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岛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岛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8-01-1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即墨市嵩山一路240号。
青岛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82MA3MKKBR7X,企业法人张自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工艺礼品设计;会议会展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销售文化用品(不含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工艺品;收售文化艺术品(不含文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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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朋友知道世屹文化的吗到底是干嘛的,我今天去应聘了。没干过不懂
世屹文化是世屹集团所属的文化板块,致力于发展和推广非遗文化产物的手工艺制品
Ⅲ 请问有人可以介绍一下世屹文化传媒这家公司吗
借着做非遗文化传承,做着传销的勾当。看他们的运营模式就知道
Ⅳ 世屹文化本金到期不给,说分2年半返还,我感觉没希望了,5月8说跟至雅签10个亿的合作,不知真假
这就是骗局啊,我也上当了,这个返还是个幌子,钱基本除了报警追回没办法了
Ⅳ 昌乐县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昌乐县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8-03-02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6129号龙腾金都6号商住楼03、04商铺。
昌乐县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725MA3MQ6XF3E,企业法人孙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昌乐县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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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东营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东营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6-11-1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渤海经典6号商铺1-5号。
东营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523MA3CLCRF5U,企业法人马军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东营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工艺品、文化艺术品收藏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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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滨州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
滨州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7-08-07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30号华升盛世春秋H51号楼1-07。
滨州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602MA3FC75293,企业法人张鸣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滨州世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会务服务;艺术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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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投资到世屹文化的钱怎么办
是否能够追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事发后及时报警,被追回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能否追回被骗的钱,关键在于“钱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公安机关会在第一时间追缴赃款。如果可能,还可以在接到报案后冻结相关账户。如果赃款没有挥霍、或没有全部挥霍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后,会如数发还受害人。如果赃款被挥霍一空,犯罪人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的,则无法追回。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出台打击网络诈骗的公告,将全力抓捕。财物被骗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立案的,通过侦查获取相关证据,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