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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资源

发布时间:2022-09-14 12:36:33

1. 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提3条建议

文化遗产是民族乃至全人类不可多的文化资源,要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提供以下建议:
一、理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目前,文化遗产被部门分割严重,大多数历史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及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归文化部非遗司管理,宗教类物质文化遗产归宗教部门管,自然文化遗产归建设部管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不利于对文化遗产的统筹管理。
二、创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模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全社会力量兴办文化遗产事业,改变政府“单打一”现状。
三、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瓶颈”,相比经济建设和社会改变带来的对包括大遗址、民族文化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脆弱性和急迫性更加突出,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责无旁贷。

2. 我们该怎么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北京旧城整体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故宫缓冲区虽然已经划定,《皇城保护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也已公布实施,但能否落实是关键。政府必须下决心坚决遏制住旧城内目前依然十分强劲的房地产开发势头,切实加强对故宫缓冲区的保护,切实落实《总规》提出的对旧城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真正保护好故宫这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 目前北京的遗产地存在管理部门分散、各行其是的现象。应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研究遗产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世界遗产保护机构和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我们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我国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我国、我市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 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着;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北京师大附中组织学生调查北京世界遗产现状,与专家座谈,撰写论文,这一经验值得总结推广。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 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3. 我们该怎样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保护自然:做你身边力所能及的事啊.少用塑料的制品.节省纸张的消耗.不用一次性筷子,不乱扔垃圾,少用空调......虽说都是小事,但都是我们保护环境最能做到的方法。爱护环境,保护花草、树木,小动物。
文化遗产 :长期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总是强调对传统文化、历史文化遗产要利用和改造,甚至还希望通过普及达到保存文化遗产的目的。如最近有人认为白先勇改编的青春版《牡丹亭》对昆曲的普及起了很大作用,有利于昆曲的保存。尽管他们用心良苦,却没有走出对保存文化遗产的误区,都没有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利用、改造、普及代替不了保护。
一种文化,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被确定为世界级或国家级的遗产,固然是由于它的重要性,但一般来说,都只是鲁殿灵光,世界上绝无仅有,并且已是日薄西山,如果不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听任它自生自灭,将不久于世间。要是它在世界上有不少同类,还有很强的生命力,就不必专门保护了。所以对这些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只是在确保其长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别指望它们能自负盈亏,更不应该当成摇钱树。
其次,多数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并不在于它在今天还有多少用处,或者还有多少优点,而是因为它是人类历史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它能了解我们的历史和过去的文化。例如有些古建筑,用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来看,已经谈不上先进,今天也没有什么人愿意住在里面了,如果只从利用角度,就找不到保存的理由。又如湖南江永一带流传的女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流传于妇女中的文字。如果一定要讲利用,莫非让今天的妇女回到受歧视地位和被封闭的环境中去?否则为什么不能和男人一样使用通行的文字呢?还有一些民间手工技艺,其产品当然不如机器制品那样价廉物美,要是只考虑实用就只能被淘汰,难道就不要保护了?
既然如此,改造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任何改造都是对原物的不同程度的破坏,所以对于需要绝对保护的文化遗产是万万使不得的。否则,改造成功之日,就是遗产毁灭之时。1949年以来对传统戏曲、地方戏曲的不断改造,结果是使相当大一部分戏目、曲目、演技、道具从此失传。当然,人类要不断改造旧事物,但这不适用于文化遗产。遗产本身是不能改造的,否则就不成其为遗产。但在遗产的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对遗产这种形式和内容是可以改造的。青春版《牡丹亭》无疑是对牡丹亭原本的改造,即使青春版取得了百分之百的成功,也不能因此就丢了原本,或者使所有的昆曲演员都演青春版,就像当年演样板戏一样。所以必须有一部分遗产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传播原来的文化,不受改造的影响。
改造还应讲究成本,注重实效,不能为改造而改造。例如,上海曾对石库门建筑进行改造,北京对胡同和四合院作过改造,据说都取得成功,其实既得不偿失,又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改造后的建筑成了四不像,已不能代表原来的建筑。花的钱不会少,今后维修也比新建筑麻烦,居住条件还不如新建筑。所以要保护就不应作任何改变,要改造还不如拆了重建。
至于普及,当然是最理想的,可惜完全不可能。一种文化之所以成了遗产,必须人为加以保护,就是因为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或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是没有当年的清朝帝后皇室、达官贵人、八旗子弟的爱好,进京的徽班能发展成为号称“国剧”的京剧吗?而如今的高官富人中还能形成这样一个群体吗?至于普通民众的爱好,固然会受到上层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实际需要。在没有什么选择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随大流,如北方人听京剧、大鼓,江南人听评弹、昆曲、滑稽。到了娱乐方式多样、媒体日新月异的时代,再要他们固守着这一两种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不是曾经出现过几亿中国人唱革命样板戏的盛况吗,结果如何?
还应该看到,作为遗产而存在的艺术,或者过于高雅,或者已经不适合今人的生活情趣和节奏,想普及也普及不了。例如古琴,真正能听懂的人不会多,操琴的高手更屈指可数。又如昆曲,唱词全部使用古雅的文言文,就是人文学科的知识分子也未必看得懂,更不用说听得懂。先师谭其骧先生年轻时就钟爱昆曲,晚年还在家中举办“同期”(邀集曲友一起唱曲,有笛师伴奏)。我曾经问他当初是如何学的,他说得跟着笛师“拍曲”,一首曲得跟唱50~100遍才能学会。我又问,如果听人家唱自己不会的曲子能否知道在唱什么,他说听不懂。像他这样听了唱了一辈子昆曲的人,也只能欣赏自己熟悉的曲子。今天怎么可能普及到比他们这代人古文基础差、选择余地比他们大、工作和生活节奏比他们快的年轻人中去?先师曾向我普及过,我有自知之明不敢接受。其实现在所谓“普及”,不过是学会几首曲子,或者不时听听录音,要靠这样的“普及”基础来保护昆曲,使之不致湮灭,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当务之急是保护,无条件地保护。首先是使现存的不至毁灭和消失,充分运用照相、录音、录像、复制等手段,将声音、形象、实物尽可能完整地保存下来,对原始资料不得作任何改变。更重要的是要确定该保护的人,将他们定为“国宝”或“市(省)宝”,让他们衣食无忧,延年益寿。他们不必考虑创收或经济效益,只要将自己所掌握的那一部分文化遗产流传下来。有条件的话,招几名学生,带几个徒弟,一代代往下传。至于利用、改造、创新或普及的事,交给其他人去做。
累死我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4.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北京旧城整体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故宫缓冲区虽然已经划定,《皇城保护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也已公布实施,但能否落实是关键。政府必须下决心坚决遏制住旧城内目前依然十分强劲的房地产开发势头,切实加强对故宫缓冲区的保护,切实落实《总规》提出的对旧城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真正保护好故宫这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 目前北京的遗产地存在管理部门分散、各行其是的现象。应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研究遗产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世界遗产保护机构和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 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我们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我国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我国、我市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 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着;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北京师大附中组织学生调查北京世界遗产现状,与专家座谈,撰写论文,这一经验值得总结推广。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 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5. 中国有哪些世界遗产我们该怎样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 截止2014年6月25日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结束,中国共计拥有47项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3项,世界自然遗产10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遗产总数名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意大利的50项。

