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降低农村基层群众司法诉讼门槛和成本,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龙圩区人民法院新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这条主线,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司法便民”为立案工作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提供“一站式”服务。龙圩法院针对2013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设立在梧州市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的住所地在市区外的乡、镇、村、屯,如果要来法院起诉,往往要面临路途遥远,万一材料不齐备或有错漏,还需来回奔波的问题,切实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加大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力度,将立案所需的受理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一次性送达当事人,对需补交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以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加强诉讼服务引导。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以来,龙圩法院坚持亲民、便民、利民理念,以立案窗口为平台,提供诉讼引导小册子,用方便、简单、通俗、易懂方式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了解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懂得诉讼程序,实现轻松打官司,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深入群众改进服务质量。龙圩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在践行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走进群众,改进服务,深入社区、村屯、学校、企业,发放诉讼引导小册子、开展诉讼服务宣传引导,切实给予群众诉讼提供真诚的司法服务,有效提高了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初步实现群众从不懂诉讼转变为懂得诉讼,了解诉讼程序的重大转变,极大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诉讼难、立案难的问题,得到群众一致好评。
⑵ 如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窗口"。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笔者曾在基层法庭从 事审判工作,在法庭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心得,在此与大家一同探讨,以促进当前的人民法庭工作。我认为,在当前的法庭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指导协调到位是搞好法庭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处在最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因此,基层法院领导要重视法庭工作。首先,"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组成员集体抓,在法庭建设上形成合力,把法庭工作纳入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下去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在确保上级法院拨给法庭的建设资金、交通办公设备和法律书籍的到位。其次,基层法院党组要在政法上关心法庭干警的进步,真正做到"从优待警"。这包括:在提拔、晋级方面给予从优待遇并形成制度。凡是法庭干警入党申请符合条件的,要重点培养和发展。在干部提拔任用、晋职、评先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法庭干警,以激励他们争先创优;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照顾法庭干警。人民法庭不仅担负着繁重的审判工作,而且干警大都远离家庭,工作、生活环境非常艰苦,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交通工具 、生活补贴和居住就餐方面向法庭倾斜,加强法庭的基础建设,改善法庭的办公条件,为干警配备好车辆,办好小食堂,方便干警工作和生活,解决干警远离家庭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安心法庭,而且乐于到法庭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关键 搞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须有一支高素质法庭审判队伍做保障。而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以制度建庭是抓好队伍建设的根本。这其中,一是建立政治学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全庭干警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要求干警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实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进行检查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消除后患,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三是制定法庭干警驻庭和考勤奖罚制度。坚持从严治警,强化纪律观念,要求干警中达成"庭荣我荣,庭衰我耻"的共同理念,使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同时建立与各项制度相关配套的工作台帐,认真造册记录,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法庭的目的,使法庭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对法庭的登记、统计工作,主管院长应不定期下去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对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发动和选派干警参加研究生的高层次文化学习,让干警掌握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适应入世后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深化改革,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力求公正与效率,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应当从基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两便"原则,充分发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一)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审理环节。(二)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以案讲法,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根据案情不同采用不同的办案方法,快审、快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法庭的同志要一改过去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的衙门作风,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讲清权利与义务,巡回开庭。另一方面是对一些因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身的人,采取上门办案的办法,坚持"两便"原则,在田间、地关、果园等地方开庭审理,或进行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马上制作并送达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尽力方便群众,简化办案程序。同时,通过巡回办案的方法也可以密切群众与法院的联系。(三)大胆适用督促程序,办理支付令案件实现快简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四)尝试部分裁决文书实行格式化的作法,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五)放权给合议庭、审判员,由他们自己签发法律文书,减少定案层次,提高审判效率。对一般的案件,审判长或审判员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作为院长只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如检查案件是否超审限、是否需要回避,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正确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六)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当庭审判率,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把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层次。由于法庭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加上裁判权独立行使,为保证案件裁判的公开、公正,就必须强调在法庭办案的透明度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上。