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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手腕骨折可以赔偿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18 19:03:15

① 打篮球受伤怎么赔偿

打球受伤了对方是否需要赔偿要视情况而定。
打球受伤了,如果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对方确实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如果是受伤者自己不小心受伤了,那么这个责任对方是不需要承担的。

② 手腕骨折了,保险公司咋赔偿

如果购买的是住院保险可以对手管骨折治疗费用进行报销,如果是意外保险可以进行伤残鉴定。按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③ 美国职业篮球联赛球员受伤后,医药费是球员自己承担还是球队承担的

NBA是一个成熟的联盟,也是一个成熟的团队。一般来说,一支NBA球队虽然只有15名球员,如果算上双向合同可以达到17人。但为了这17名球员,球队会有多达100名左右的工作人员,所以各项工作可谓是面面俱到。


在资本推动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体育比赛的强度和密度成倍增长,然而运动医学的发展水平远远没有跟上体育比赛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步伐,职业运动员对于生理极限的不断挑战必然导致运动损伤概率激增。从国际经验看,但凡成熟的体育赛事都离不开专业的体育保险,而其中都会有运动员失能保险的身影伴随。随着国内体育产业日臻成熟,竞赛组织者、俱乐部和运动员如何通过适当的保险安排合理平抑运动伤病风险将成为更多业内人士共同思考的问题。

④ 手腕骨折了但评不上伤残级别,保险公司能赔多少钱没做手术,也没住院!

手腕骨折的话,买了什么保险呢?买的多少额度的保险?
1、如果买了带意外医疗责任并且带门诊责任的意外险才可以赔付门诊看病的费用。
因为虽然手腕骨折了,但是没有住院,所以普通医疗保险是不进行赔付的,必须是要带意外医疗责任并且带门诊责任的意外险才可以赔付相关费用。
一般的百万医疗险即低端医疗险就已经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一些还会包含恶性肿瘤特定医疗保险金。
2、赔多少钱
要根据签订的具体保险公司的合同来算。
3、什么是百万医疗险
简单地说,百万医疗就是每年可以报销100万的医疗保险。自2016年8月,众安保险推出第一款百万医疗险——尊享e生以来,
迅速蹿红市场,被各保险公司竞相模仿,时至今日,几乎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了自己的百万医疗。
4、百万医疗的好处
①保额高:小额住院医疗的保额通常只有0.5-2万元,百万医疗则是100万起,200万、300万、400万的比比皆是,目前保额最高的有600万。
②价格便宜:以30岁成年人为例,保额1万的平安住院保,保费405元,而保额高达600万的尊享e生2021则只需293元。
③保障全:百万医疗不仅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还可报销特殊门诊费用(如肾透析、癌症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治疗等)
、门诊手术费用以及住院前7天出院后30天内的门急诊费用。保障十分全面。
④不限社保范围,100%报销:百万医疗能报销自费药,很好地弥补了社保和小额住院医疗的不足。
4、如何选购百万医疗
①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地域。
②如果经济条件允许,首选高端医疗、其次中端医疗,最后百万医疗。
③如果身体健康状况能通过健康告知,那首选百万医疗;如果不能,那买百万防癌险也是一种选择,毕竟癌症是最高发的重疾嘛。
5、建议
鉴于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寻找专业的明亚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更省心省事,并且免费咨询。

⑤ 我右手腕舟骨骨折能鉴定工伤几级,能赔偿多少

右手腕舟骨骨折应该属于十级,具体要以司法鉴定为准 。
2015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着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着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07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150元凭发票赔偿。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十级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或者较大城市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或者县城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律师建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5000—10000元之间要求。
十、定残后的治疗费用 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十一、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定。

⑥ 工伤手腕骨折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手腕骨折通常会被鉴定为一般伤情。单位和相关部门需要按照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作出赔偿。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误工费应该是三个月的正常工资。如果只是劳务关系,那么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收入的证据,要求单位支付工资。最后根据一般工伤的标准来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⑦ 手腕骨折赔偿多少钱

先做工伤鉴定,按照伤残等级,赔付的标准不同。

⑧ 右手手腕骨折十级伤残应补偿多少钱

不离职赔偿金额:伤残补助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离职赔偿需要另加伤残就业补助跟医疗补助。具体金额各省都不一样。。建议你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离职的话赔偿大概在7万元左右。

