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打篮球意外伤害 怎样赔偿
1、如果对方不是故意伤害受害者的身体或者严重违反竞技规则,那么对方的行为是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合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是故意伤害受害者的身体或者严重违反竞技规则,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❷ 学校组织篮球比赛受伤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学生自己或者造成学生受伤的人担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❸ 打篮球的时候碰撞对方意外受伤,需要赔偿吗
打篮球把别人撞伤了的,如果属于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的,则不需要给予伤者赔偿;因为篮球这种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属于意外,撞人的一方没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由于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被撞受伤的,则撞人的这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❹ 如果在打篮球中不小心撞伤同学``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校能证明履行了相应职责,则无责任。如果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应当由双方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如果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成年就自己承担,未成年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是关于学校无过错,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负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因素或属于不可抗力、意外原因等法律上可以免责的情形,或者与学校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即无过错就无责任的原则。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与不能克服的因素、难于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的因素、学生自主意识行为、学生自主参加具有风险性活动、其他意外因素等六种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相关法律规定了发生以上情况如何归责,归责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的发生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原则、免责条件等问题。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认定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是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并受制约的。因此需要明确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❺ 篮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责任人要不要赔偿
适当的体育运动,对人的身心健康有益。不过,诸如打篮球等较为激烈的竞技运动中,受伤是难以避免的。事实上,原本的“球友”因为赔偿问题“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也都屡见不鲜。
那么,受伤的一方能否向行为人要求赔偿?可能还涉及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以往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已经明确,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原则上不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赛事主办方、学校等相关主体,如果没有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无特殊情形
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王兵与刘强等多人在河南许昌某中学篮球场相约踢足球。刘强在防守过程中,与王兵发生冲撞,导致其受伤。后经鉴定,王兵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刘强在防守中将自己碰倒,导致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后因协商无果,诉诸法庭。王兵要求刘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多元。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对该活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应当是有预见和认知的,因此刘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等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刘强赔偿王兵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18.39元。
一审判决后,刘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确认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也有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分担损失。
2017年2月,李正与周南峰在打篮球时发生冲撞,导致李正摔伤骨折。随后,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此案时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公平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特殊情形,比如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人分担损失;意外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中受到损害。
适用公平原则的意外伤害应限制在极少数意外伤害事件中,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
行为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李正随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事实上,最高法民一庭就此类案件的审判也给出了意见。在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四)侵权责任篇中指出,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学校、赛事主办方等应尽到
自身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是在学校的未成年人,或者参加了竞技类的比赛活动,学校、赛事主办方等主体若未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2015年5月,李红梅和杨怡都参加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举办的一场羽毛球赛。混双比赛中,李红梅与杨怡在争抢一个球的过程中,被杨怡击中左眼受伤。后经鉴定,李红梅构成十级伤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杨怡与李红梅之间,应属于体育比赛中的合理碰撞,杨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赛事秩序册的第10条第5项中明确规定,运动员报名参赛前,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免责协议,方可参加比赛,李红梅未按照比赛秩序册上的该规定购买相关的意外险,与组委会也没有签订免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作为该项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运动员的人身应尽到保障义务,未尽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购买保险参赛,比赛的主办承办方未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保障义务。应由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❻ 请问打篮球不小心打到别人,法律怎么承担责任
这个要看是否具体造成实质伤害,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的话建议私下调节,如果造成伤害的话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非故意,承担一半即可。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所以你所要做的就是做如下取证,首先要证明学校存在过失,这过失包括学校是否对对抗比赛做过赛前的培训,是否在场上做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有无老师监护等),经过老师同意是否有证据。其次对于事故的发生,你要证明是意外事件。如果能对以上情况进行取证,法院的判决会对你比较有利,所承担责任也会相对比较小(估计在30%左右责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