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茶文化研究院在哪个部门注册
一、茶为"国饮"的才是倡中华民族为茶文化的产生、形成与发展,作出过无数贡献,提倡茶为国饮,能更好地展示茶叶之国的地位和作用。茶是世界公认的保健饮品,饮茶有"三增"增力、增智、增美;"三抗"抗衰老、抗辐射、抗癌症;"三降"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同时,能起到杀菌、1肖炎等作用。在医学界,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抑或是中西医结合都常用到茶,所以古今都有专家提出:茶是"万病之药",茶又是"万药之本"。提倡茶为国饮,有利于增强国民的体质。不仅如此,茶的功效与作用还进入到精神和道德领域范畴。在"茶人精神"的激励下,茶在赋予人们"节俭、淡泊、朴素、廉洁"等人格思想的同时,还与儒道佛等哲学思想交融,是一种"绿色的和平饮料","提倡天下茶人是一家"。所以,饮茶不但有利于身体健康,而且还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为此,上世纪80年代,一批有识之士提出,要提倡茶为国饮。年3月,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正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议案:要"把茶列为中国的‘国饮\'"。茶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且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提倡茶为"国饮",对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美化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二、茶文化组织的建立随着茶文化的不断发展,茶文化组织也不断涌现,它有利于茶文化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茶文化的发展。1.茶文化社团组织不断涌现1990年10月,在一些爱茶的有识之士和社会活动人士的积极倡 议下i首届国际茶文化研讨会在杭州召开。1993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以"茶文化"命名的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这是弘扬发展和研究交流中华茶文化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在它的影响下,全国许多省市也纷纷建立了茶文化研究会(促进会、协会、研究中心),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山东、山西、辽宁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四川、宁夏、新疆、澳门、香港、台湾等地,相继建立了茶文化民间社团组织。各地社团组织的建立,为全国各地的爱茶人和茶文化工作者以及从事茶业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实现"以茶会友",提倡茶为国饮,倡导和平,增进各种交流的场所。2.茶文化教学研究机构相继建立 上世纪40年代直到本世纪初,全国已有十余所高等院校设立了茶学学科或茶文化专业。浙江大学茶学系安徽农业大学茶学学科湖南农业大学茶学系福建农林大学茶学学科西南农业大学茶学系及高职教育茶文化专业华南农业大学茶学系广东广州云南农业大学茶学系云南昆明四川农业大学茶学专业四川雅安华中农业大学茶学专业湖北武汉浙江树人大学应用茶文化专业浙江杭州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茶叶专业广西南宁本世纪初开始,重庆的西南农业大学在高职教育中,率先开设了茶文化专业;接着,2003年秋季,浙江树人大学也设立了应用茶文化学专JL浙江大学茶学系和西南农业大学茶学系还开始招收茶文化专业方 面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茶文化专门人材。与此同时,在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内,还建立了茶文化研究中心。目前,全国除上世纪50年代在杭州建立的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1978年在杭州建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外,在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重庆、云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台湾地区,还建有省级的茶叶研究所,开展对茶文化的研究。北京大学的东方茶文化研究中心、江西社会科学院的中国茶文化研究中心、安徽农业大学的中华茶文化
㈡ 我想成立广西茶叶文化收藏协会,现在想知道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属于自发民间性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文化局代管理形式。
协会宗旨
团结广大茶文化收藏爱好者,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提高社会收藏文化水准,保护民间茶文化财富,推进社会收藏文化规范健康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发展规划
广泛组织社会收藏文化交流活动和致力收藏研究,广泛普及收藏知识,大力宣传收藏活动的社会意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收藏品展览和交流活动;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收藏观;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开展的收藏学术研究,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广西收藏界的整体水平。同时致力于创办全国一流省级收藏家协会,为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业务范围;举办民间收藏品展示会、开展民间收藏信息咨询鉴定活动、创办收藏业务培训实体、创办《收藏家》杂志。
㈢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申请加入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茶叶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长期从事茶业工作,热心茶叶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㈣ 写茶艺申请书
申请书云南是茶树的发源地。云南出好茶,云南人爱喝茶,云南聚集的26个民族都用各自不同的方式在酷爱、品饮着云南的茶。 云南的茶文化犹如一幅长轴的记情画,色彩斑斓而亮丽,使人陶醉、使人瑕想。茶在人们生活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所以来到云南,一定要对茶文化有所了解。茶艺讲究的是一种精神,不仅可以提高气质还可以修身养性,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技能。我们云南大学,虽然有各种社团,也从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我们艺术生更应该学习茶,了解茶,茶文化与艺术与设计是相同的,学习茶文化可以在另外一面来给我们专业进行帮助。应广大学生的要求和当前校园文化的发展形式的推澜应该成立一个自己的茶艺社团。 本协会本着“丰富校园的茶文化活动,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的宗旨,始终为广大茶艺爱好者提供个广阔的交流平台。使他们在课余中增长见识,陶冶情操。我们会以最大的热情,服务于广大的学生,他将成为培养和发掘茶艺人才的基地,为每一位在校的茶艺爱好者打造一片展现自我的天空。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是尽量结集校园的茶艺爱好者,开展互相交流,茶艺的培训活动。二是加强同各院各个社团广大师生的公共联系,树立良好的社团形象,使茶艺协会在全体会员及良好的外部环境下健康成长。 为了更好的组织设团活动特此制定章程如下: 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茶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性质:本组织全名是“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茶艺协会”,以全体茶艺爱好者为基地而创建的社团组织。接受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接受艺术与设计学院的指导 第二条 协会目的:丰富校园文娱活动形式,给既有热爱茶艺的同学提供交流平台;继续宣传和发扬云大的文化精神。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本校素质教育层次” 第四条 协会口号:“我们的爱好,必定不错” 第五条 协会会训:用茶文化组建和谐的团队。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对茶文化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审核成员基本准则;有足够的热情和自信,善良,文明,有责任感,努力上进,遵守云南大学学生守则和本协会章程。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获取参加本协会的培训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2)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 (2)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听从协会安排。 (3)积极对外宣传协会的精神,为协会提供可行的策略谋求远的发展。 (4)会员中途退出,需向理事会上交说明,已缴纳的会费按规定不予退回。 第八条 会员证 (1) 凡协会认可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 (2) 会员由理事会签发,加改本协会公章后方能生效。 (3) 退会或毕业离校的会员,其会员证由理事会注明废止日期,不予收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另设财务部,宣传部,对外交流部部三个部门。会长,常务理事以及各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会机构。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 第十条 各部门具体职责 (一)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1.