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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的权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17 15:50:56

A. 表演艺术家和演员享有电视作品署名权吗

表演者不享有署名权。根据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出租并并获得报酬,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 艺术家是什么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之为艺术家

很多搞艺术,做文化的人,都惯自己个头衔,“家”,其实,大多人不过是“匠”。 我曾经评判自己的艺术感知,是“情感大于技术”,即便在人生自认为最为悲沧的时刻,我骨子里也觉得自己无限希望,是的,我骨子有先天的无法抑制无法磨灭涌动的一种东西,或许虚无缥缈,可是我知道它存在,它是我的小宇宙。我不是从小主修艺术,而是半路出家,机缘巧合鬼使神差的爱上了它,而后一发不可收拾。这也许就是命吧。真正属于我的东西,应该都不会错过。 与友人讨论灵魂,人性。这是太形而上的话题,可是放到当下,每个人的身上,其实就是气门,击中每个渺小苍生的气门。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有一副皮囊,佛家说是肉身,有的人很幸运,得到了一副精美耀眼的肉身,有些人是一副乞丐的臭皮囊,但却拥有一等一的高贵灵魂,所以肉身的质量和灵魂是否高贵没有一点关系。因为被称为高贵的灵魂日趋稀少,所以才格外珍贵。 当下艺术家们评判自己在这个时代究竟价值是怎么样的?很多人没有顾得上想,很多人没有想,很多人想不通,我一度疑惑,也曾与艺术家友人探讨,我们如果换个行业是不是会更好?会有另外的一层机缘?历史没有假设,有人说,艺术家与神相交,倾听天地之音,为苍生服务;有人说,用艺术对接社会,立言立德立功,传递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也有人说,自己宁可做一个三等艺术家也要有三等的价值,一等的快乐。 艺术家是肩负使命的,究竟肩负什么样的使命,实际上还是得到自己最本质的认可。尊重自己的肉身,尊重自己的生命和灵魂,为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自豪,自己的付出和努力给很多其他的人带来机遇,带来成长,这都是价值。 日前,失去一个业务单子,但是心悦诚服。做艺术的再怎么沉沦于世俗,可还是要坚守自己的道,内心的强大,行为的接地气,做事情最本真的执着,决定着你对外界所有的印象。人是有潜在气场的,尤其在很敏感的艺术家面前,大家坐而论道,二小时的精彩所有人都会HOLD住,但是二小时之外的内涵,底气和真正的状态,才是最真实的。 我曾经提到现代人很缺乏的“感恩”二字,尤其在艺术领域,更多的人是做不到这两个字,我也很纠结,甚至埋怨过某些所谓忘恩负义之辈。但是与友相聊,还是获益颇多。这个世界就是有这样一种人,他们是带着使命而来,或者说就是带着天赋而来,老天爷厚爱,就给了他(她)与众不同的精彩禀赋,那么如果这个人懂感恩固然好,如果一眼看到家这个人不懂感恩,你会帮他(她)吗? 我的女友回答我说,她会。 谁说只有男儿有胸怀,我仰慕之! 还有很多艺术家,或者有艺术天赋的人,并不是天生的不知感恩,而是他(她)行走的太快,已经来不及对后面的人说感恩,而且,我还要由衷的说一句,这个世界就是不公平,如果对这个世界做出贡献的艺术家,或者其他的行业人士,他(她)有权利不感恩,有权利拒绝,有权利自私自觉的往前走,其他芸芸众生无权评判或者指指点点,因为评判也是需要资格的。 所以,当你还是一个工作者,一个“匠”的时候,如果你自己有蓬发的自觉觉醒,确实骨子里血液里涌动艺术的天赋,那么就别再等待,别再彷徨,发自肺腑的认真做一件事情,对自己狠一些,不去跟任何人比较较劲,只是专心做自己,你就会胜利! 不进步,吾宁死!同勉。

C. 请问画家对已售出的作品是否还享有权利

D. 艺人怎么升级为艺术家

艺人如何评定为艺术家,为人民、 社会 、传承、做出突出贡献者、并真正的得到 社会 和人民真正的喜欢和爱戴者,称呼为艺术家,而不是利用关系和平台的个人权利,偷鸡摸狗的手法来认定艺术家和一级演员,为什么老百姓现如今一提什么艺术家和国家一级演员就反感和恶心,就是这个行业没有什么公正、公平之说,都是艺术家、什么人都可以当国家一级演员,可悲、可恨。

