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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助学金什么时间发放

发布时间:2023-05-20 06:53:53

㈠ [新生入学指南]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须知

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研究生新生于2022年9月13日(8:30-18:00)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本须知要求,到所属教学单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须
一、入学报到
(一)新生于2022年9月13日(8:30-18:00)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本须知要求,到所属教学单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遇疫情等原因,学校将及时调整入学报到时间,相关信息会通过我校官网及招生信息网、官微发轿慎布,请密切关注)
(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至少提前1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提交请假单须连同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的扫描件,一并发至招生办公室邮箱(邮箱:[email protected]),未请假、请假逾期不报到或未及时报备有关情况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其余一律视为考生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单可在广西艺术学院招生信息网下载)
(三)各教学单位报到地点及教学区域安排(学生工作部(处)咨询电话:见官网>>)
二、新生报到提交材料(材料不齐不予注册,各项内容详见新生入学指南)
(一)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
(二)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用于现场验证(该项仅限于202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个人档案(必须于2022年9月1日前寄到学校档案馆)。
(四)党、团组织关系(交各教学单位)。
(五)户口迁移证(南宁市户籍新生无需办理,其余新生由本人决定是否迁入)。
(六)“广西艺术学院智慧校园”微信企业号认证(须完成申请认证工作)。
(七)助学贷款资助材料(此材料仅为需要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八)填报相关表格。填报《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2份,并粘贴近期免冠1寸彩照),《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婚育情况登记表》(1份)交所在教学单位,表格可从瞎裂学校招生信息网主页--公众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九)提交或核验《广西艺术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https://zsb.gxau.e.cn/yjszs/tzgg1/content_279325)中明确的复磨帆闭试资格审查材料原件。
三、缴费项目、标准及方式(以下各项收费标准最终以上级物价部门批复为准,多还少补)
(一)缴费项目、标准
1.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4950元/生·学年;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3000元/生·学年;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3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1)南湖校区:按1250元/生·学年预收(最终按实际入住房间标准多还少补);(2)相思湖校区:1350元/生·学年;
3.教材费:入学后领取教材时,根据所需领取的教材情况现场缴纳;
4.新生入学体检复查费:85.6元/人;
5.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待定,以南宁市社保局通知为准(全国统一)。(建议参保)
(二)缴费方式
新生于2022年8月20日-9月13日通过学校网上迎新缴费平台进行缴纳以上1、2、4项所缴费用(学费+住宿费+体检费),一律不收取现金,不办理刷卡缴费业务,新生通过缴费界面支付通道(支持所有银联卡)进行网上缴费。具体网上缴费操作流程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指南》第四点“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新生网上缴费须知”。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校园一卡通
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时,到所属教学单位新生接待处办理校园卡领取手续。
(二)住宿安排
我校硕士研究生新生可申请校外住宿,“内宿”为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外宿”须满足校外住宿申请条件,为学生自行解决住宿、自我管理。2022级研究生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填报系统上选择确认“内宿”或“外宿”。
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时,选择“外宿”学生到教学单位提交外宿申请材料;选择“内宿”的学生根据缴费系统显示床位,到各宿舍楼栋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后勤基建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电话:0771-5333144(南湖校区)、0771-3228270(相思湖校区)、0771-3215915(西校区)。
(三)新生接待与安全
1.9月13日9:00-18:30报到当天,学校在南宁市的南宁站、南宁东站、南宁琅东汽车客运站安排校车接送,其它时间或站点的报到新生需自行乘车到相应校区;
2.来校途中请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要留意其营运资格,提高安全意识,尽量不与陌生人拼载,如遇困难可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保卫处电话:0771-5333091(南湖校区)、0771-2868118(相思湖校区)。
(四)禁止学生本人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五、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正式学籍,其学号生效;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及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学号同时作废。
六、请各位新生做好入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生可访问我校门户网站、招生信息网、教学单位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了解有关信息。学校网址:https//www.gxau.e.cn;招生办电话0771-5333134、0771-5333126。
附件:广西艺术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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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1月,2012年11月成为文化和旅游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全国7所艺术类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艺术院校之一,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昌做位授予权的高校,广西特色优势高校,广西博士点立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哪胡力建设工程单位。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学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学制为3年,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专业学制为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下设监督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五条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六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各专业计划分配有较大调整,具体如下:

一、组织现场专业考试的广西,除音乐表演(演奏)、音乐表演(流行演奏)和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二、组织现场专业考试的河南、江西、湖北(美术类)、山西(传媒类和美术理论类)及不设考点省份(包含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及港澳台地区),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三、通过网络提交视频或认可统考(联考)专业成绩的湖南、广东、山东、河北、安徽、甘肃、宁夏、新疆、湖北(非美类)、山西(除传媒类和美术理论类)等省份,除音乐学(音乐理论)、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等三个专业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第八条 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九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除音乐表演(民歌演唱)专业外,其余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我校艺术类本科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戏剧影视文学等五个专业在湖南、广东、河北、安徽、山东、甘肃、新疆、宁夏等省份只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余省份和专业文理兼招。

第十条 本科非艺术类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我校2020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考试科目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李迅拦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时使用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校及时调整了校考考试方案,具体各省各专业考核形式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关于2020年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方案调整的公告》。

报考我校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或相应省份专业统考(联考)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广西与外省各专业(类别)录取不分文理执行同一条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设文、理科分数级差。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组织现场专业考试的省份和专业

我校组织现场专业考试的省份和专业包含:广西、江西、河南、湖北(美术类)、山西(传媒类和美术理论类);湖南、广东、山东、河北、安徽、甘肃、宁夏、新疆、湖北、山西等10个省份的音乐学(音乐理论)、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不设考点省份(包含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及港澳台地区)。

1.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理论类)、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美术学(美术教育)、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2.按文化、专业成绩6:4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书法学、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3.按文化、专业成绩5:5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4.分器乐种类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音乐表演(演奏)、音乐表演(流行演奏)。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分乐器种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5.分舞蹈种类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舞蹈表演(国标舞)。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分国标舞舞种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6.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1、2、3、4、5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7.填报第一志愿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绘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绘画(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动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

仅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以上第1、3、4、6项对应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8.以上省份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录取非一志愿生源。

(二)非现场专业考试的省份和专业

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省份通过取消校考、认可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或直接使用高考文化成绩,以及采取网络提交视频等非现场考试方式进行专业考核。涉及的省份和专业有:湖南、广东、山东、河北、安徽、甘肃、宁夏、新疆、湖北(非美类)、山西(非传媒类和美术理论类)。

1.取消校考直接使用高考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理论类)、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戏剧影视文学。

招收普通本科文史类考生,考生不需要参加专业校考。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科二本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2.取消校考认可统考或直接使用高考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级交流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

(1)招收普通本科文理科类考生,考生不需要参加专业校考。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理二本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仅面向河北、湖北、新疆、宁夏等省份的考生)

(2)认可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录取时,统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仅面向广东、山东、湖南、安徽、甘肃等省份的考生)。

3.认可省统考(联考)成绩的美术设计类和书法类专业:绘画、雕塑、中国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美术教育)、书法、以及中英(美)校际交流项目(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等。

(1)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美术教育)。

录取时,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2)按文化、专业成绩6:4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书法学。

录取时,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3)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1)(2)项专业以外的美术设计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省统考(联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4)填报第一志愿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绘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绘画(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动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校际交流项目)。

仅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的考生。录取时,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4.通过网络提交视频进行专业考核的面试类专业,具体如下:

(1)按文化、专业成绩5:5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按文化、专业成绩6:4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舞蹈学。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或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2)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3)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表演(舞台影视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含演奏、流行演奏、演唱、流行演唱)。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4)填报第一志愿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

仅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三)当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综合成绩)同分时的处理

1.录取时,当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2.录取时,当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3.录取时,当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或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四)综合分的计算方式

综合分的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为专业满分的成绩,即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如校考专业满分为300分,即文化折合成绩=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所占比例,专业成绩所占比例,如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比例为6:4,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60%+专业成绩×40%。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我校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等四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本科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如考生所在省无相关规定的,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3:7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70%。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即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占30%,专业成绩占70%,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二十条 录取时,严格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音乐表演(流行演唱)专业(方向)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58cm,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今后有意向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请在报考前仔细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本科演奏类专业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西洋打击乐(不含爵士鼓等流行打击乐)。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类:钢琴、手风琴。

三、音乐表演(演奏)民乐类:竹笛、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柳琴、中阮、三弦、二胡、民族打击乐。

四、音乐表演(流行演奏):电吉它、古典吉它、电贝司、双排键电子琴、流行键盘、爵士鼓、萨克斯。

五、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演奏):招收音乐表演演奏类考生,含音乐表演(管弦、键盘、流行演奏),其中键盘类招录乐器种类:钢琴、手风琴。

六、音乐学(音乐教育):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七、音乐学(文化管理):以上演奏类招录乐器种类均可报考。

