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立一个民间协会需要什么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为申请登记。按照社团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该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B. 成立行业协会需要什么条件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协会必须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C. 成立协会程序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D. 成立一个协会 需要做哪些准备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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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
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E. 怎么成立一个协会
一、申请成立省级社会科学团体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其宗旨和业务范围;(3)其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其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要求我会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认我会章程,成立后加入我会为团体会员;(6)已以×××方式征得拟任秘书长、正副会长、顾问等本人同意)。
2.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和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证明。
3.发起单位和发起人一览表及情况简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拟任常务理事候选人情况简表(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2∕3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拟任法定代表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人员(须为广州户籍人士,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不能在其他社团担任同样职务,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会长需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者担任)的有关简历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拟由现职副厅级以上公务员担任的,需提交按中办发[1998]17号、粤组字[2005]6号等文件的规定上报获得批准的证明。
6.章程草案(主要参照我会拟定的《社会团体章程参考文本》的格式草拟)。
(二)首次申办时,发起人和发起单位的代表、拟任职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的人员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照原件,经约定后一同前来面谈。
(三)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文件后进行如下审核:
1.申请成立的社团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出的粤民社[1998]11号文中关于“委托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负责省属社会科学类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历史、文化名人名着的研究性社会团体”对我会的授权和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2.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了解确认在我省内未有业务范围与之相同或者相近的省级社会团体;如若尚无,同时征询其对社团定名的意见。
3.我会派人前往核实拟为会址。
(四)我会将在收到所需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五)筹备机构持我会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筹备申请,办理筹备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在被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理事和领导机构成员;届时应通知省社科联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派员出席见证。
(六)筹备机构完成上述程序后,要办理申请成立登记手续,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已通过的章程(一式四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已通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正副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人员名单(一式四份)。
4.会员名册。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七)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八)筹备机构持我会同意成立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成立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二、申请加入我会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现届社团章程,会员、理事及常务理事名册(含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正副会长、秘书长和联络员的名单及简介。
3.现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被吸收为团体会员后,填写《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三份),领取《团体会员证》;获取我会免费寄赠的《学术研究》和《广东学术通讯》。
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办事处)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1)设立理由、名称和业务范围;(2)机构要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接受其领导和管理;(3)已以×××方式征得拟任负责人本人同意。)。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关于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决议(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拟任主任的有关表格(一式四份,主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须为社团的常务理事,已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不能担任)。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团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我会拟定的参考文本的格式草拟,一式三份)。
6.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各一式四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社团持我会同意设立的批文,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分支或代表机构成立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四、申请变更由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注明现任业务主管单位和拟任业务主管单位全称)。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现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4.有关这一变更的社团章程修改稿(一式四份)。
5.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四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变更机构持我会同意其变更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五、申请变更由其他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注明现任业务主管单位和拟任业务主管单位全称)。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拟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4.有关这一变更的社团章程修改稿(一式四份)。
5.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四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变更机构持我会同意其变更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六、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合法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有关这一变更的社团章程修改稿(一式四份)。
5.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四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变更机构持我会同意其变更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七、申请变更住所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注明原住所和变更后住所)。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有关这一变更的社团章程修改稿(一式四份)。
5.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四份)。
(二)我会派人前往核实拟为新会址。
(三)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四)变更机构持我会同意其变更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领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八、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含变更负责人和住所)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注明现内容和拟为内容)。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拟任主任的有关表格(年龄不超过70周岁,须为社团的常务理事,已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不能担任);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3.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变更机构持我会同意其变更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
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备
案表、新领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九、届中变更常务理事以上人员
届中变更常务理事,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届中变更秘书长以上人员,需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请变更报告(一式两份)。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拟新任人员的有关简历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具体要求与上同)。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候选名单获得批准后,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召开相应层次的会议予以通过。
(四)社团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后,将新任人员的《社团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纪要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十、换届
(一)换届前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请换届的报告(一式两份)。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
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拟任常务理事候选人情况简表(一式两份,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2∕3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拟任法定代表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人员的有关简历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具体要求与上同)。
5.章程修改稿(一式四份)。
6.合法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换届大会议程(含对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章程的审议通过,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人员的产生程序)。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获得批准后召开换届大会,审议通过新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和领导机构成员。
(四)社团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将新章程、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名单及简介、新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十一、年度检查
根据省民政厅制定的《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各社团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经我会初审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并审定。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年终帐面余额不能低于3万元)。
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经省民政部门审核过的上一年度年检报告书原件,以及当年申办其他业务后应送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超期年检的要提交书面说明。
(三)社团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后,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1份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十二、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注销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注
销的理由)。
2.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这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
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
3.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附便函。
(三)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时,缴交该分支(代表)机构的证书和印章,并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注销的批文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十三、注销登记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
括注销的理由)。
2.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社团章程所指定的议事机构通过注
销决议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员和决议内容)。
3.合法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社团须在省社科联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社团清算活动结束之日15日内,应当向我会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报告书。
2.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3.填写好的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一式三份)。
(四)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会将依据清算报告书出具审查文件。
(五)社团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时,缴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社团印章、财务凭证,并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注销登记的批文复印件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十四、发出相关通报
社团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八款情形之一时,经我会与该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多次联系和督促,责令其整改仍未见改进的,我会将发出通报,不再担任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终止其作为我会团体会员的资格,必要时,提请建议广东省民政厅注销该社团。
十五、办理内部资料刊物年检
(一)、需向我会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请年检的报告及自检报告。
2.广东省连续内部资料出版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年检年份内出版的期刊一套(审核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辑出版,包括封面、扉页的内容及栏目设置等)。
4.《广东省连续内部资料出版物核验登记表》。
(二)我会将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
(三)会刊在经过省新闻出版局的年检后,将盖有省新闻出版局年检章的《广东省连续内部资料出版物核验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送我会社团联络部备案。
F. 如何成立协会
你介绍的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教育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我认为,你们几学校之间的活动规模不大,也难以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建议你们通过当地教育局牵头成立教育系统内部的协会团体,这样可以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这样可以达到整合优势资源的目的,其盈利活动依托学校,又可以免办证照和缴纳税费。
G.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缩写: CICA )。
第二条 本会是在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文化部外联局的业务指导与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二)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
(三)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同国外有关国家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不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国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优先承办本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交流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故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99 年 9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H. 省级的传统文化协会成立的条件程序
以广东省为例子
审批事项:省级工商领域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
主办机构:广东省经贸委综合处
法律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9条-10条、第19条-22条、第24条、第28条、第30条-31条;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3条、第5条、第11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9〕46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6〕874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1.筹备、成立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符合我省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协会的业务范围属经贸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可与现有的省级工商领域协会相同或相似;③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④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⑦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省级工商领域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通过;②有规范的名称;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变更应当具备的条件:变更事项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
4.省级工商领域协会注销的条件: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②自行解散的;③分立、合并的;④其他原因终止的。协会注销应当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年检应当具备的条件: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②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③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⑤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⑥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
申报材料:
(一)筹备、成立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应当提交的材料:
1.筹备协会应提交的材料:①书面申请;②章程草案;③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④活动资金证明;⑤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成立协会应提交的材料:①书面申请;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③已审议通过的章程;④协会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⑤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⑥会员名单;⑦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工商领域协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
3.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
4.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章程修改的,提供已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办公住所变更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活动资金变更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四)省级工商领域协会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1.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决议解散的,提供申请报告、理事会决议;
2.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4.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五)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
3.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结时限:
1.筹备、成立省级工商领域协会,以及协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注销,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省级工商领域协会年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