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网店代理、酒类代理和产品类代理三种。
1、网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一般来说,网店代销人将批发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图片等数据放在自己的网店上进行销售,销售出商品后通知批发网站为其代发货。销售商品只从批发网站发出到网店代销人的买家处,网店代销人在该过程中看不见所售商品。网店代销的售后服务也由批发网站行使。
网店代理是为了避免囤货而产生的供货形式。
2、酒类市场尤其是白酒市场拥有者很好的市场前景,已经迎来了第四次涨价浪潮。这为一批商家带来了机遇,众多的投资者,创业者纷纷进入这一市场,做起了白酒代理商。
一个优秀的酒水品种是创业者和投资者获得回报的关键。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质量,品牌,推广和潜力四个特点。此外,作为一名优秀的代理商,拥有较多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做到这几点,把握时机,赢得最大的利益。
3、产品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产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产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1)艺术代理都有哪些形式扩展阅读:
专利代理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贰’ 艺术形式都有哪些
由于艺术形式分类的原则和角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1、以艺术形象存在方式为依据,可以将艺术区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空艺术。时间艺术:音乐、文学;空间艺术:建筑、雕塑、绘画;时空艺术:戏剧、影视、舞蹈。
2、以艺术形象的审美方式为依据,可将艺术分为听觉艺术、视觉艺术、和视听艺术。听觉艺术:音乐。
3、以艺术作品的内容特征为依据,可以将艺术分为表现艺术和再现艺术。表现艺术:音乐、舞蹈、建筑、书法;再现艺术:绘画、雕塑、戏剧、电影。
4、以艺术作品的物化形式为依据,可以将艺术作品分为动态艺术和静态艺术。动态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影视;静态艺术: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
(2)艺术代理都有哪些形式扩展阅读:
形式内容
一是内形式,即内容的内部结构和联系;
二是外形式,即由艺术形象所借以传达的物质手段所构成的外在形态。在任何艺术作品中,内形式与外形式是结合在一起的,只有通过一定的艺术形式,艺术作品的内容才能够得到表现。
艺术形式具有意味性、民族性、时代性、变异性等特点。构成艺术形式的要素有:结构、体裁、艺术语言、表现手法等。
‘叁’ 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肆’ 艺术形式有哪些
艺术形式有音乐、文学、建筑、雕塑、绘画、戏剧、影视、舞蹈、盆景、餐饮、工艺美术等内容。艺术形式与艺术的内容并举,是指外在的表现形态和内部的组织构造以及种种艺术手段的总和。
文学艺术形式有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民间传说。
1、小说。以刻画人物形象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人物,情节,环境是小说的三要素。
2、散文。散文是一种抒发作者真情实感,写作方式灵活的记叙类文学体裁。
3、诗歌。用高度凝练的语言,形象表达作者丰富情感,集中反映社会生活并具有一定节奏和韵律的文学体裁。
4、剧本。是一种文学形式,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根据剧本进行演出。
5、民间传说。在中国民间传说中,故事的主人公一般有名有姓,其中有的是历史中知名的人物。
以艺术形象存在方式为依据,可以将艺术区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空艺术。时间艺术:音乐、文学;空间艺术:建筑、雕塑、绘画;时空艺术:戏剧、影视、舞蹈。
‘伍’ 艺术形式都有哪几种
由于艺术形式分类的原则和角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种:以艺术形象存在方式为依据,可以将艺术区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和时空艺术。时间艺术:音乐、文学;空间艺术:建筑、雕塑、绘画;时空艺术:戏剧、影视、舞蹈。