艺人是指某种技艺的掌握者。例如茶馆唱大鼓,说相声,戏园子唱戏,酒吧改歌手和乐手等。他们都有一技之长,甚至技术很高。但是,他们大多人,文化素养,艺术素养低,只停留在“技艺”上,够不上“艺术”。而有少数艺人的表演,体现了非常高的文化,艺术素养,这当然是艺术家了。成为艺术家必须有文化水平(不是文凭),专业技术的理论水平。成为艺术家,最重要的是对艺术的敏锐感觉,这是天生的,后天的学习和训练只是开发出了这个“感觉”。比如成千上万的京剧演员只有梅兰芳等少数人是表演艺术家。相声表演艺术家,近期的也就是侯宝林,马三立,郭荣启了。再下一代还有够上“家”的吗?

把人删了,改成术家。

哈哈,必须拥有崇高的品德与 社会 价值观,一言一行并不代表自己,而是能够引领或弘扬 社会 价值,紧密围绕核心价值观创作出一批具有时代意义的作品。

E. 艺术家对他创作的艺术作品享有什么权利

中国在艺术版权方面做得工作还很少,艺术侵权现在有的是,拿别人的作品稍稍改了一点,就是自己的了,在国外好像有相应的机构,去维护艺术家对于自己作品的版权,再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

F. 什么是版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

所谓版权,也就是着作权,文学家,艺术家和科学家享有依法处分自己作品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比如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等十七种权利,我国有专门的《着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作品是具有版权的。

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从小里说,对个人来讲非常重要,往大里说,对国家,对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版权

前面已经为大家简单地讲了版权就是着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所享有的某一个着作的权利,在《着作法》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样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如果被人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要事先征得作者或者作品所有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这个作品,否则就会被视为侵犯了版权,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

G. 传统知识产权范畴有哪些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着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法律依据: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条定义

本公约中:

(8)“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H. 怎么合理看待艺术家的私生活和政治观念,要和他们的艺术划清界限吗

艺术的成就是划时代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东西。艺术的创造一般是个体行为。政治观念是时代的产物,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是由国家经济发展决定的。一般来说艺术成就不应该和政治观念扯上关系。但你举秦桧蔡京的例子,因为他门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政治观,而是以权谋私残害忠良。是封建时代民主政治观没有形成下的产物。在极端的情况下,艺术成就会被大众道德观所抹杀。一般情况下特别是民主社会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艺术家的艺术成就和政治观。私生活是个人基本生存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我们没有权利干涉。当然好的楷模必定能让普通受众更好接受其艺术理念。

I.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两者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荣誉权是公民是否取得荣誉,具有专属性,两者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出生就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是必须做出贡献才能获得,名誉权跟随你一生。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J. 艺术肖像权是怎么回事

1.公众人物的肖像

公众人物是社会生活中为公众广为熟悉的人物,比如政治人物、影视歌星、体育明星、科学家、商界名流等。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的主体,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工作、生活倍受公众的关注。在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问题上,我国很多学者主张,在新闻媒体上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领导人、着名社会活动家影视明星、运动员等知名人士的肖像,不为侵权。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那就是新闻媒体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须不以营利为目的。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在其封面以“影响2004”为题使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照片,并对照片的背景以及跨栏的横栏做了一些改动,同时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封面的下方做了广告,刘翔以《精品》报社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的败诉其实给新闻媒体提了一个醒:一、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一定要将新闻信息与广告信息区分开来,避免与商业利益的纠葛。公众人物背后往往蕴藏着的巨大商机,很有可能因此成为引发侵权诉讼的导火索。二、为新闻报道而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要注意保持新闻图片的原创性,不可擅自对图片进行改动,破坏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2.集体照片中的个体肖像

