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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有哪些不足

发布时间:2022-08-18 21:12:53

‘壹’ 中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困境有哪些

非遗保护的现代困境及原因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各地区传统文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瑶族长鼓舞更是经受着传承主体困境、传承环境困境和传播路径困境的考验。
(一)传承主体困境及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强调其“活态性”,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但如今传承人断层状况异常突出,长鼓舞处于后继乏人、舞艺失传的状态。截止到2013年,清远市级以上非遗代表传承人共有67人,其中国家传承人仅1人,连南的省级传承人有9人,省级以上传承人平均年龄64.2岁, 占总人数的近七成,连南“鼓王”唐桥辛二公如今也已经74岁,部分项目面临“传承无人”的困局,传承主体陷入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城镇化的发展和现代文化的冲击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新兴生活方式的盛行,社会分层的存在及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年轻人的人生观和职业观有了很大改变,以至于当前非遗传承人断层现象非常严重,导致非遗保护受阻。社会分层使得社会成员在财富、权力和声望方面有高低之分而且处于较高位置者更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那么“人往高处走”就是社会成员普遍的价值观念,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更大,传承人的流动也是社会流动的一种,直接地影响到非遗保护的持续性。部分非遗传承人的转行则是为了上向流动,能够较多的获取自己所期望的资源的机会,是对促进自身及家庭更好发展的渴望。因此很多年轻人进城打工,他们很少跳长鼓舞,进入城市接触的更多是现代舞蹈,如节奏劲爆的爵士舞、舞姿绚烂的国际交际舞等。瑶族一般都会选取传承老人以“传、帮、带”的形式传承长鼓舞,但如今传承人年事已高且人数极少,传承人的培训经费也比较少,很多培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此外,根据势能理论,瑶族文化应归类为低势能范围文化,易被汉族文化、西方文化、流行元素等强势文化辐射和渗透以致发生文化变迁,使其外延逐渐挤压,内延逐渐被吞噬[3](p2)。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文化逐渐变为单一性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逐渐变得一致,且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的将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带回家,认为家乡的一切都是“土”的。外来新思想及现代强势文化的冲击使得瑶族青年人淡化了“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扭曲了非遗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身份认同功能,对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拒绝接受,其文化认同受到文化变迁质的影响,长鼓舞已渐渐地处于“人亡艺息”的状态。
2.教育方面的忽视和人力资源的匮乏
教育是向上流动的助推器,所谓“学而仕则优”,学业优秀的人更能获得进入更高社会阶层的机会,因此很多瑶民为了获取向上流动的机会,让孩子把重心放在文化课上,而对非遗关注则少之又少。长鼓舞传承主体困境一方面原因也在于瑶民对教育的忽视。其一,家庭教育的忽视。学校虽然有编写《瑶族长鼓舞》等课本,开设校本课程,聘请老艺人来教学,但很多家长觉得孩子以后要高考,留在大城市工作,必须得把精力放在文化课学习上,父母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学生学习长鼓舞的兴趣和热情不高,学生只是应付式的学习。其二,学校教育的忽视。学生繁重的课业和教学内容,一定程度剥夺了学生学习长鼓舞的时间。而且学生大多是寄宿在学校,长鼓舞的传承是一般孩童待在父母身边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中学会继而传承下来的,寄宿制学校的发展也剥夺了孩子待在父母身边学习长鼓舞的机会。
3.经费投入的不足和文化主体的缺失
瑶族地方经济本身不够发达,没有专项保护资金和多元的资金来源渠道来投入长鼓舞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用于保护的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和瑶民表演得来的部分收入,且社会参与度不够高,只有政府进入,严重影响了长鼓舞的开发利用。长鼓舞是以人为主体的舞蹈,必须用录影等音响设备来保存,经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瑶族地区技术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设备落后,影响长鼓舞保护工作。并且缺乏多学科的交融碰撞,造成研究视角比较狭窄,方法措施不够多样化。
