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五大执法改革基本定调
法律分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通过改革实现“三减少两规范”,即:减少多头执法、减少多层执法、减少执法事项,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队伍。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能够为相关领域工作任务完成和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体制机制保障。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第二条 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建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② 湖北荆门综合执法改革净化文化市场有哪些成效
2016年11月,荆门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相关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主体责任,制定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全力加快推进改革进程。2017年4月,该市东宝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掇刀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并入荆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荆门提前完成改革任务。
改革后,新成立的支队重心下移,先后开展了“网吧市场集中整治”“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整治”“高危体育项目(游泳)专项检查”“扫黄打非”等系列行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今年4月至8月,支队共检查各类经营单位3250余家次,办结案件48件,分别同比增长272%和153%。
③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文化部日前制定发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据介绍,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着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执 法 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④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是
法律分析: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要把握的重点是:1、把握正确方向,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起来。坚持文化体制改革的的正确方向,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改革的方向不能变,正确的导向不能变,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不动摇。
法律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 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22
01执法单位的类型
执法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文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运管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等等。这些单位往往都是属于各大职能单位的二级单位,属于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其实这类单位并不具有真正的执法权,是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委托执法。其实目前已经有个多个地区成立综合执法部门,例如浙江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哈尔滨的综合执法大队等等。这类单位依然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属于参公性质,待遇和公务员一样。
02执法单位的改革
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其实就是以县区为主而进行的,除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外,并不再单独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区为主体,市区执法大队进行整合,乡镇一支队伍来执法。就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情况来看,在短时间内会保持现状,继续保留执法类事业单位原有的单位属性。参与事业单位的综合改革,按照职能进行大范围的整合、统一设置的可能性比较大。
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2022
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后会转成什么编制
本次事业单位分类,明确将文化执法、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机构划为公益一类,即承担行政辅助只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最差保留事业编制,随着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例如7月8日国务院关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推进城管和文化执法跨部门跨领域施行综合执法了,结合国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相信未来行政执法类,尤其是城管和文化执法,有望转为参公编制。
⑦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第六条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执法队伍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执法特点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案件办理等阶段性工作。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执法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和执法标识、证件、文书。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开。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案施训、岗位竞赛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