当庭宣判率既是检验一个法官庭审中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同时也是检验法官对法律熟练程度的标准。如果未能当庭宣判的,在宣判后,也须将有影响的裁判文书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指导。法庭全方位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及时裁判,可以避免因久拖不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或导致矛盾激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贯彻调解,妥善调处纠纷,积极参与农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调解原则是我国民法适用上的特殊原则,调解工作又是法庭工作的重心,除了要指导调解委员会外,本身也要进行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调解率的高低也是检验一个法官或一个法庭工作好坏的关键。几年来城北区法院两个法庭非常注重调解工作,采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借助外力、把握时机、选择场合、情况跟踪、缓冲矛盾等方法,促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合解。调解率的提高,大大的减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 (二)参与综治,确保一方平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群众,在综合治理这项社会工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为党的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就必须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其具体做法是: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2、建立乡镇、村"二级调解网络",加强同农村牧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3、继续开展普法进万家活动,主动到学校、农场、金融部门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巡回办案,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4、深入专业户、经济实体和企业,主动为经济组织和个人排忧解难。走访、回访案件当事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定隐患,延伸法律服务触角。通过依法为案来为农村、农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总之,做好法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上级法院必须加强监督指导,基层法院领导要重点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法庭全体干警要齐心协力,对法庭的工作,法庭全体干警要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才能把法庭工作推上新的台阶。(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潘文)
⑶ 浅谈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在保障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秩序、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同时,还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笔者从事司法警察二十余年,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谈几点粗浅的意见,仅供商榷。
一、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法警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想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同时,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大局观念。要摆正位置,端正态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司法警察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大局观念和进取意识,认为法院工作是以审理案件为主,司法警察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甚至一些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司法警察工作是职低位卑,在院里被视为弱势群体、“二等公民”,因此产生不安心本职工作,甚至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教育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从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第二,是院领导和法警大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鼓励、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摸准警员思想脉搏,指导警员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审判,服务群众的观点,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证。第三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狠抓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努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自信心和责任感。譬如我院一名司法警察,刚当警员时,觉得法官高高在上,而自己站着值庭,心里很不平衡,几度要有离队思想,院领导和队领导发现后,对其耐心教育,帮助其端正工作态度,促使这名警员转变了理念,增强了信心,由于工作出色,这名同志连续几年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为优秀司法警察。
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障能力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强化警员素质养成。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径还是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奉献精神,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增强全局观念,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警这一小岗位可以大作为的观念,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坚持做到在学中干、在干中练,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三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文化功底;四要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训练与演练,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那么,怎样学好、训好、练好呢?第一要请进来、走出去。作为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伍,视野不那么宽,见识不那么多,所以聘任有经验、学识渊博的司法警察专家来院进行现场讲座。同时,分期分批派员到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学习观摩。第二要强化业务技能训练,做到每日一题,每周必练,每月必考。第三要学以致用,兑现奖惩。对于刻苦钻研、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的法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要予以重奖。对工作懒散、不思进取、业绩平平、不学无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辞退,真正做到奖勤罚懒。
三、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必须具有甘当配角的理念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很明确。但在执行活动中,情况就不是那么地好把握。一种情况是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反正是配角,无非是站站场子,摆摆样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种情况则是既然执行活动带有强制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就应当使尽手段,直接干预,甚至有越俎代庖的现象。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认真执行法官的各项指令,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等,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配角”与“主角”的关系,做到服从而不屈从,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张弛有度,补台而不拆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序圆满完成。每一名司法警察都应当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拓展服务领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可以这么说,司法警察只有立足“服务”,当好“配角”,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具备精良的装备