⑨ 手腕骨折工伤赔偿计算

1、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你说的手腕骨折情况,应该属于“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情况,属于十级伤残,不过这需要劳动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原因,一些制度还是无法完善和执行的。劳动局一般都是采取调解方式去解决的,另外就是直接劳动仲裁处仲裁解决,但是需要你提供关于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另外即使仲裁之后还有个执行过程。3、现在建议通过劳动局调解解决。

⑩ 我在打篮球时把对方撞成手臂骨折,医药费我应该分担多大比例

你没有义务一定要出医药费的。谈不妥的话,可以考虑用法律途径解决。

当然,如果你想帮对方分担一些费用,可以让他出示医疗发票,在你觉得合理的情况下分担一部分费用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一些网上看到的案例和分析,你看看就能理解。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事故的处理应遵循《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受害者应承受相关损失。依来信所述,单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他人恶意伤害所致,当属意外事件无疑。对于学校而言,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对单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生余某而言,其不具有伤害单某的故意或过失,单某的受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余某对此没有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当然,从道义角度出发,学校和余某自愿给予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应当值得肯定

你放心,这属于法律上的"高危运动致人损伤",只要不存在主观故意是不用付刑事责任的.在民事上因为你的行为导致对方身体遭受损害,已经侵犯受伤者身体健康权,但是你不是故意,因为打球的拦截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你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不用陪医药费.不过作为人来讲,多少还是承担一些比较好.呵呵

法律上认为蓝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蓝球对抗赛中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双方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双方应分担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比例应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定。

首先看协议的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事故是在比赛过程中的正常碰撞所致,属于意外事故,碰撞对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这个情况在去年的中超联赛中的“班古拉”事件可以参考),医疗等赔偿应该有受伤队员所代表的组织或集体承担;如果对方处于恶意,故意致人伤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而学校作为主办方,如果在提供场地等设施方面没有什么过错的话,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

1.“在学校打球”,请问,打的是篮球吧。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受伤。初中以上的学生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运动中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认知能力。

2.“如何找学校和那人的家长赔偿”,

(1)学生在参加体育课篮球活动中受伤,与学校的管理不力没有因果关系。学校设立篮球场供学生体育运动,本身就预言了篮球运动中受伤的风险,学校如果在学生受伤后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家长,那么其已经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所以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2)鉴于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但考虑到你的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可由“受伤者的对手”即“撞人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3)如果对方有篮球运动之外的“恶意伤害”目的,则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需要你举证。(举证很难)

3.所以,赶紧找学校协助你与“撞人者”的家长谈判赔偿事宜。

4.学校一般都组织学生入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险理赔。

中国法院网讯 小孙在打篮球时摔倒受伤,他认为用力拉扯他的老李应承担侵权责任。6月23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老李赔偿原告小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77元。

去年11月,小孙与老李等人在小区公园内篮球场打球。在打球过程中,小孙得球后跳起投篮,负责防守的老李在与其对抗过程中拉拽了小孙,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摔在地上。经医院临床诊断,小孙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断裂,股骨下端、胫骨上端及外侧外髁损伤,关节中度积液。小孙因此卧床治疗4个月,支出医疗费2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体育活动,受伤的可能性是双方当事人应该预见到的。老李在活动中拉扯小孙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小孙在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对其是恶意伤害的前提下,老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老李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老李的行为与小孙受伤确有关联,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老李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1.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受伤。初一的学生,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运动中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认知能力。

2.学生在参加体育课篮球活动中受伤,与学校的管理不力没有因果关系。故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3.学校如果在学生受伤后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家长,那么其已经尽到管理、保护义务。

3.鉴于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学生的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可由“受伤者的对手”即“推搡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平时参加闲暇体育活动,而体育活动参与人又没有投保保险的情形下:

(一)如果一方违反体育活动规则并故意伤害另一方,则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果一方虽违反体育活动规则,但是并非故意伤害另一方,由于一般违规意外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这也是大多数情形下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人身伤害风险),在没有投保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如果体育活动中一方自身意外或者自己违反体育活动规则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人身赔偿而言,证明他人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者一般过失难度极大,在大型和正式的体育活动中,承办方一般向保险公司投保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解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问题(上述三种情形受害方都可以得到保险金),如我国体操运动员桑兰在美国参加体操比赛时意外受伤,因为赛事承办方赛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桑兰就获得了巨额的保险金,解决了医疗费和生活费用问题。

不同意赔偿。

运动员在场上运动时,是自愿将自己至于一种危险状态下的,他要对别人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伤害自己承担责任。

所以这里由于运动造成的损失应该是不用赔的。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承担责任的原则。其要件有三:一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二是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法律并无特别规定。

篮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体育活动,受伤的可能性是双方当事人应该预见到的。在活动中拉扯推挡都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你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对你是恶意伤害的前提下,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他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他的行为与你的受伤确有关联,按照公平原则,他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具体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毁容的话还要赔偿精神抚慰金,构成伤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者赔偿金。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只能诉讼了,证据是关键,相关证人证言,医疗单据,都要保存好。

这件事情有两种情况,后果不一样:

1、假如有人存在过错则需要由存在过错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假如没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其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对于篮球、足球这种危险性极高的运动项目,作为成年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者,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类运动的危险性,在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的前提下仍然愿意参加就意味着愿意承担在这些具有人生危险性的运动中合理的风险。既他以自己的参加行为表示了对于这些运动中合理的风险的认可因而别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考虑到完全由受伤人承担所有费用有点不好,其他人可以自愿的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这仅仅是出于自愿,而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义务。

我上高中的时候踢足球,踢断了别人两根骨头,他父母一直向我要钱,我都不给,这在校园内由于体育运动发生的意外,他们应该找学校协商,而不是找我,如果因为打架,那我是要负全责的,时隔一年后,乡政府法律调解办公室出面调解,我出于人道,给了300元慰问金,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如果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你可以不用理睬他们,一般学校都给学生上意外险的,让他们和学校去吵就是了。

如果你在学校外面发生的意外,你可以合理得拿出一部分,算是慰问金,但不是补偿金,因为你们之间没有对和错,这完全就是运动造成的意外!如果他们无理要求你赔偿医疗费,那就睬都不要睬他们!

简单的说这个是体育竞技风险的承当,你不用负责。除非你是故意的或者犯规的动作过大。我国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不用赔偿,下面给你看段相关的案例。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风险谁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 一些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 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那么对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对该问题 进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后,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以王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王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伤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加体育竞赛就意味着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飞速的物体或者身体造成的风险。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 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但是,如果运动员故意 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我国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早已是约定俗成。参加体育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竞赛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巳认可了“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参加对抗性竞赛即被推定为同意了竞赛中发生的碰撞和由此导致的风险。

案例中,原告张某在业余竞赛中受伤,虽然是王某射门行为所致,但该损伤是在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中发生的。王某进行射门是正当的竞技行为,不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运动规则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自愿参加竞赛,即已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出现这种损害后,致害人王某可以“自愿承担危险”

这一免责事由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 要求致害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 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否依公平责任处理?足球比赛作为对抗性竞赛,参赛者受伤后向行为人主张依公平责任分

担责任,与足球比赛的性质冲突。因为无论是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公平责任的成立,都必将导致比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有悖设立此项竞赛的初衷。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试想,拳击比赛中拳击手.每次出拳都是对对方人身的直接侵害,如果对该结果要依公平责任由出拳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拳击这一职业必将无人间津,拳击比赛也不复存在。而且如果受害人可通过公平责任获得补偿,则势必造成体育比赛秩序混乱,可能导致一方通过依公平责任主张补偿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从而使参赛者陷于讼累之中。这必然有碍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案例中的足球竞赛是学生在午休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双方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足球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这次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风险谁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 一些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 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那么对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对该问题 进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参加体育竞赛就意味着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飞速的物体或者身体造成的风险。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 理论上的“自愿承担危险”。但是,如果运动员故意 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我国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早已是约定俗成。参加体育竞赛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竞赛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巳认可了“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参加对抗性竞赛即被推定为同意了竞赛中发生的碰撞和由此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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