各理事有对本协会发展与规划的建议权和共同决策权 2.共同商讨和解决协会内部的各项重要事宜。 (二) 会长 是本协会的核心代表,对外代表协会,对内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内部人力资源,适当调动。 (三) 常务理事 协助会长管理内部日常事务。 (四) 财务部 主要负责协会金费的预算与收支,管理协会资金运作和财务发放。 (五) 对外交流部,主要负责外界以及和其他社团融洽交流。合作的事项,也包括招收新会员的工作。 (六) 宣传部 主要负责宣传本协会及学会举办活动的海报,传单制作,又包括创作一些宣传协会的文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成员,采取直接罢免方式; 1 组织的活动违背协会章程 2 在协会内部拉结派,造成协会内部不团结的。 3 将协会经费作不当使用的。 4 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学院社团名誉的。 5 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的。 6 以协会名义谋一己之利的。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章程在团委的领导下,开办茶艺的培训班,外聘茶艺老师每周上2节培训课。同时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培训展演。每学期举行一次与外界交流活动。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归云南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茶艺协会。 第十七条 协会章程未免有简略或不尽之处,日后由理事讨论通过尽可能把章程更完善。 第十八条 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申请人: 年 月 日
㈤ 为什么要加入茶叶协会
主要职责是:宣传茶文化,普及茶科学,传授茶知识,承传祖国传统文化,传播茶禅一体理念,平衡茶叶价格,协调供求关系,茶叶品质鉴定,维护协会会员利益,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茶叶协会的工作理念是:让每个会员情商与智商协调发展,身体与心灵健康发展,工作与家庭和谐发展,业余生活充实而丰富多采。
茶叶协会的承诺是:加入协会,健康一生,快乐一生,受益一生。
茶叶协会是你的健康之家,幸福之家,交友之家,休闲娱乐之家,放松快乐之家,到了协会就到了自己的家。
㈥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茶协(CTM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
(一) 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 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 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边销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茶叶出口计划制定,出口市场和客户协调,出口企业资格论证,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
(三) 加强对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 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 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八)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编辑、出版会刊《茶叶经济信息》;
(九)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 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一)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二) 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3日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㈦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为:CHINA INTERNATIONGAL TEA CULTURAL INSTITUTE 缩写为:“CITC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茶学界、茶文化界、茶企业界和爱茶人士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国性、学术性民间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倡导“茶为国伙”,弘扬茶文化,促进茶经济,造福种茶人和饮某人;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影响;开展学术研究,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普及科学饮茶知识和茶文化知识,增进国民身心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国际茶人间的友谊,加强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明发展。
第四条 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农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讧省杭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际性的茶文化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
茶文化研讨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举行),不定期地举办专题性的
活动;
(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
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与茶文化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企业,以及茶文化和茶业界知名人士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奉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建立有茶文化杜团的地区,可以通过镇地区杜团或研究会联络机构集中申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茶文化活动信息和其它有关 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合成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都审在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长;
名誉副会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奉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奉团体为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囊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轻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井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副会长人选可在各地茶叶社团组织、教学科研单位等机构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设立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戊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奉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产来潭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奉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农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请问如何申请和运做一个茶协会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申请成立
酒吧、咖啡吧、茶吧企业管理分会
一、申请内容:成立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酒吧、咖啡吧、茶吧企业管理分会
二、申请理由:
酒吧、咖啡厅、茶吧等是一个新兴服务行业,主要为大众提供休闲饮食服务,现有企业近10万家,从业人员200多万人。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与此相关的行业组织以及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该行业缺乏行业管理、行业引导,出现违规竞争、无序经营等现象。因此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的需要,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拟成立酒吧、咖啡吧、茶吧企业管理分会。
三、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的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网站,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参与制定、修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联系电话:6609562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㈨ 茶艺协会申请书
网络一下,你要的资料都有~~~~~~~~
http://wyjs.huas.cn/hxhg/1/Templates/cc/c2.html
http://www..com/s?wd=%D0%AD%BB%E1%C9%EA%C7%EB%CA%E9&lm=0&si=&rn=10&ie=gb2312&ct=0&cl=3&f=1&rsp=1&oq=%B2%E8%D2%D5%D0%AD%BB%E1%C9%EA%C7%EB%CA%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