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市宣传文化单位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89号通知印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惠政策规定所称宣传文化单位,系指各类纪念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群艺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机构、文艺演出团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印刷厂、电影制片厂、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单位,以及在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范围以内的其他宣传文化单位。
优惠政策规定所称宣传文化企业,系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宣传文化单位。
宣传文化单位执行先征后返的范围指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原则上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对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严格掌握在财税字(95)41号文件中列举的项目之内。第三条宣传文化单位发生现行税制征税范围内应税事项,必须照章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宣传文化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优惠政策规定第三条及补充规定第一项列举范围内的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宣传文化单位必须照章缴纳增值税后,方可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退还相应已纳增值税照顾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出版单位凭所属主管部门开据的优惠报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出版单位,凭所属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据的优惠刊物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出版单位,凭军委三总部开据的优惠报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
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照顾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系指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分类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及各种技术图书,不包括文学、艺术类图书(即I类、J类)。
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以及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凭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开据的优惠书刊种类证明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第五条优惠政策规定第四条所称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系指电影制片厂根据其具有着作权的电影母片复制,含有该母片音像内容的产品。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因转让着作权而发生的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销售业务,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第七条优惠规定第六条所称免征营业税的门票收入,系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内举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所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第八条宣传文化单位发生优惠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依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及时办理具体登记、申报、纳税手续。第九条自1994年起至1997年止,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具体管理办法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5)1417号文件执行。第十条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即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填制退付申请书,附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和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税政处会同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后(再由企业填制收入退还书,附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直接返还给企业。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② 企业购入艺术收藏品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应如何处理
一、用于投资增值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1】某企业2008年1月以1,050万元的价格(成交价1,000万元、手续费50万元)从拍卖会购入一幅名人字画,用于投资获取升值收益。2008年底由于书画市场低迷,企业评估该字画价值减至900万元。 2009年书画市场交易价格回升,当年10月企业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字画,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43.69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的初始计量
借:投资性艺术品-成本1,0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1,050万元
2、2008年底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50万元
贷:投资性艺术品--减值准备150万元
3、2009年10月份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等1,500万元
投资性艺术品—减值准备150万元
贷:投资性艺术品—成本1,0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3.69万元
投资收益556.31万元
(二)税务处理
由于此类艺术品用于投资增值,那么企业持有期间其投资成本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到企业处置艺术品时再扣除投资成本,同时对减值准备的影响进行纳税调减。
【例2】沿用例1,企业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200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二、用于提升企业形象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星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旅游企业等购入的用于提升企业品位与形象的艺术品,对顾客开放,能够吸引客流并提升服务价款,故与企业经营相关,符合固定资产“为经营而持有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的特征,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但由于艺术品不随时间推移而损耗,相反往往随时间推移价值增长,有别于一般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艺术品”二级科目单独对艺术品进行明细核算,此科目不计提折旧。仅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计提减值准备。
【例3】某大型国际会议中心经营酒店、会议、高尔夫等业务,2008年6月采购了5,000万元的艺术品用于装饰经营场所,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艺术品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5,000万元
在此后的持有期间,艺术品不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
由于此类艺术品能够增加企业形象与档次,对吸引客流及增加收入有重要影响,故在税法上应认定为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同时此类艺术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固定资产“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概念,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照“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确定折旧年限,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折旧。
【例4】沿用例3,假定企业选择按5年折旧,预计残值100万元,则:
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5×(6/12)=490万元
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5 = 980万元
其余年度以此类推,如涉及减值准备的,还要参照例2的方法对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三、用于展览等目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在探讨艺术品的会计处理前,需要先探讨民办博物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无艺术品会计处理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却规定执行该会计制度的组织应设立“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专门核算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而民办博物馆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属于非企业法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且具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以及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博物馆不符合“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的特征。故博物馆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也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不能从当前有效的会计制度找到其他合适的会计制度,具体如何适用还有待财政部明确。笔者认为从民办博物馆运营特点看应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此,民办博物馆等单位购入艺术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艺术品,应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设立“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该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文化文物资产”项目。
博物馆等单位取得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运输费、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不折旧不摊销,但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应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例5】某民办博物馆2008年1月购入价值5,000万元的古陶瓷艺术品一批用于展览,2010年1月由于馆藏主题调整,将上述古陶瓷拍卖,成交价6,000万元,缴纳增值税约175万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8年1月购入古陶瓷艺术品时:
借:文化文物资产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5,000万元
2、2010年2月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等6,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万元
贷:文化文物资产5,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7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2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825万元
(二)税务处理
此类艺术品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源于固定资产的概念,故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折旧。
【例6】沿用例5,假定企业按照选择30年进行折旧,预计残值2000万元,则企业2008、2009、2010年所得税处理如下:
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11/12)=91.67万元
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 = 100万元
20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67+100=191.67万元
实际上,博物馆等单位属于非营利性质单位,其展览收入往往无法弥补日常运营成本,计提折旧过大对企业并无好处。因此,企业在实际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根据经营情况通过折旧年限或残值率调整折旧额,如有需要可以将残值率设为90%以上甚至100%。
四、用于销售的艺术品的财税处理
对于艺术品经销单位用于销售的艺术品,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取得时作为库存商品处理,销售时再结转成本。
③ 艺术家卖画纳税税率是多少
拍卖字画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造的字画,由于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拍卖画家字画适用税目及税率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3)艺术表演财税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