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务装备有机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各级法院要下决心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所谓警务装备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内涵较为科学严谨的工作,能否与时俱进,能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此来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总之,现代审判方式的改革,必将使法警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日趋增大,同时,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将更高、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要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好务,就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一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攻坚、特别能奉献的让人民和法官都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⑷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1、法治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
要把法治化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切实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坚持教育引导、典型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确保法官把法治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真正做到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2、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引擎。
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更好地统筹把握司法办案规律与信息化建设规律,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办案的融合。
要依托信息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用全方位的公开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诉讼服务,让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方便和温暖,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防范对策: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
⑸ 最近法院在搞文化建设,要弄一些廉政标语,法院文化标语之类的,不知哪里有
法院文化标语:
仁——公以至仁 正以尽义
孝——百事孝为先 问心不问事
诚——为政重在廉 做人重在诚
法——厚德才能载法 德正方能严法
民——司法关注民生 审判服务百姓
为——一身正气护天平 两袖清风为法官
正——堂堂正正做人 实实在在做事
实——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端正——端正心态 端正态度 为民办实事
法院廉政标语:
廉——廉政治国 利在天下
立法以公为本 倡廉以慎为要
洁——源洁则流清 行端则影直
清——家和万事兴 国清才子贵
处事要公 公生明 律己要廉 廉生威
公正是法院的灵魂 廉洁是法官的命门
贵——官以清廉而贵 花以芬芳而香
⑹ 律师如何帮公司法务做诉讼管理
面对公司诉讼时,法务们要考虑的远远不止是赢得案件:如何让公司管理层理解败诉风险,如何在陌生环境中选择律师,如何判断律师的报价是否合理,如何管控案件流程和质量,都是他们工作中的痛点。诉讼律师为公司法务提供诉讼服务,不仅仅是帮助他们代理诉讼,赢得案件;帮助公司法务管理诉讼是公司律师日常的业务之一。
一、如何管理公司对诉讼结果的预期
专业的法律人都知道,案件越复杂,诉讼的不确定性因素就越多,预判案件结果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对于公司的高层领导而言,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自己团队的信赖,使得他们往往对未知的案件结果过于乐观;同样地,公司的业务部门站在自身的角度,通常难以发现和正视自身工作在法律上的疏漏,并排斥认知诉讼风险,简单地一味将造成纠纷的过错推给交易对手方。因此,法务们作为专业人士,站在相对客观的立场上,如何说服公司领导及业务部门,使他们建立起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如何解释清楚自身角色立场,不被误解为“不作为”,就是一大痛点。都说法务部是公司的“救火队”,搞不好就会引火烧身,将责任引到自己身上,这么看一点不假。
专业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为公司法务提供规范、中立的案件预评估服务,就能较好地帮助法务们化解窘境——而这种预评估服务并不以代理案件为前提。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应公司法务的要求出具一份《早期中立评估报告》,建立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减轻法务们的压力。
二、如何在陌生环境选律师
面的掌握律师信息,进行“货比三家”。总体上来说,要对比律师们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执业地区、执业年限、所在律所、代理案件的类别、数量和胜诉率,甚至是过往客户的评价都一目了然,公司法务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搜索发现自己所需要的律师。
三、如何判断律师报价是否合理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法务根据影响案件难度的因素,如案件标的、争议法律关系、案件程序、诉讼请求、诉讼策略等进行评估。
四、如何掌握案件进程
按时向公司法务发送书面的律师工作报告能够让法务们既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更可以方便地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在给领导的汇报文件中,他们甚至可以直接写“关于某某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请查阅附件的《律师工作报告》”。
五、如何避免开庭失误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开庭是案件代理质量把控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庭审不可逆,法务们希望律师的庭前准备做得滴水不漏。于是,如何对律师的出庭准备工作进行有效检验就成了公司法务的一道难题。
专业的律师应该在开庭前7—10天,举行模拟法庭,对庭前准备进行及时的查漏补缺。公司法务们可以参与到模拟法庭的演练中来,模拟对方代理律师的角色,与己方真正委托的律师形成对抗,检验其庭前准备情况,使法务们既能清晰地了解代理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还能提高自身的诉讼技巧。
很多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的职责是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案件代理等基础性工作,而忽略了外聘律师为企业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功能,更不会重视为公司法务进行诉讼管理,希望综上所述能够引起企业对完善法务管理工作的重视。
⑺ 如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按照高院政治部的安排,就如何理解、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向大家作一交流发言。谈点学习思考的体会,讲三个问题:
一、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
所谓大局是指全局的中枢和关键;是主导整体局面演进的大势;是事关整体格局的战略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就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利益。“服务大局”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与国家是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种社会现象。法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的目标任务必然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定。国家的特色、职能和任务,决定着司法的特色、职能和任务。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原理,问题是从八十年代的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制度”的那个“制”的法制,到95年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那个“治”的法治,确实是完成了法制从手段到目标的转折,也就是把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战略目标,因此不能简单把法看作是手段,那么能不能更进一步否定法在宏观上的工具性?不能,因为法治承载着国家的性质、目的和根本任务,立法司法者的任务是通过理性建构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社会目的服务,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在宏观上具有工具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法治的使命必然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一致的。法官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审判权确定冲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正义。但法官的视野不能仅限于法律世界,他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他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民族国家中是不同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应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负担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意识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