第二种:以艺术形象的审美方式为依据,可将艺术分为听觉艺术、视觉艺术、和视听艺术。听觉艺术:音乐;视觉艺术:建筑、雕塑、绘画、书法,盆景,餐饮;视听艺术:戏剧、影视。
第三种:以艺术作品的内容特征为依据,可以将艺术分为表现艺术和再现艺术。表现艺术:音乐、舞蹈、建筑、书法;再现艺术:绘画、雕塑、戏剧、电影。
第四种:以艺术作品的物化形式为依据,可以将艺术作品分为动态艺术和静态艺术。动态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影视;静态艺术: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
分类
艺术体现和物化着人的一定审美观念、审美趣味与审美理想。无论艺术的审美创造抑或审美接受,都需要通过主体一定的感官去感受和传达并引发相应的审美经验。对艺术的审美分类,主要应根据主体的审美感受、知觉方式来进行。依据这个原则,艺术可以分为语言艺术、造型艺术、表演艺术、综合艺术四大类。
造型艺术
所谓造型艺术即美术,是指通过人的视觉感官(眼睛)及与之相适应的审美手段去传达和接受审美经验的艺术。
在人的各种感觉器官中,视觉最为复杂、精细和灵敏,同时也是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外在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常常通过视觉活动而被人感知。因而,视觉艺术的种类和样式也最为丰富,甚至其他艺术也往往需要以视觉感受为基础来构造艺术形象。
人类从远古时代就开始了视觉造型的探索,留下了最早的绘画和雕塑。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视觉为审美途径的艺术种类和手段也日渐增多,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剪纸、书法、摄影等是最为典型的视觉艺术种类。
直观性是视觉艺术最基本的审美特征。视觉所直接感知的,是直观的形状、色彩(或色调)和质感(质地或体量)及其构成关系。因此,在视觉艺术中,无论是平面(绘画、书法与摄影)还是立体(雕塑、建筑)的造型,都十分重视形式美规律的运用,多样统一、对称、均衡、对比、和谐以及图与底的关系等,都是构成视觉艺术审美特性的重要因素。在视觉艺术中,形式和内容、形象与意味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构成了视觉艺术无比丰富的审美魅力。例如,基于对生命运动变化和不同质感或量感的高度概括能力,线条可以产生直接的审美感染力,不同的线条则能给人不同的审美感受,因此,线条不仅成为绘画的主要语言要素,也是其他视觉艺术的重要语言。色彩具有影响人的情感的功能,它也是视觉艺术的主要审美要素,不同的色彩配置或色调能使人产生不同的情感倾向,获得视觉快感并体悟其表现意义。
(一)绘画和雕塑
绘画和雕塑都主要运用形、色、质以及点、线、面、体等造型手段构成一定的艺术形象。前者是在二维平面上表现,后者则在三维空间中塑造,造型性是它们最重要的审美特征。
由于表现手段不同,绘画种类非常丰富,而写实与表现是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写实性绘画直接模仿自然和现实事物形象,多用逼真的手段达到特定的具象效果;表现性绘画侧重强调主观精神,多采取夸张、变形、象征、抽象等手法直接表达主体情感体验与审美需要,实现艺术形象的创造。例如,中国画的特色不仅在于其工具材料(毛笔、宣纸、墨色)有着很大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它高度重视抒发主体的内在精神,强调"以形写神"、"神形兼备",追求气韵、传神和意境,不是向着客观世界去研究形象的物质特性,而是为着心灵需要去触及绘画的形象性,含蓄、深沉地表现主体精神品质,由此形成中国画独特的审美意蕴。
雕塑对于艺术形象的塑造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象征性。它以物质实体性的形体,在三维空间中塑造可视、可触及立体的艺术形象,其审美特性是在空间中获得的,与雕塑有关的周围环境也是雕塑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来讲,雕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表达:一是清晰地呈现,二是含蓄的暗示。例如,现代主义雕塑便往往通过抽象与暗示来获得新颖的艺术效果。
(二)建筑
建筑是一种具有象征性的视觉艺术,它"一般只能用外在环境中的东西去暗示移植到它里面去的意义","创造出一种外在形状只能以象征方式去暗示意义的作品"①。
