用的隔离、饲养场地进行消毒。畜主必须对调入的种用动物隔离饲养三个月,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用于种用。第十一条禁止买卖、运输、屠宰、馈赠未经检疫的动物。
将动物用于展览、演出和比赛,畜主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处(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动物检疫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六小时内派出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三条动物检疫员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产地检疫:
(一)调查疫情;
(二)查验免疫证明;
(三)实施检疫;
(四)经检疫合格的,收缴动物免疫证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应当依照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如何进行动物产地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根据规定的要求,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要提前3天报检;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要提前15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可随报随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8. 屠宰畜生为什么要进行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如何开展,检疫包括哪些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屠宰牲畜前进行宰前检疫,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畜、健康畜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发现许多宰后难以发现的疫病和有些恶性传染病(局部炭疽、马鼻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气肿疽、恶性水肿等)生前有特定的临床表现,在宰前检验中多能发现,如能在进入屠宰
加工车间之前及早发现,及时剔除,及时处理,则对于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病原菌扩散,减少损失,都是大有好处的(发现特定传染病),同时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 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 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 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
宰前检疫项目与方法:
查证验物:(1)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运输的还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2)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
临床检查:
1.群体检查:临床群体检查就是对待检动物群体进行的现场临诊观察。
2.个体检查:指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的个体进行的系统的临诊检查。
群体划分方法:
群体划分:同一来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动物化为一群。禽、兔、犬还可以按笼、舍划分。运输检验是可以按车、船、仓等批次进行。
群体检查方法:
1、静态检查:深入圈舍检查动物自然静态下的表现,精神、外貌、营养、卧姿、呼吸、反刍状态、髻、羽等情况,注意有无昏睡、咳嗽气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现象。
2、动态检查:检查运动时的头、颈、腰、背和四肢状态。注意有无跛行,麻痹、弓背弯腰、步态蹒跚和离队掉队等现象。
3、食态检查:检查进食、吞咽和反刍时的反应状态。注意有无少食、吞咽困难等情况。
个体检查方法:
1.看:观测外部表现,精神、行为、姿态、被毛;皮肤、口蹄、趾间有无肿胀、水疱、脓泡及溃疡等;可视粘膜是否苍白、潮红、黄染,有无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听:直接听动物的叫、咳;听诊器听心、肺、和胃肠蠕动声音。 3.摸:脉搏,耳、皮温度,淋巴结大小、形状、硬度和有无肿胀,皮肤有无结节和出血点。
4.检:就是体温、呼吸数和实验室检疫。体温要在充分休息和静态下检查。

9. 你好,办动物检疫证需要多长时间,有效期是多久

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该证长期有效,属于终身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 动物杀前如何检疫

屠宰检疫:

1收购、运输、屠宰的动物必须具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动物检疫员负责对待宰的动物查验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本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

本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

3动物屠宰检疫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酮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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