服务大局讲了多年,但对其内涵的理解较多的还是停留在应变的原则性概括,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这种理解上升到服务大局是司法工作本身应具有的特征这样的认识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曾提出:
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历史上不少着名法学家都强调认识法律就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这一论断,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他对这句话的解释,其真正的含义在于说明,在适用法律规则时比演绎推理更重要的是感受时代的需要,是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公认的公共政策等。法社会学的创立者庞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与特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的现象,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法官则是权衡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纵观中西方近代法治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在现代法律科学中,一项最重要的推进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司法,强调法律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西方法学家讲“社会功能”“公共政策”与我们讲服务大局在解决法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是异曲同工,不同的表述产生于不同的语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包括执政党的不同执政方式。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框架中的重要一环,正是为我国司法注入了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后果,反映着一种司法上的趋势和一般规律。
司法发展上的这一趋势和一般规律,决定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如何看待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这决定着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程度,影响着法官的法律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对自己在政治国家中进行定位,这决定着法官运用司法权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由此可见,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是懂得法律,这样才能胜任第一层次的角色定位,而要成为好法官,发挥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能动性,仅仅懂得法律还不够,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需要。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罗斯科?庞德则宣称:历史、哲学和分析,是法学家军械库中的三大武器。肖扬院长也要求,法官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形势”和“博学睿智”。纵观历史上的知名法官,都具有广博而精深的知识。我国优秀法官代表宋鱼水等也是能够倾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变迁,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官应当能够分析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均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具有广博而渊深知识的法官能够兼顾社会各种利益,对其进行调节并使之达到平衡与稳定,在疑难案件判决中显示出正确预测社会前进方向的能力。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或者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在法律知识上是正确的。可以说,不管各种观点、理论学说在具体细节和特色上有什么不同,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社会价值、社会利益或者社会效果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标尺,也是司法社会功能的定位。
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单一的审判功能向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多项功能上转变,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疏导社会主体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民主文明的政治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局意识或者说服务大局是每一个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
第三,服务大局是解决社会转型期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期。社会在急剧变迁过程中引起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变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也处于多发期。
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增大。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突出地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的日益增多。
二是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速。世界银行在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曾指出中国基尼系数增长过快,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在短短几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是阶层结构不合理,社会结构紧张。社会学家将中国的阶层结构描述成“金字塔型”,这种形态的阶层结构特点是:顶层呈尖端状,上层阶层人数很少,中间阶层呈过渡状,而下层阶层数目庞大。转型期是新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磨合期,竞争压力加剧,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因素致使处于金字塔底端的阶层在就业、生活与社会福利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引发他们对社会现实强烈的不满感和相对剥夺感。我们现在处于走向权利的时代,但也产生极端藐视权威张扬个性现象。最容易产生的是不满,最难以出现的是感动。
四是文化转型,价值观念缺失。原有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严重受创并逐渐解构,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主体文化尚未建立,使社会上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容易引起社会成员越轨行为的发生。导致一些地方赌博、吸毒盛行,淫秽色情活动、非法传教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欺骗欺诈甚至违法犯罪。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上述问题,司法机关担任着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否承担这一重任,一定程度上,关系中国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和稳定。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把握好大局,服务好大局,是对广大干警新的考验和挑战。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认清大局,服务大局,牢固的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对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的回应性,从而推动秩序正当性的形成和巩固。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要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里最重要是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国情,发展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大局、服务大局必不可少的三个思维角度。法治理念是深层次的对法治涵义的意识和观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既是一个国家法治理论的框架,又是现实法治实践的指导,它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直观的反映,是对现实状态的引领,是立足现实对理想状态的追求。多年来,为了认识把握司法工作发展规律提出的现代司法理念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吸收和容纳的,要防止和纠正的是在发展方向上不顾社会主义性质,不顾国情、不顾发展阶段的错误倾向。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为了更正确、更快地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为了少走弯路而不是为了修正这个目标。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
