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五大数据库建设,指哪些
摘要 第五大国家基础数据库:
2. 如何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
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
3. 如何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竞争力和知名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自去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非遗普查工作成果累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的措施,普查采集的资料信息记录详实,实物种类贮存丰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卓有成效。嘉兴市在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发动和组织了市、县、镇、村“四级”非遗普查工作队伍力量,全方位地开展了普查工作,通过历时五个月的全面普查,全市共收集、整理了十万余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线索,完成了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近万项,并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17门类。当前,普查工作都已接近尾声,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将面临下一步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如何从阶段性的普查转入常规性的全面保护阶段,使当地具有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这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探究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人就这一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肤浅的想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活态文化。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明确,“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 “民族记忆的背影”。
2、“再创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基本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流动着的、活态的,正如国家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刘锡诚所讲:“就象流水一样川流不息、滚滚向前,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点上不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嬗变是进化的,而不是后退的”, “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积累,一个是传递”。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可见,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都是在进化中发展和延续的。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递者的保护,无疑是它生存发展的命脉所在。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日趋重视。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保护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党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对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提出了目标要求,各级组织履行了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6年以来又相继公布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进一步牵动了各级党和政府的心,也增强了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特别是2006年民间艺术普查和2007 年以来全社会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为今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传承和利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管理和利用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工作暂告一阶段后,面对普查挖掘和掌握的丰富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各地应抓紧大好时机,将普查这一阶段性工作尽快转入到保护、传承的常规性工作,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对普查成果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传承开发和合理利用。其主要工作手段可以从有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档与完善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据记录与保护。一是做好普查积累的非遗资料文档工作,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建立。按照“全面普查、广泛采集、确立重点、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工作要求和统一的格式,分别建立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社团(队)、民间艺术之乡(村)、民间艺术品种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二是搞好非遗资料的数据库建设。 按照“统一软件、统一目录、统一分类、统一格式、统一质量”的工作标准,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把所有非遗资源信息(包括文字、图象、音响、影像)进行科学、系统的数字化动态管理。创建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搞好数据库的硬件、软件建设及建库工作,以“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库”为数据库依托,构建以电脑、电视机为终端的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网,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
2、深入挖掘和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一是通过普查掌握的资源信息(包括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等),进一步深入调查,进行充实和删选;二是通过非遗名录的申报,进一步挖掘当地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资源,坚持其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有效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民中得到认同和尊重。
(二)宣传与保障
1、利用舆论工具加强宣传。一是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
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凝聚社会共识。二是利用“文化遗产日”和嘉兴市“端午文化”等传统节日,继续举办好“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和“嘉兴端午民俗”等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继续挖掘船文化传统特色品牌,扩大地域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展现嘉兴水乡古城神韵。县、镇两级要积极开展各种民族民间文艺汇演、比赛、展览、博览会和 “硖石灯会”、“桐乡轧蚕花”、“平湖迎大蜡烛”等当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民间文化艺术节活动等。吸引广大群众参与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氛围。
2、争取政府政策措施投入。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指导。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的重视,设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年政府支出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安排市专项资金数百万,主要用于市非遗保护中心、市非遗展示中心日常运作,对市属非遗名录项目及列入市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的补助,非遗保护研究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民间艺术家等扶持表彰,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非遗成果编纂、数据库建设等。各区、县(市)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顺应社会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 2009年―2015年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并落实实施计划和有效措施。
(三)开发与利用
1、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设立保护项目名录,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建立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研究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利用的途径。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命名一批民间艺术之乡、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和民间艺术家,使优秀的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展示体系。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展示中心),积极以此为平台,运用先进、科学的保护方法,将普查、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起来,并采用数字化展示手段,结合实体模型、专题展览和现场制作表演等形式,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的传播和展示。
3、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运作体系。一是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培育民族民间艺术经典旅游景区和民间艺术产业基地,开发生产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建立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基地,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同时要引导民营企业合作参与保护,特别是在资金投资方面更应该加强合作,让文化保护“企业化”,以获得“双赢”。二是要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让嘉兴民族民间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这有利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与旅游联姻,扩展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播途径,增强民俗旅游的吸引力。
4、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市、县两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进行保护为主、上级指导和支持为辅。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5、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一是要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鼓励和支持媒体对民族民间艺术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二是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健全保护工作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建议,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课题研究工作。每年设立一批课题、项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方式、保护工作有关的科学理论等方面的认定、保存、传播和研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三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趋于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工作,扶持资助他们通过带徒传艺,举办相关传习班等形式培养新一代传人。四是要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出版嘉兴市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丛书、光盘系列, 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纳入了学校的教学内容。
总之,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后序管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流失、不消亡的必要措施;不断开发和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主要目标。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并顺利完成阶段性的全面普查工作向常规性的保护传承工作转轨,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为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4. 什么是四大国家基础数据库
1、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该库是四大基础数据库中建设难度最低的,因为其中的信息收集相对容易,不涉及过多的部门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目前该库已基本建成,但真正投入使用的省市并不多。
2、人口基础数据库
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主体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基本信息,还包括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利用人口基本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部门存在共享需求的人口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3、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
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项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通过专家、共建单位和地方法人库筹建单位反应的情况;就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分析;形成“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先行”理念,提出建立“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标准体系”的构想。
目前已经开始了“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体系”建立的课题研究。
4、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
通过该半台实现对宏观指标包括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地方财政收入、税收完成情况、金融机构信贷情况、各镇办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的展示。同时,实现统计部门的宏观经济数据与各局委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比对,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4)如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扩展阅读
第五大国家基础数据库:
伴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法令、措施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国内已经初步建立了第五大国家基础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据。
尽管全国各地都在尝试建设非物质文化资源数据库,但到甘前为止,能够做到高效运行的数据库还非常少见,具备资源管理基础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基础的团队,提供的研究成果较少。
比较突出的只有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的“中国记忆”资源数据库,文化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国家名录,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的,“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等。
5.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工作,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扶持,并在其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文化馆(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十五条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开展普查,用现代化手段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制定标准,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探索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大力培养专门人才;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教学和宣传展示,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加强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第五条 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积极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和履约工作。
衍生问题:
什么事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9.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建立。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9)如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扩展阅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