建筑充分体现了功用和审美、技术与艺术的有机结合。尽管各种建筑的形式、用途各不相同,但它们总体上都体现了古罗马建筑学家维特鲁威(Vitruvius)所强调的"实用、坚固、美观"的原则,总是力图展现各种基本自然力的形式、人类的精神与智慧。也就是说,建筑在具备实用功能(可以供人居住等)的同时,有其一定的审美功能特性。它通过形体结构、空间组合、装饰手法等,形成有节奏的抽象形式美来激发人在观照过程中的审美联想,从而造成种种特定的审美体验。如中国古代宫殿的方正严谨、中轴对称,使人感觉整齐肃穆;哥特式教堂一层高似一层的尖顶、昂然高耸的塔楼,则令人有向上飞腾之感。北京的天坛、埃及的金字塔、法国的巴黎圣母院、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等等,都以风格特异的抽象造型,给人以独特的审美感受和启迪。随
着当代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的日益提高,建筑与环境的和谐也越来越成为人类的迫切需求,蓝天、绿地、水面、林荫使人们对建筑的视觉审美扩展到了一个更大的范围。
建筑也是时代文化精神的一面镜子,犹如用石头写成的历史。雨果在《巴黎圣母院》里谈到大教堂时,就曾经指出:"这是一种时间体系。每一个时间的波浪都增加它的砂层,每一代人都堆积这些沉淀在这个建筑物上"。面对各式各样的建筑,人们不仅能够欣赏它的造型之美,而且可以从中认识和感受历史的风貌、时代的变迁、民族的精神和文化的创造。古希腊建筑的庄严与优美,哥特式建筑的挺拔高耸,洛可可建筑的华丽风格,现代建筑光滑平薄的立面,后现代建筑充满隐喻的变形、分裂、夸张的装饰,都相当准确地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文化精神面貌,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审美趣味。
(三)书法
书法作为一门独特的中国艺术,是从实用升华而来的。它利用毛笔和宣纸的特殊性,通过汉字的点画线条,在字体造型的组合运动与人的情感之间建立起一种同构对应的审美关系,使一个个汉字仿佛具有了生命,体现出书法家的精神气质与审美追求。"中国的书法,是节奏化了的自然,表达着深一层的对生命形象的构思,成为反映生命的艺术。"
具体而言,书法的审美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姿态。草书和行书或轻盈、或敏捷、或矫健,隶书、楷书在安定稳重里透露着飞动流美,篆书分行布白圆润齐整、用笔流畅飞扬,它们各各具有造型姿态的美。在书法作品中,笔法墨法相兼相润,字型笔画自由多样,线条曲直回环运动,传达出各种姿态和气势,形成了一种变化无穷的艺术效果。而书法家自身人格的蕴藉,更使点画笔墨形成一种用笔之力、运笔之势,反映出生命的运动美。唐代书法家孙过庭曾经惊叹:"观夫悬针垂露之
东晋 王羲之《兰亭序》异,奔雷坠石之奇,鸿飞兽骇之资,鸾舞蛇惊之态,绝岸颓峰之势,临危据槁之形;或重若崩云,或轻如蝉翼;导之则泉注,顿之则山安;纤纤乎似初月之出天崖,落落乎犹众星之列河汉"。王羲之的《兰亭序》,便具有一种浑然天成、洗练含蓄的秀润之美,"字势雄强,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阁",达到了姿态美的高峰。
第二,表情。书法是一种心灵的写照。南齐书法家王僧虔认为:"书之妙道,神彩为上"。张怀瓘《书断》也说:"文则数言乃成其意,书则一字已见其心"。书法创造中,线条变化与空间构造表现出某种宽泛的情感境界,自由灵活地将书法家的内在气质和个人生命情调带入笔墨,使之成为一种人格与精神的映照。"喜怒哀乐,各有分数。喜则气和而字舒,怒则气粗而字险,哀则气郁而字敛,乐则气平而字丽。情有轻重,则字之敛舒险丽亦有深浅,变化无穷"。这种情感化的线条笔墨与鉴赏者之间产生情感对应效应,唤起相近的审美体验,使之得到美的陶冶、审美的享受。
第三,意境。意境创构是书法的最高境界。"中国古代的书家要想使'字'也表现生命,成为反映生命的艺术,就须用他所具有的方法和工具在字里表现出一个生命体的骨、筋、肉、血的感觉来"。在笔画形式中,书法艺术无色而具绘画的灿烂,无声而有音乐的和谐。而意境深远的书法作品,必定体现出书法家特定的审美理想。唐代颜真卿在精神上追求"肃然巍然"的磅礴之境,他的书法端庄宽舒、刚健雄强,令人感觉酣畅淋漓、正气凛然。清人郑板桥天性自然,其"六分半书"也是那样真率与活泼。有形的字迹飞动中创造了一种形而上的神韵,使书法艺术超越有限形质而进入无限境界。"一点一画,意态纵横,偃亚中间,绰有余裕"。这种意境之美,是一切中国书法艺术的总体审美意向,也是书法艺术的灵魂。
(四)摄影
摄影是一种现代感很强的视觉艺术。自从法国人达盖尔(Daguerre)在1839年发明摄影术以来,无论在技术还是审美方面,摄影都取得了全面迅速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摄影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审美视野扩展到了从太空到海底、从微观到宏观的广阔世界。摄影已成为今天人的视觉审美的主要表现工具之一,成为人类的"第三只眼睛"。