党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正确把握经济全局,密切跟踪和科学分析经济形势,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务求使司法保障与救济措施,包括司法制裁措施,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依法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健康推进。就拿建设创新型国家来讲,中央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而我国创新体制的目标选择,是集中与分散协调,即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基础作用充分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法律的引入与实行,既不能随意取代市场手段对应用性创新的基础作用,也不能放弃政府对组织公益性创新和促进应用性创新的义务,以增强创新主体的行为预期,保护其权益。
司法工作保障和服务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充分发挥司法在打击、服务和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虽然我们每天都在从事这项工作,但要使审判职能发挥符合中央决定的要求,难度很大,因为我们面对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是:一经济增长方式急待转变,二政府职能运行方式要适时转变,三公共服务相对滞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有不少难解之题。而现代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在互动中寻求均衡,博弈论为什么这么时兴,因为它正是在互动的前提下对决策行为的理性思考。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争议早就超出了立法技术的范围,是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博弈,而且这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可以说,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不是靠政府的静态保护,在不少情况下,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常态。“替民作主”会逐步让位于“让民作主”。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背景的转型阶段,我们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高度关注、有较大影响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法律和法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断提高对政策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法律空白处灵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的精神。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于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法院保障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一般来说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发展资源,二是有效整合各种利益群体。当前最突出的任务是利益整合和协调,整合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在执政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命令、统治,必须致力于塑造思想的凝聚力、政策的指引力、体系的协调力、形象的亲和力,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缓和矛盾。要减少闹事式维权和盲目维权,就要倡导协商式维权和有序维权,并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提高司法维稳工作的敏感度,尤其是对于处于酝酿隐性状态的危机,密切关注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发效应,要防止出现社会危机感逐层衰减。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经济权利、劳动和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继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用法律手段积极推动基层单位、街道社区进行民主与法治模式的治理,如参与社区矫治、构建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服务民主政治能力的提升。
在服务于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关键的有两点。一是充分考虑我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在现阶段的工作定位。坚持审时度势,因为法律的具体适用常常需要考察社会情势并以此为基础。倘若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情势,会因为不具备社会基础的支持而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不佳的社会效果。“冒进”决不等于先进,所以处理“立”与“不立”把握上要有大局观。二是不仅要看到过程性,更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完成转型前,也就是转型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比如企业的现代化改造,目的是走向市场,但改造期间又必须依赖行政的指导和管束,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改革现状,计划时代的有关立法已不适应,但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立法解决不了转型期的问题,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在我国当前的转轨体制下,许多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或者发展中的问题,不是通过司法手段能够解决的。有些处理结果会引起社会稳定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大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系统对社会的适应性这个问题上,不仅要观察社会的动态过程,也要看到控制社会变迁的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具备,更要关注法律措施的社会效果。滞后的话需要主动应变,超越也不行,如果从目标明确,但目前尚不能为的角度看,是无奈之举,但也是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在行政诉讼中,出于特殊政策的考虑,对于形式上符合法律标准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表现地较为突出。如资本市场及企业改制中的一些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法院是难以通过合法性标准进行衡量的。对于某些足以判断和把握其走向的法律问题,可以不失时机地确立新规则,引导新发展,而对于涉及下岗职工、传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的敏感性案件,最高院均根据形势作出冷静地判断,作出了相应的司法政策。这些做法有时与常规的法律适用结果可能不尽一致,但倘若简单地按照常规的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决策,往往事与愿违。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常出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一些敏感社会问题以程序上的借口予以回避。