此外,现阶段对非遗的保护大多数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的自上而下的保护过程,政府掌握着对文化资源的操纵权,造成文化主体间性缺失和文化的原真性及认同感难以得到真正体现[4](p41-45)。造成如此的原因主要在于主位观点与客位观点差异的不了解与忽视。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是美国人类学家哈里斯提出来的,主位观指尽可能的从当地人的视角去理解文化, 客位观指研究者以文化外来观察者的角度来理解文化[5](p36-38)。因此传承人的看法与意见就是主位的,政府、专家学者的观点则是客位的,由于地位、动机、价值判断的差异,主位与客位的观点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如果不重视传承人主位意见,太侧重客位看法,实行地方式的“宏大叙事”,就会造成瑶民缺少管理文化资源的权利,丧失“发言权”,导致瑶民在长鼓舞的保护过程中主体性缺少和参与性不足、文化自觉意识的逐渐缺失。
(二)传承环境困境及原因
良好的媒介环境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呈现出一种传播机构在运作管理中的整体气氛,是参与者参加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方式汇合后形成的一种习惯模式。传承环境是媒介与社会长期交往互动中形成,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和影响媒介主体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当前连南地区传承环境有所变化,人们重经济、轻文化的思想和世人欣赏水平逐渐世俗化、舞台化等风气影响了长鼓舞的传承,神圣性有所下降,使之缺乏民族内涵,民族精神受到污染,原因在于:
旅游业能够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当地文化的拯救与发展,但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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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间的矛盾。旅游业的发展使得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跳长鼓舞不再是祭祖的需要,更多的偏向于谋生手段,其性质和作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偏离。且在本地发展旅游业的基本上是汉族人在经营,他们为了谋求经济利润,不断的改造传统文化,使其尽可能的符合游客脑海中的“异者幻想”和“他乡”期待,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应,缺少文化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外来游客也只关注表演形式,很少了解文化蕴含的民族精神。其二,传统价值观发生变化。外来人的进入,将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带入瑶族地区,对瑶民产生“示范效应”,民风淳朴、与世无争的他们逐渐认同外界金钱社会,争强好胜和竞争心加强。同时也可能使瑶民产生自卑心理和排外情绪,丧失民族个性,民族精神受到污染。
(三)传播路径困境及原因
文化的传承还有赖于传播路径。传播路径可根据媒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有声、光、电、字等,也可根据媒介工具的不同分为报刊DM传单、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平台、口口相传等。传播中路径越广泛,就越容易传播流传。但是目前长鼓舞的宣传大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线下活动,如一些表演节目、节庆节日,世人对长鼓舞的认识大部分是靠这些节目、节日了解的,很少在线上推广,连南政府官网也很少关于长鼓舞的描述,瑶民自身也不善于宣传,传播路径非常狭窄,形式非常单一,使其处于“处在深闺人未知”的状态。
导致传播路径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文化符号是一个地区具有象征意义和文化内涵的载体,但瑶族地区民族符号多样化但并不个性突出,很少为世人所知,这既不利于当地民族文化符号的保存与发展,更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6](p1)。文化符号,如长城就是中国的符号,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赋予自身特定的民族身份。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没有打造出突出的特色文化精髓,品牌意识淡薄,一说民族舞蹈苗族的芦笙舞、傣族的孔雀舞闻名遐迩,长鼓舞却比较鲜为人知,不利于推广,导致当地旅游业发展缓慢。
综上所述长鼓舞作为非遗的典型代表,经受着各种困境的考验,推而广之,非遗保护也面临很多困境。因此,我们做出人为的努力来保护非遗是合理且必不可少的,重点在于该实施什么对策来更有效的保护非遗。

