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艺术品备案怎么弄
1、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申请 这里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网络搜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就可以看到!点击进入网站,再注册账户,在登记自己的作品; 作品着作权登记的办理时限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㈡ 如何提高文化馆群文艺术档案管理
基本的上级考试,一般包括用excel做个表格,要求加边框、题目、求和、平均分、if函数统计等等。会用压缩,上网发,等等。都是最基本的操作。再有就是考文笔能力,比如写一篇关于八荣八耻的文章。另外就是面试了,主要考察心理素质,应变能力,不能急躁,要沉的住气,别急着发言,一定要考虑好再说,语速不要太快。要诚实,抱着一种坦然的心态去应聘。最后祝你成功!
㈢ 我是一名中专毕业生,大专考上了可我打算不上了考大本艺术类,档案在自己手里,我应该怎么报名。
不同的艺术院校有不同的要求,你首先确定一下你想上的大本院校是哪家,然后问一下该校招生办的老师,预祝你顺利成功.
㈣ 团员档案袋怎么填
关于团员证和团员档案袋的填写说明
1.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禁止涂改。
2.贴照片处贴一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统一到团委办公室加盖钢印。
3.入团时间格式:20XX年X月X日;入团单位:益师艺术实验学校。(如果是外校转入学生,在转入前已经入团,请到原学校转团员关系;已发团员证的学生,如遗失可补办。)
4.团员证编号:以七年级1201班为例,第一学期第一位入团的同学,团员证编号为12010101;其中1201为班级代码;01为入团批次;01为该批次中第一位。又如九年级1003班,本学期为第5批发展团员,则第一位同学的团证编号为“10030501”。各班根据自己班级和每个团员的批次编写团员证编号。
5.签发日期:每年度上学期统一填写“XX年5月4日”;下学期统一填写“XX年11月1日”。
6.注册时间:每年的9月1日
7.组织关系转接:XX年6月28日,因毕业,组织关系转出,团费交至XX年6月。统一加盖转出学校的团委红印。
8.需要盖章的:
(1)团员证贴照片处加盖团委钢印;组织关系转接加盖团委红印;入团志愿书上最后一栏“上级团委意见”加盖“同意加入中国共青团”印章和学校团委红印。
9.各团支部书记把本班志愿书和团员证填好收齐后到团委办公室盖章。固定时间:第二节课间休息时间,逾期不候。
10.档案袋的填写要与团员证及入团志愿书上的一致;单位填“益师艺术实验学校”,入团志愿书、申请书件数为“1”,备注栏内确认划钩即可。各班团支部书记将入团志愿书、团课知识讲座听课笔记等填写办理妥当后归入各人的档案袋,团员证加盖钢印后下发到团员同学手中妥善保管,每年由团支书根据团费收缴情况及时填写注册时间,毕业前统一回收办理转出手续。
11.各位团支部书记务必告知本班各位团员及时填写好各自的团员档案,并及时交校团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进入高一级学校后及时上交高一级学校。
12.如有不清楚地方请咨询团委办公室。
(4)艺术档案怎么弄扩展阅读:
团员档案的主要内容有包括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
团员档案管理范围的划分:
(1)干部团员档案, 由党委组织部门或行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2) 学生团员档案由学生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农村(包括乡镇企业)团员的档案由所在乡镇团委管理;
(4)企业团员根据企业具备的条件不同, 依次由本单位职员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团委(或总支)专职团干自行管理,或上一级团委负责管理。
㈤ 文网文应该去哪里办理
文网文分为七大类:游戏文网文、动漫文网文、音乐文网文、艺术品文网文、展览文网文、比赛文网文、网吧文网文。其中网吧文网文停办,游戏文网文暂停办理。
文网文是在文化厅办理,办理时间是30-40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文网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4、网站域名证书
5、八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
6、公司名下3名员工社保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8名计算机相关人员毕业证、身份证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7、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
8、部分省份需要1-3名网络安全员
证书案例
㈥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的概要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
㈦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㈧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下,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艺术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把艺术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艺术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艺术单位应把艺术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应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艺术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从事艺术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位培训。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
第十二条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也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各种载体的艺术材料和实物,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
第十五条凡是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艺术活动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照片、剧本和有关文章材料等,均作为资料保存。
第四章收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艺术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第二十条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十二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艺术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档案用房和档案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二十五条文化艺术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应将原单位的艺术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档案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发布的《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㈨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附件
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材料;
2.调演、汇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各种艺术活动的统计报表材料;
10.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种综合性的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刊物创刊以来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15.各种艺术评论、报导、剪报材料;
16.艺术挖掘、抢救材料;
17.艺术院团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文学创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文学本(手稿与印刷本);
3.创作素材材料;
4.采风材料。
艺术表演材料
1.剧本、导演本、演出本、改编本、移植本、外国剧作译稿;
2.导演、舞蹈编导材料;
3.场记、舞台调度材料;
4.舞谱材料;
5.歌曲材料;
6.旋律曲谱、钢琴谱、合唱谱、总谱、分谱材料;
7.剧照、造型照、活动照、空景照、气氛照等;
8.角色自传材料;
9.舞台美术布景设计及制作材料;
10.灯光设计材料;
11.音响设计材料;
12.服装设计材料;
13.化妆设计材料;
14.道具及制作材料;
15.剧节目审查意见材料;
16.演出日志、说明书材料;
17.剧节目宣传材料:广告、海报;
18.观众来信。
美术、摄影材料
1.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素描、速写、壁画、宣传画、年画、挂历、漫画、连环画等)创作形成的草稿、定稿、作品照片等材料;
2.雕塑形成的画稿、三维画稿、定稿等材料;
3.工艺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4.民间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5.书法篆刻活动形成的材料;
6.美术展览活动形成的材料;
7.摄影艺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社会文化材料
1.群众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民间文学等)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群众艺术活动(各种演出)形成的材料;
3.组织群众艺术业务培训和辅导形成的材料;
4.群众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形成的材料;
5.民族民间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传统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抢救、整理、创作形成的材料;
7.民间剪纸艺术形成的材料;
8.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形成的材料;
9.少儿文化艺术材料。
艺术研究
1.文学艺术论着研究材料;
2.美术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3.艺术史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4.艺术品种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5.艺术专题研究材料;
6.艺术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获奖和报批材料);
7.乐器研究材料。
艺术教育材料
1.艺术教育教材、教案、教学大纲等;
2.教职人员在艺术教育实践、创作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3.师生艺术采风收集、整理的材料;
4.学生艺术实习、毕业演出形成的材料;
5.学生艺术实习作品材料;
6.学生艺术学科优异成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