世界文化遗产(33项)
1.明清皇宫(北京故宫(北京),1987.12 ;沈阳故宫(辽宁),2004.7)
2.秦始皇陵(陕西,1987.12)
3.敦煌莫高窟(甘肃,1987.12)
4.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北京,1987.12)
5.长城(北京,1987.12;辽宁九门口长城(水上长城)2002.11)
6.武当山古建筑群(湖北,1994.12)
7.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西藏,1994.12;大昭寺,2000.11;罗布林卡,2001.12)
8.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 (河北,1994.12)
9.曲阜孔府、孔庙、孔林(山东,1994.12)
10.庐山国家公园 (江西,1996.12)
11.平遥古城(山西,1997.12)
12.苏州古典园林(江苏,拙政园、网师园、留园和环秀山庄,1997.12;艺圃、藕园、沧浪亭、狮子林和退思园,2000.11)
13.丽江古城(云南,1997.12)
14.北京皇家园林--颐和园 (北京,1998.11)
15.北京皇家祭坛--天坛(北京,1998.11)
16.大足石刻(重庆,1999.12)
17.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安徽,2000.11)
18.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清东陵(河北)、清西陵(河北),2000.11 ;明孝陵(江苏)、十三陵(北京),2003.7 ;盛京三陵(辽宁),2004.7)
19.龙门石窟(河南,2000.11)
20.青城山和都江堰 (四川,2000.11)
21.云冈石窟 (山西,2001.12)
22.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吉林,辽宁;2004.7.1)
23.澳门历史城区(澳门,2005)
24.殷墟(河南,2006.7.13)
25.开平碉楼与村落(广东,2007.6.28)
26.福建土楼 (福建,2008.7.7)
27.五台山(山西,2009.6.26)
28.登封“天地中心”历史建筑群(河南,2010.8.2)
29.杭州西湖文化景观(浙江,2011.6.29)
30.元上都遗址(内蒙古,2012.7.6)
31.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 (云南,2013.6.22)
32.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 (陕西、河南、甘肃、新疆,2014.6.22)
33.大运河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2014.6.22)