‘贰’ 如何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

据报道,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工作是从2012年开始的,截止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发布4批共91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

希望更多的农业文化遗产可以被保护起来!

‘叁’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太多了 我知道的就有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肆’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缺乏,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我国农业劳动力主体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农村受过较高教育、年富力强的农村“精英”大多流出就业,留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素质较为低下的妇女和老人,由于缺乏文化知识,阻碍了接受新事物、学习新技术的能力,“谷贱伤农”现象频频发生。也由于缺乏科技知识,也使一些高新技术成果难以推广和运用,难以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生产技术科学化。低素质、低技能农业劳动力过剩,高素质、高技能劳动力短缺,农业向高端升级遭遇劳动力技能障碍。

二、农业产业化水平欠佳,难以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

我国总体上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产业化进程缓慢,仍然没有跳出小规模、低水平、传统粗放生产方式,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低,生产效率低下。细碎化的土地小规模经营和兼业化的养殖方式,造成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低,农产品产量低、质量次,无法满足规模化农产品加工业对成片规划化种植和养殖基地的需求,许多加工企业要从众多分散种植的小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大大增加了收购成本。

三、农产品质量不高,难以保障现代农业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阶段,该阶段正是能源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强度较大的时期,扭曲的市场机制拉动工业畸形增长。工业、城市用水急剧增加,与农业用水的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由于缺乏严格的保护和治理措施,水质性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进一步下降。在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下,我国可用水资源的供给更加匮乏。工业污染导致不少农产品原料质量偏低,达不到加工业对农产品质量要求,还有一些农业生产者受利益驱使,滥用化肥农药,导致农产品安全问题,加工品出口和国内市场销售受影响,进而影响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四、综合服务体系不够健全,难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社会服务体系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组织,服务内容涉及销售、信息、科技、物资、加工、劳务、金融、经营决策、政策和法律服务等诸多方面。我国很多地区各类行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平衡,整体规模小、服务形式单一,如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布局规划、项目可研、决策咨询及相关的农业担保、保险等系列服务还较欠缺。

‘伍’ 目前,中国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 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着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陆’ 农业文化遗产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三农”发展

一、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三农”发展
1、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民族的祖先在历史上所创造出的丰厚的农业文化遗产,不但使我们这个土地贫瘠、自然条件并不算十分优越的古老国度,在数千年间实现了超稳定发展,同时我们的祖先也通过利用施用农家肥、轮种、套种等传统技术,基本上实现了对土地的永续利用。
但是,随着以化肥、农药等西方现代文明莽撞介入,我们的土地仅在短短的三十多年中,便已出现了硬化、板结、地力下降、酸碱度失衡、有毒物质超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提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首先,在传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育种、耕种、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收割储藏等农业生产经验的保护是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对传统农业生产工具和农作物品种实施全面保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兴办农具博物馆的方式,将这些农具保护起来。这种专题博物馆投资少,见效快,搜集容易,是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为避免农作物品种的单一化,在建立国家物种基因库保护农作物品种的同时,还应明确地告诉农民有意识地保留某些农作物品种,为日后农作物品种的更新,留下更多的种源。
第三,对传统农业生产制度实施有效保护。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农业生产技术,而没有一套完备的农业生产制度,农业生产是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
最后,对传统农耕信仰等实施综合保护。农业信仰是农业民族的心理支柱。没有信仰做依托,传统农耕文明就不可能实现稳定发展。

2、“三农”发展
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
应对农业发展问题,不仅要着眼于三农本身,而更应注重从“三农”之外即各自对立面采取对策。农业易相发展理论对于化解“三农”问题的意义在于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三个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新型化、功能多元化及人本化;农村城镇化及社区化、均等化、农场化;农民新型非农化、职业化。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三农”发展的意义:
1、农业方面:有利于传承农耕文明,拓展农业功能。中国传统农业蕴含着资源保护与循环利用、生物间相生相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生态观和价值观,传统农业积累的生产技艺和管理知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依然具有应用价值。

2、农村方面: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建设美丽乡村。地处黄土高原腹地的陕西佳县,干旱少雨,生态脆弱。枣树不仅是当地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已有1300多年的耕种历史,依山造田,有“人间仙境,世界奇观”之称。
3、农民方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计,实现收入倍增。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多方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根据多个遗产地的探索实践,适度发展旅游是进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对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柒’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遇到哪些困难,如资金不足,继承者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MISC/2003/CLT/CH/14 REV.1)于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 )大会上通过。(2003 年9 月29 日至10 月17 日在巴黎举行的第32 届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个人认为:
最大的困难是我们的文化几乎没有继承,
历史和文化的割裂导致文化的缺位、流失,进而让外来的文化进行补位、发展,
使得堪称文化遗产的数量和品质都无法保证,
直接一点儿说,基本没有继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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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有哪些不足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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