摄影艺术独特的审美特征,是从其运用照相机和感光材料在现场拍摄实有物体景象这一基本特性派生出来的,主要表现为纪实性与艺术性的统一。一方面,摄影直接面对被拍摄的实际对象,从纷纭复杂、瞬息变化的对象运动中撷取生动感人的瞬间,以作品高度的生活真实感来创造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形象,唤起人对生活现象特有的审美视觉感受。这是摄影艺术不同于其它艺术的根本审美特性。另一方面,由于摄影艺术形象的诞生总是通过照相机快门开启的短暂瞬间来完成的,它不仅需要艺术家有意识的审美选择,而且经过了艺术家摄影造型手段(包括构图和光影控制等)的处理,是在线条、光影、色彩有机结合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摄影艺术的审美表现力、概括力和感染力有其自身特殊性。比如,与同样以造型审美为特征的绘画相比,虽然都是对视觉形象的选择和表现,但摄影、尤其是现代摄影艺术独具的客观、真实、快速、简便的长处,却是绘画所无法比拟的。
折叠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通过人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生活的艺术。表演艺术通常包括舞蹈,音乐,曲艺,杂技,魔术等。
(一)音乐
音乐通过有组织的乐音来表现主体情感境界,其基本构成要素有节奏、旋律、音色、和声、音调和力度等,它们构成了无比丰富的音乐形态。贝多芬(Beethoven)曾经推崇"音乐是比一切智慧及哲学还崇高的一种启示",而海涅(Heine)则强调"音乐也许是最后的艺术语言"。
音乐的审美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音乐是声音的艺术。声音(包括人的发声和各种乐器声等)是音乐赖以存在的物质材料,不仅能够直接表达主体个人的自身感受,也能唤起他人内心里的强烈感受。音乐正是利用声音来塑造形象、表达思想情感。在音乐中,或高亢或低沉、或急促或悠长、或强烈或轻柔的声音,都具有激发相应感受和情绪的审美感染力。
第二,音乐是时间的艺术。随着时间的呈现和流逝,音乐表现了延续、变化和流淌着的生命情感或事物,在一定的时间过程中召唤主体的审美体验。而人的心理世界、精神活动和情感体验正是在动态的时间流程中进行的,因而在时间的流程中,动态性、程序性的音乐能够充分表现出主体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这样,对音乐的欣赏便要求接受主体的感知、领悟具有一定的敏捷性,反应迟钝者是很难在时间流程中捕捉音乐形象的。
第三,音乐是表情的艺术。俄国着名作曲家斯特拉文斯基(Stravinsky)曾经说过:"音乐就是感情,没有感情就没有音乐。"音乐本身就是情感物化的形式和传递媒介,具有"以情动人"的审美魅力。音乐不需要像其他艺术那样借助某种中介环节,而可以通过听觉直接作用于主体心灵,直接将艺术家的内在思想情感传达出来,在表现和抒发人类丰富、细腻、复杂的情感方面,有着其他艺术所难以媲美的效果,因而适于表达主体情感的起伏变化,使人产生某种感情和情绪的体验,甚至引起人体生理上的变化和反应。
第四,音乐还具有不确定的特点。音乐语言不是固定不变的单义性词汇,它对情感的表达不像文字语言那样明确和概念化,而是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与宽泛性。这一特点既给音乐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留下了广阔的想象与再创造空间,也对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即要有良好的音乐感觉、一定的音乐审美经验及想象力。例如,音乐欣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音乐创作与演奏者的水平、素质以及音响设备等,而且同接受主体的个人经验与领悟能力以及心理状态相关。同样,由于音乐表达情感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它能够更广泛地为世界上不同民族所直接感受,成为各民族间进行精神文化、思想情感交流的特殊桥梁。
(二)舞蹈
舞蹈是人的身体按一定节奏进行连续性动作的艺术形式。它起源于远古人类的生产劳动,并和音乐、诗歌相结合,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艺术形式之一。