世界自然遗产(10项)
1.黄龙风景名胜区(四川,1992.12)
2.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四川,1992.12)
3.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湖南,1992.12)
4.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云南 ,2003.7)
5.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卧龙、四姑娘山和夹金山 (四川,2006.7)
6.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石林、贵州荔波、重庆武隆,2007.6.29;广西环江与桂林,重庆南川、贵州施秉,2012.6.22)
7.三清山国家公园(江西,2008.7.7)
8.中国丹霞(贵州赤水、福建泰宁、湖南崀山、广东丹霞山、江西龙虎山、浙江江郎山,2 010.8)
9.澄江化石遗址 (云南,2012.7.6)
10.新疆天山 (新疆,2013.6.21)

世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4项)
1.泰山(山东,1987.12)
2.黄山(安徽,1990.12)
3.峨眉山风景区及乐山大佛风景区(四川,1996.12)
4.武夷山(福建,1999.12)

6. 如何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

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基于保护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资源,保护我们生存发展的最起码条件。当工业文明进入20世纪后,它对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对资源的使用走向了滥用,这引起了人们越来越高度的警惕。各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采取了许多措施,环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且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今天,提起环境保护,几乎没有什么人会公开反对,但是真正做到自觉长久地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还有许多工作在等待着我们去做。我认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树立起环保意识,具体地说就是树立资源意识,生存意识。要让大家都认识到,保护环境与资源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不仅是关乎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今天的生存!不能抱着环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别不大的思想,也不能对保护环境有任何松懈和怕麻烦的思想。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固然负有重要的责任,而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人对此更是承担了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责任。只要我们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大家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就一定能为社会、也为自己留下一片碧水蓝天。

7. 为了保护我们周围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我国已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
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
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 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8. 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既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礼物,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人类若想永续利用和保护好自 然资源,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科学原则。鉴于可再生资源的周期性和不 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为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我们必须坚 持适度、科学的原则。

适度就是要合理利用,即可承受的开发强度、避免浪费和破坏, 同时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科学就是要用科学的技术保证最大 限度地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用科学的理念保证以最正确的方式利用自 然资源。例如,对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在满足涉及国计 民生需求的情况下,尽量少开采,多开发清洁、可持续利用的风能、 太阳能等替代能源。对渔业资源等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要通过限制渔 获量、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措施。

9. 我们应该如何用自己的行动爱护自然,爱护文化遗产

用自己的行动爱护自然,爱护文化遗产,我们应该不乱扔垃圾,分类投放;爱护花草树木,发现不文明的行为制止或举报。文明出游,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是如何保护文化遗产的。就要敢于同破坏文化遗产的不法行为做斗争,但是不要乱和别人搏斗要斗智斗勇。是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文化遗产。

(9)如何保护我国的自然与文化资源扩展阅读: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

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并发布了加强遗产保护的通知。

10.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我国采取了那些措施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农业特产税优惠: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3、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强调,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促进环保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进环保产业社会化、环保产业营运市场化、产品标准化等。在环境国际合作政策方面,中国一贯高度重视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强调在认真做好本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环境事务;以新的伙伴关系共同推进区域和全球环境合作,加快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坚持环境国际合作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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