第三,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涵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方面的基本特点。民主法治,要求司法落实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让绝大多数人共享发展的成果;诚信友爱,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倡导、维护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要求司法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安定有序,要求司法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充分认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系和谐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以人民法院应当担负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使矛盾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的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要紧紧抓住善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症结问题。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慎重考量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和位序关系,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建立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司法工作始终。不仅要公正裁决争议,还要致力于缓解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增加和谐因素。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把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新时期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审判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有运用法律规则组织诉讼活动、依法裁决纠纷的职业素养,也需要有通过教育、说服、感化,创造性地做群众工作以调和社会矛盾的才干和能力。因此,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要从适应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衡量和检验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社会矛盾性质、特点的政策水平,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适应“礼俗”社会和民众现代法治素养欠缺的现实状况。从而更有效地平息纷争,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危害。
第四,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文化的力量,不仅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而且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为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依法制裁那些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断激发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乃至每个成员的创造活力,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立。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办案效果,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服务大局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工作的成效。
(一)胸怀大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古人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工作,负责的范围大小,都属于全党全国这个大局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观察问题、处理工作时,绝不能只埋头于具体事务,而应该与国家建设、改革大局联系起来。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部署、在大局下行动。服务大局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做到胸怀大局:
首先,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只有在科学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基础上,才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大局上来。平时应加强对重大工作和问题的学习与调研,特别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现阶段大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全面正确地为大局服务。
其次,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要学会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研究把握大局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方法。
第三,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全面正确的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在结合上做好文章,既不照抄照搬,又保证不走样。
(二)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
有些人觉得,讲大局,主要是高级机关的事,下面只要听招呼、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就行了,这显然是片面的。大局不是“摸不到,够不着”的目标,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空泛的政治表态,是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体现,出色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大局最实际的支持和维护。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密切相关,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大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实现大局工作的必要步骤和环节,所以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本职工作做不好,服务大局就是一句空话。
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当前要注意克服和纠正两种错误认识和做法。一种是看不到大局工作对自身所从事具体工作的目标导向和方向引领作用,看不到检验我们具体工作成效的标准最终要看服务大局的效果,只管埋头苦干,不看方向路线;另一种是成天把服务大局挂在嘴上,就是不见切实有效的具体行动,不积极主动地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去实实在在地推动和服务大局。
(三)自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个效果”的统一在我国为什么得到如此的强调?可以说,这是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从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革这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履行司法实践,一般有可能存在两种极端:
一是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单纯的业务观,孤立看待司法工作,割裂司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二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求,如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者为了领导的好恶,随意把法律弃之脑后,视为无物;为了尽快办理案件,违法调解结案;为了争夺管辖权虚构关联事实,甚至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干一些明显超出司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等等。
⑻ 如何打造诉讼服务平台
为确保诉讼服务的规范化,全省各级法院不仅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首访负责、一次性告知、值班主任、服务承诺、文明接待和岗位责任等监督问责制度,还建立了优先事项快速办理等机制,对涉农、民生以及困难群体等案件,给予优先快速办理。去年,又将法律援助站纳入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内容。
此外,全省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诉讼服务网上平台,大大减轻了当事人往返法院、多次联络法官的“讼累”。通过诉讼服务网,无论是公众了解诉讼指南、查询裁判文书、查看庭审直播等,还是当事人网上立案、庭审旁听、查档预约,律师递交材料、提交证据、联系法官,以及法官送达文书、判后答疑、快捷沟通等,都可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实现“自助诉讼”。
目前,全省有59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40家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38家法院具备网上预约立案功能,30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APP。
⑼ 如何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着。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中国、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中国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