作为一种表现人体美的艺术,舞蹈以经过提炼、组织和美化的人体动作姿态为表现手段,传达人类的审美情感,表现生活的审美属性。在舞蹈中,人的身体动作伴随着音乐在时间里不断延续和变化,不仅感染着欣赏(接受)者的情绪并给予审美的愉悦,同时还创造出一种直接宣泄情感的气氛,鼓舞了舞蹈者的情绪,使其从节奏和运动中获得娱乐性的精神满足。舞蹈的审美特征首先表现为抒情性和表现性。舞蹈语言是一种虚拟和象征的语言。由于舞蹈只能利用舞者的身体姿态来展示,所以它必须运用夸张并具有象征性的形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传达内在的思想情感。通过有节奏的动作过程和姿态、表情以及不断变化的身体造型,舞蹈构造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象。而表现生命的运动,则是舞蹈艺术最为根本的审美特质。东汉傅毅《舞赋》曾描述了汉代《盘鼓舞》舞者"郑女"的精妙舞艺及其精神气象:"罗衣从风,长袖交横,络绎飞散,飒擖合并。扁鸟 票鸟燕居,拉扌沓 鹄惊,绰约闲靡,机迅体轻。姿绝伦之妙态,怀悫素之洁清,修仪操以显志兮,独驰思乎杳冥。在山峨峨,在水汤汤。与志迁化,容不虚生"。在这段描述里,我们不难从舞者轻柔舒缓、飘忽娇媚的身体动作间,见出柔中见刚、婉而有力之态。其出似疾风、跃比惊鸿、静若处子、动如脱兔的矫健之气和迅疾之美,完美地表现了舞者"气若浮云,志若秋霜"的内在情思。
其次,由于舞蹈是以人的身体动作来抒情和表现的,所以它非常重视造型,但这种造型又是动态和静态、视觉和听觉相结合的,并且只存在于表演过程之中,转瞬即逝。比起雕塑,舞蹈主要是在运动中造型;比起音乐,舞蹈更能表现主体审美情感的外在形态。
再次,构成舞蹈形式的动作、姿态等,虽然源自于对现实对象的模仿,但在舞蹈表演中,它们已被抽象、概括,不再是生活中自然形态的东西,而成为相对稳定且独立地表现人的思想情感的舞蹈语言,具有特定的审美价值。例如,中国传统戏曲中的兰花手姿,起初或许是来源于纺纱、绣花时的手势动作,但经过艺术家的改造,它们却具有了"含苞"、"垂丝"、"吐蕊"等意味。
一般来说,舞蹈分为生活舞蹈与艺术舞蹈两大类。前者是人们在生活进行的舞蹈活动,其中最为流行的,是发源于欧洲、以后又在世界各国流行的交谊舞,包括优雅的华尔兹、节奏鲜明的探戈和伦巴、动感强烈的迪斯科等。艺术舞蹈是指由舞蹈者在舞台上表演、经过艺术构思创作的作品,它需要有较高的舞蹈技巧来完成,如芭蕾舞、现代舞、民族舞、舞剧等。
(三)曲艺
曲艺,是中华民族各种说唱艺术的统称。它是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是以"口语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表演艺术门类。多数以叙事为主、代言为辅,具有"一人多角(即一个演员模拟多种角色)"的特点,或说或唱;少数以代言为主、叙事为辅,分角色拆唱,不同的曲艺品种与其各自产生的地区方言关系密切,曲艺音乐则是我国民族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演出时演员人数较少,通常仅一至二三人,使用简单道具。表演形式有坐说、站说、坐唱、站唱、走唱、拆唱、彩唱等。曲本体裁有兼用散文和韵文、全部散文和全部韵文三种。音乐体式有唱曲牌的"联曲体"、唱七字句或十字句的"主曲体",或综合使用两者。
曲艺包括的具体艺术品种繁多,根据调查统计,除去历史上曾经出现但是业已消亡的曲种不算,仍然存在并活跃于中国民间的曲艺品种,约有400个左右。包括相声、评书、二人转、单弦、大鼓、双簧,还有新疆维吾尔族的热瓦普苛夏克、青海的平弦、内蒙古的
‘陆’ 墙面艺术漆代理开店有什么技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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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涂料代理前景,艺术涂料拥有广大的市场前景,但是要具体到某个城市、县区则就不一定,当地适不适合做艺术涂料代理,前期的市场调研是必须。调研分析包括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家居装饰材料购买更在意性价比还是品牌知名度等等,之后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牌厂家。
2、找厂家而非贸易公司,艺术涂料品牌当中有的是厂家,也有的是贸易公司。性质不同最终的合作效果自然也会有所差异,贸易公司没有自己的研发部门和生产线,大部分都是通过贴牌生产的方式给代理经销商供货,因为不是厂家直接对接经销商,与同类型品牌相比代理商进货价格会偏高一些。
3、产品质量是核心,产品的品质始终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合作的品牌产品质量不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代理经销商在当地失去信誉,一旦没有了口碑,往后店铺生存便成了问题。所以品牌经营年限越长、门下店铺越多,靠谱程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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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画廊如何代理艺术家
中国的画廊和艺术家之间很少能够保持长期合作的关系,年轻的艺术家更是如此.我想年轻的艺术家在开始签约画廊时需要了解画家与所签画廊的关系.
