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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网络案件远程勘验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05:28

❶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如下:
1、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2、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
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应当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❷ 初查过程中如何收集电子数据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
冻结电子数据;
(五)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
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
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
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
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
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
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
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
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
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
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
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十五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第十六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
三、
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第十八条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第十九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四、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
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一)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二)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三)
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四)
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
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六)
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
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四)
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第二十五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
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
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五、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
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三)
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
(四)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五)
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六)
访问操作日志,是指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电子数据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❸ 网安手段侦查能做什么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在涉网犯罪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在侦查的阶段,侦查员要用最快的速度锁定与侦破有关的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并应创造接触这些设备的机会对电子数据实施拷贝、提取.
2.
电子证据制作的标准侦查员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要和犯罪构成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要获得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要有证据与之相对应.
3.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在公安实战中,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取电子证据,即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和电子证物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物和其它信息.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电子证物检查是指

❹ 远程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互联网庭审系统会向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登陆链接和庭审码。准备一台有摄像头和麦克风的电脑(笔记本或台式机)或者一部智能手机,确保摄像清晰、网络畅通。开庭前一天,法院还会联系,检查确认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要求,并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
一、原告开庭前的准备什么材料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
二、立案以后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就可以开庭
1、答辩。
2、组成合议庭。
3、调解。
4、通知开庭。
三、开庭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法院审理案件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的程序是不一样的,而相同类型的案件,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又不一样的,所以审理程序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❺ 网络盗窃类案件侦查工作中取证证据要点都有什么

网络盗窃案件应对盗窃行为人实施盗窃的手机或其他计算机终端设备进行勘验,收集电子证据,查询被害人及盗窃行为人相关资金账户,查明账户间的交易情况,证明行为人窃取了被害人财产,追查赃款去向,其他应收集的证据和普通盗窃差不多了。

❻ 网络诈骗罪如何取证

法律分析:1、电子证据的取证

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性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部设备中的电子证据的确认、保护、提取和归档的过程即是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获取技术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在获取数据的同时不破坏原始介质。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电影,该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传统证据外,还包括电子证据:视频电影文件点击率清单、服务器交易记录、公安机关网监支队远程勘验记录等。

2、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能否被法庭认可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现行法律并无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电子证据虽然从其本质来讲和这几类法定证据一样,都能证明案件事实,从内涵上并无不同,但我国法律却没有把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赋予其明确合法的外衣。这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❼ 勘查和检验是否都具有强制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并且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条件和核准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表明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作为一种法定机构,并且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机构,其设立应当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达到合理布局。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其自行检测、检查等工作提供服务。这些工作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节,从事这些工作的检测机构可以随着市场的需求而发展,其服务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以合同形式约定,收费协商决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为了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并且必须取得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核准。
合理优化法定检验 发挥检测社会力量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的力量并没有随之增加,人机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大,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和责任追究成为目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随着设备的增加,不断相应增加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但这在目前的体制下是行不通的;另一种就是加大企业责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社会力量。《特种设备安全法》以改革的精神,确定企业自行检测的要求和法定检验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检测等第三方力量奠定了法律基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要做到检验和检测项目符合规定、位置明确、数据可靠、记录具有可追溯、结论判定准确,做到不漏检,不误判,也不因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

❽ 如何审核文化行政处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您好,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资格的基础性条件,是进入审核证据的首要任务(即第一道门槛),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主要通过两个过程:一是排除过程,即排除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排除。二是确认过程,即对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于是,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我们在办办理案件中,要求每一个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些联系包括因果联系、时间联系、条件联系、时空联系、必然与偶然联系等。无论是何种联系,它都应当是一种客观联系,而不是主观联系。就文化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是解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在办案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除了要审核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核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定案的根据。这是解决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证据价值的高低与其关联的远近成反比,有关联的就有价值,无关联的则无价值,关联近的价值高,关联远的价值低。”在文化执法办案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核,除了要审核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核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实质性联系,就不能采信。

2.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事实性。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的形式。因此,在文化执法实践中证据的取得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就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收集和提取证据程序是否合法。根据《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在办案中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形式要求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信。(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属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例如,文化执法在调查取证中(包括现场取证、作询问调查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出示证件。而只是由一名执法人员或加一名义务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或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执法人员去调查的;或应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如果通过以上行政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就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3)审核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证据的提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合法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有无的重要尺度,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有6种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时,《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3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在此,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统一问题,二者不能背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比如采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虽然与案件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其不具有合法性。

3.调查提取的证据必须是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指文化行政处罚的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猜测的和虚构的东西。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以及结果,它不包括证据形成之后的收集过程。即该证据已经形成并存在了的。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证据的形成原因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检查(勘察)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可能影响证据可靠性的客观因素,从而鉴别证据的证明价值。比如时间、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发现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的检查(勘察)应特别注意全面观察,综合分析,防止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应从以下两个基本步骤进行审核:一是审核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目的是区分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按照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秩序规定,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二是审核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在内容、形式、其他特征是否相符,主要目的是辨别证据的真伪。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敌视关系、友好关系等,可以表现为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和仇人关系等。查明利害关系主要证明人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何种关系,以便为正确判断证据真实性提供帮助,目的是区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按照证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秩序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亲属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全部包罗在内,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了对未列举的违法情形,称为兜底条款。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规定》规定,对下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制品、复制件;(2)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有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如,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评论等。

❾ 网络赌博怎么定罪

一、网络赌博怎么定罪
1、网络赌博犯罪的定罪标准是:
(1)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赌博主要证据类型有哪些
1、远程勘验,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及登录密码,并获取使用该账号的IP地址,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2、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3、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❿ 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勘查怎样解决远程勘察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申请方)的签名问题

按常理,不仅要现场勘查,对于个体也好,企业也好,都会有定期的或者日常的巡查,所以你这个事想藏是肯定藏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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