以上一至四项各专业参加现场考试的按乐器种类录取,参加非现场考试(通过网络提交视频的)按省专业排名录取,各乐种招生计划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九章 入学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2020年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0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含绘画、动画、视觉传达设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主持艺术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期间学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阶段在英国格林多大学(Glyndwr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期间学费按照实际就读国外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格林多大学的学士学位。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后两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期间学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期间学费按照实际就读国外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后两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含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三年的课程,期间学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第四年课程,期间学费按照实际就读国外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三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第四年课程的学习,第四学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考入我校就读的本、专科(高职)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本科毕业生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专科(高职)毕业生可直接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或通过在专科(高职)学习期间选择“自考专本衔接”的学习形式获得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一条 我校2020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查看。

第十章 奖、助、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特困生奖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优待尤为明显)。考生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校招生资讯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任何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 5317393(传真),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3130。

学校网站网址:https://www.gxau.e.cn/。

招生资讯网:https://zsb.gxau.e.cn。

㈢ 广西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时候发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缓者给获奖学生,并孝猜记入学扰慎薯生学籍档案。

㈣ 广西艺术学院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的稳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备消大才,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书面申请,通过考核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继续学业,但处分不能撤销;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不能改正错误,仍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至一年的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不予延长察看期,作结业处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根据学生的表现以及班主任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审批。
毕业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在毕业前向学院书面提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申请。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系)督促其办理手续离校。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学生的,学院将处分决定挂号寄送受处分学生的家人或监护人,并通知其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对处分决定无异议的须按上述桥旁要求离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六款办理申诉手续,经申诉后,维持原处分决定的须办理手续离校。二级学院(系)应提前通知其家人到校办理交接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二级学院(系)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请求家长协助,请求有关部门协助。
第七条  凡违纪后,在事实暴露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者,或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侮辱、殴打教师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三)在校期间因同样错误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同时,学院从其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终止其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取消其在受处分学年度内的各项学院评优、评奖及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达: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工作处及各教学单位学生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必须依法调查取证,以使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对提供证据者要注意保密,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必须报请公安部门进行。
(二)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学生工仿竖作处将拟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具体告知学生所犯错误行为的事实、理由、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学生在得知拟处理结果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申辩时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供与自身违纪事实有关的新证据及处分条款。学生工作处从受理学生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及程序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规定》。
(七)给学生以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以学院的名义下文,全院公布执行。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院印章。处分文件要送达被处分学生,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和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或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认错态度好,经教育尚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除外),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故意隐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三)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六)一次作案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开设不健康BBS论坛、主页、网站的;
(二)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三)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未经允许,对公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触犯法律法规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赌博者,除没收其赌资和赌具外,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受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受轻伤或后果严重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威吓、寻衅滋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因吸烟、点蜡烛或违章用电引起火灾者,除照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损坏财物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二)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故意破坏、损毁学校公共设施者,扰乱公共秩序者;向公共场所抛、砸酒瓶(含其它硬质物品)者从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四)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虚假行为者;将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篡改学习成绩者从重处分;
(五)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的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包庇者;
(七)目击违纪行为而不协助调查者;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园内养动物,经教育不改者;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十)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籍管理制度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大学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课及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旷课、缺席以及违反教学纪律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学习纪律要求及考勤规定》处理。参加集会活动迟到、缺席及其它违纪行为者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升国旗仪式及集会活动的纪律要求和考勤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者,按《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所谓“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院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及其它教学单位参照本规定制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㈤ 广西艺术学院怎么样

还可以。

广西艺术学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全国6所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艺术院校之一,2012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在70多年的办学历史中,一批国内外知名的艺术家和艺术教育家,如满谦子、吴伯超、阳太阳、陈烟桥、陈良、黄独峰、朱培钧、陆华柏、李志曙等。


(5)广西艺术学院助学金什么时间发放扩展阅读:

学校前身是我国着名音乐家满谦子先生和现代杰出画家、美术教育家徐悲鸿先生以及着名作曲家、音乐教育家吴伯超先生于1938年在桂林倡议建立的“广西省会国民基础学校艺术师资训练班”,1946年1月,“广西省会国民基础学校艺术师资训练班”与“私立桂林榕门美术专科学校”合并为“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58年,广西艺术专科学校在南宁重建,1960年2月,广西艺术专科学校更名为本科层次的广西艺术学院。

截至2019年12月,学校有四个校区,分别是位于南宁市的南湖校区、相思湖校区、西校区和桂林校区,总占地面积为655.13亩;有15个教学单位,1所艺术研究院,1所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有37个本科专业,38个本科专业方向,11个高职专业;有各类全日制在校生15000人左右;有教职工1200余人。

㈥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有公费没

没有公费研究生。


就读研究生期间按在校激基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丛让自费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公费研究生通常指明郑谨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中的非定向生。

2013年2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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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西艺术学院助学金什么时间发放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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