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归什么部门管
只要是公司就归工商局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艺考培训班培训学校怎么选
看师资力量
我们不排除有很多师资力量很雄厚的培训机构,但还是有很多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打着很多、很炫的名人,名教授要来上课等,但实际上课的老师却又是另一批人,有的甚至是在校大一、大二的学生在上课。
专业的师资力量是机构办学重要“脊柱”,一些不符合规格的艺培机构为了增加自己的名声,虚构高校名校的老师和教授,同时家长和考生也要注意一些艺培机构的挂名讲师和名誉教授等现象。
家长和考生也不能光考虑“名人效应”优秀的老师,靠的是多年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基础,在考察教师的时候,考生和家长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多方面考察。
看管理制度
一个好的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抓紧的条件下,还注重学生的管理力度。要知道来参加培训的学生都是出于青春期奋发的年龄,在自我控制和自我调剂的能力方面是最脆弱的,可以说大部分学生都是没有自我控制力的,尤其是学艺体的学生,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
所以培训机构在管理上面的力度一定要强,注重学生的日常生活,安全求学。
看课程体系
很多优秀的艺培机构凭借自己多年的办学经验,积累和总结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教学课程体系,能够根据考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使考生在学习专业的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看办学成果
这点,培训机构会非常积极主动的向考生及家长们展示,在此,查查就不再赘叙了。如果没有进行成绩展示的机构,多半是近年并没有考出理想的成绩,艺考生要慎重选择。
Ⅱ 教育培训机构归什么部门管理
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全归国家教育部管理。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行业飞速发展。据中国教育学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有22万所培训机构,800万名培训机构老师,13700万中小学参加培训,每年培训费达到8000亿。2018年,培训机构已增加到38万,预计2021年规模达到近百万个。
培训机构的校数、收费数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增速远超GDP,今年以来,火热的校外培训赛道突然遇冷,多家头部校外培训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受到顶格罚单,相关监管动作频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Ⅲ 校外培训机构从成立到运作都有哪些部门管
不同的培训机构,监管部门不同。
以襄阳市为例,具体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对培训内容进行监管,包括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难度进度、培训时间等。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管;从事音乐、美术等艺术培训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从事体育培训的,由体育部门负责监管。
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由科技部门负责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线上培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公安、网信、文旅和新闻出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范性实施监管。其中,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管,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实施。
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对金融机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家长使用消费贷款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启动会。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等。会议强调要以“钉钉子”的精神推动“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这预示着,校外培训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正式来临,教育减负备受重视,市场“虚火”开始降温,整个行业也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和净化。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成立,给培训市场降降“虚火”
以上内容参考襄阳市人民政府-我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通知 明确13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Ⅳ 教育局管不管艺术生集训
教育局不管艺术生集训。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让家长开始更加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艺术教育得到了家长的广泛关注, 同时国家逐渐将艺术教育纳入升学考试,艺术教育需求增加也为艺术教育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艺术类教培机构不归教育局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规定 艺术类教培机构不归教育局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
Ⅳ 现在艺术类培训归教育局管辖吗
其中明确规定艺术类教培机构不归教育局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Ⅵ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归哪里管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归教育局管理。因为教育局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以提升能力、培养技能、学历教育、认证培训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Ⅶ 舞蹈归教育局管还是文体局
舞蹈严格来说属于艺术体育类,应由文体部门管辖。艺术类教培机构不归教育局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
教育局: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的政府工作部门。教育局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文体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事业和县、镇、村三级文化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科学合理规划我县文化广电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更新、改造和利用文化广电体育设施设备。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换发和吊销文化经营活动的有关许可证。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书报刊市场、美术品与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印刷业市场、体育市场,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市场)。
Ⅷ 舞蹈培训机构谁监管
法律分析:舞蹈培训机构一般由多方监管,文化局、教育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可以对其一部分业务监管,如果消费者权益受损一般可以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