有人说“艺术家和画廊之间的关系不外乎三种,作品买卖代理,作品寄售代理,作品垄断代理。”一般来讲,如果你和某个画廊签约,那么该画廊就大约是你某种意义上的“经济人”了.画廊根据市场的喜好来经营,当然画廊老板也会有自己的偏好。画廊选择年轻艺术家势必看中你的市场潜力,欣赏你的实力和风格,你们的关系是纯利益的。和你签约后他们会为你做一些宣传和推广,同时观察你的发展。一般的画廊签得时间短就是为了要有一个观察期,同时你也观察他们对你的发展是否有益,1-3年的时间还算合理的;不过另一方面说明他们对自己的眼光和对你的作品都有怀疑。
建议几点。首先开阔视野和媒介,多看看好的画廊,主动和好的画廊联系。他们更有经验和影响力,会给你更多机会。如果把自己的作品交给没有品位的画廊那么就会使自己处于两难境地。优秀画廊交易率高,签个3-5年试试. 在北京,一般卖出的画画廊和画家5:5分成...如果你已经把画卖给画廊,那么他们再卖出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其次自我宣传是最重要的,别过分依赖画廊。好的画廊虽然专业但毕竟不具备权威性,不要和画廊签约就高枕无忧了。塌实做好自己的艺术,积极打通自己的渠道。
‘捌’ 艺术涂料代理加盟有哪些选择呢
艺术漆加盟的话我给你推荐一个很不错的,是基路伯这个品牌,他们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很高,在国内的口碑挺不错的,这个品牌的艺术漆都是从意大利原装进口的,我就是加盟的这个品牌,到目前已经做好几年了,当时选择加盟他们确实是选对了,这个品牌给我提供的扶持力度很大,与他们合作开店的盈利也有保证,我对这个品牌挺满意的。
‘玖’ 我国艺术品经纪人的经营形式有哪些
1非店铺式的中介行为,也是个人经纪最为明显的行为,受艺术家和藏家(画廊)的委托,在他们中间穿针引线,促成交易。
2.拍卖行或拍卖行为。这是一种最现代的经纪行为,也是代理行为。虽然拍卖行不向外明示自己代表哪些物主出售艺术品,但它自己不是物主,仅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3.艺术博览会和各类艺术品展览会的组织者。它也不是艺术品的具体物主,只是租下一个更大的场地,分租给物主或艺术家来展示和交易,以收取固定的场租为收入。
4.代理制的画廊。有三种状态存在。一是只卖自己收购来的艺术作品;二是实行完全代理制,由艺术家本人和画廊签约,由艺术家向画廊提供作品,双方又分成约定,但这在中国的艺术市场并不流行,因为艺术家和画廊之间很难形成代理和契约行为;三是前两种方式的交叉使用,这种形式在中国艺术圈中最为常见。画廊一方面买断一些艺术作品,自己成为物主再卖出,同时也代理几个艺术家的作品分销,用一种分成的方式处理双方的关系。
5.画廊和艺术家之间的委托寄售方式。物主或艺术家把作品交送画廊,双方商定一种结算方式,签订委托寄售合同书。当作品售出,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分成。
‘拾’ 代理有哪三种形式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的三种形式分别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