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一旦有侵权事实发生,肖像权人即可根据法律向侵权者主张其权利。但是如果是集体照片,那么媒体使用集体照片是否构成对集体肖像成员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人能否主张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呢?1887年,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这一方面的一个判例。一位着名的演员向法国巴黎法院起诉,认为某照相馆公开陈列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合影照,侵犯了他个人的肖像权。经过审理,巴黎高等法院认为,在集体照片中,一人关于其肖像所具有的利益,已为全体利益所掩盖。一人之个性已为全体所掩蔽,其独立的肖像权已失去了存在之基础,驳回了该演员的诉讼请求。该判例为以后诸多立法所采纳。这一判决明确了这样一个规则:个人肖像中,肖像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肖像权,但是集体照片中各独立的肖像权人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在我国,使用集体照片中的个人肖像而连带使用到其他公民的肖像是否构成侵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肖像权就是个人人格权,集体不能成为人格权的主体。集体照片的个人肖像权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权益所涵盖,个人特征难以在集体照相中体现,因而丧失了人格权存在的基础。有这样一个案例:温某出访美国,与华某等四人同美国国家贸易局长Carol.Crawford女士合影留念。后温某出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将该合影印在办事处的资料上对外广为散发。华某以温某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使用集体照片时有几点要注意:一、集体照片的成员在处分照片时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二、集体照片外的任何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三、集体照片中的成员均享有集体照片肖像利益的权利。四、阻却违法事由除外。

3.影视作品中的艺术形象

演员对自己饰演的角色到底有没有肖像权?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艺术形象是艺术家通过表演或其他演绎行为形成的艺术人物形象,艺术家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享有肖像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艺术形象是按照导演和剧本的要求所塑造出来的人物,经过了一定的艺术加工和处理,并非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演员作为表演者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可以主张着作权,但不享有肖像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关注肖像的可识别性,对于大家根本看不出原型的艺术形象,不能主张原型的肖像权;对于具有可识别性的艺术形象,就存在原型的肖像权问题。②

目前这些观点还仅限于理论探讨,并未在立法上予以确认。近年来,从来自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认识不同判决也不同。例如,1994年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电影《马可.波罗》中部落酋长贝克托在草原上欢庆饮酒的剧照制作广告,并冠以“伊利奶茶粉”字样的广告词。其时,贝克托的扮演者思和森已去世,其女儿卓玛以父亲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影视人物形象是演员根据剧情的需要和导演的意图饰演的一个角色,尽管该艺术形象与本人的生活形象差别不大,但不能认为是饰演者个人形象的客观再现,伊利公司不构成侵犯演员的肖像权。③2001年,在艺术家蓝天野诉北京天伦王朝饭店、北京电影制片厂一案中,北京东城区法院就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在电影《茶馆》中的剧照制作成广告展示架陈列一事,做出以下判决:反映表演者面部形象特征的电影剧照不仅承载了电影的某个镜头,同时也承载了表演者的面部形象,具有双重的识别性,相互不能替代,原告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

迄今为止,影视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仍然处于见仁见智的阶段,法院的判决主要依靠法官的知识背景和经验以及对语焉不详的法条的解读。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怎样使用这些艺术形象而不构成侵权呢?我认为媒体在宣传电影作品时对剧照的使用为合理使用,无需征得表演者的同意;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亦属正常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未经许可将剧照用于商业用途获取利益,则构成侵权。

4.死者的肖像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随着公民的出生而产生,公民死亡而消亡。那么公民死亡以后是否还具有肖像权?法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死亡后,其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也随之消失。其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转化为一种物质利益,由其他主体所继承,而其精神利益仍属于死者自己,不能转让他人。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它主要体现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其精神利益也可派生出经济利益。其中的经济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精神利益仍归死者自己。

死者肖像的保护与死者名誉的保护相同,使用死者的肖像,必须经死者的近亲属的同意,且使用人必须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超出该范围,则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死者的近亲属有请求保护死者肖像的诉讼权利,其他人在一般情况下无权起诉。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则在死者的名誉受侵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维护死者的利益。

对于死者肖像的保护,一些域外的立法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一些国家就将肖像权分为肖像精神权和商品化权,规定商品化权可由继承人继承,像德国就在其《美术作品着作权法》中规定:公布或者公然展览他人肖像,须肖像人同意,肖像人死亡未超过十年,须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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