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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规定什么房子要挂牌保护

发布时间:2022-10-07 01:37:35

㈠ 农村老房子没有经过房主同意,政府和文物局能挂牌吗

你的房子被列为重点保护对象。政府部门可以挂牌明示,财产是你的国家可以征用

㈡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巍山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名城保护范围:

(一)县城古城区的明清古城风貌、棋盘式街道格局、古建筑及传统民居;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古迹;

(三)巍宝山风景名胜区。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名城规划和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文化、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林业、工商、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名城保护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三)社会资助与捐赠;

(四)其他收入。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名城的宣传工作,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名城保护规划第八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的变更、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名城保护规划。

名城保护范围内需要进行房屋及其它设施的维修、拆除、改建、新建工程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向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第十条对名城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周边小流域开发工程,其规划选址和建设方案必须报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其产权转让应当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寨、建筑群,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规划控制。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补偿或者安置;迁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三章古城区保护第十四条古城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重点保护区范围:巍城东路、华兴街以西,巍城西路以东,巍城南路以北,文献街以南。

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至定香村、石龙山等山脚,西至大巍南过境干道,北至小河桥河,南至菜秧河。第十五条古城区的城市功能,以居住和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产业的开发。第十六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和改造,高度不得超过8.5米,其中月华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两侧各100米以内和文庙街坊的建筑物应当修旧如旧,高度不得超过6米。第十七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住户必须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禁止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占道堆放物品。确需堆放的,必须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古城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街道,损毁路灯、垃圾桶、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建造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等构筑物;

(三)修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门面装饰和广告牌;

(四)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及绿化设施;

(五)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放养宠物

㈢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

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历史,体现一定的历史文化,能够反映特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历史上形成、反映村落历史风貌和构成特征的要素,包括庭院寨墙、古树名木、塔桥亭阁、河塘水系、井泉沟渠、古路石阶、码头驳岸、碑幢刻石以及红色文化遗迹、传统产业遗存、防火防盗防御设施等。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突出特色、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我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等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配合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五)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基本信息;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毁损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及时公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规模、内容、实施方、合同和投资额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七)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要实行挂牌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作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内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标识牌。

第十三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落实规划实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并完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民房屋因保护需要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申请宅基地。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古树名木等的行为;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为;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区保护。

㈣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促进人文和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是指会理县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和街巷以及会理县行政区域内代表会理历史文化的文物、古迹、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第三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

(一)重点保护区,是指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区。

(二)环境风貌协调区,是指在重点保护区以外40米以内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三)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是指二线九区。“二线”是指古南方丝绸之路和红军长征过会理的两条线。“九区”是指皎平渡、鹿厂绿陶、黎溪铜矿、会理古城、小黑箐彝风、松坪关历史文化环境区和龙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区、贝母山森林景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会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确定。第五条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会理县人民政府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助、民间资本投入。第八条会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九条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的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调整的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第十一条会理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历史建筑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巷道、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古井和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十四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执行防震抗震、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标准。第十五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应当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第十六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会理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七条会理县人民政府对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内居住的人口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疏解。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讯、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完善。第十八条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尊重宗教场所的建设风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古民居、古建筑及其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不得对历史建筑物进行影响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改建和装修。

㈤ 100年以上的木房子受法律保护吗

100年以上的木房子不一定会受法律保护,要看具体的位置,如果这个位置非常的重要,是一件被鉴定为谷物的谷物,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受保护的。

㈥ 有谁知道西安挂牌保护的传统古民居的名单

芦荡巷姚家大院, 西安北院门和三学街 , 高培支旧居
化觉巷232号是一座建于清朝干隆嘉庆年间的小四合院,现在的户主是70岁的回族人安守信。已有8代安家人生活其间的这座256平方米的小院落,融合着中华传统建筑文化理念和穆斯林建筑的文化元素,是多元文化完美结合的典范。
高家大院是西安市柏树林街兴隆巷42号的“易俗社”创始人高培支先生的旧居,位于西安市繁华的商业街——北院门清真小吃一条街上。这个高家大院建于清朝末年,坐北朝南,为三开间三进院落,院内两侧的厢房都是“房子半边盖”的典型陕西民居特色,过厅为硬山明柱出檐式,且前后、东西相向对称,上房为硬山明柱出檐二层楼房。二道门为三开门,即正门带两个偏门,门楼砖雕精美,除花鸟竹木之外,“平为福”、“苍竹”等字如浮空中,与白纸窗棂相映成趣。
化觉巷125号
根据一九九七年中国政府和挪威政府签署的协议,建于清朝干隆年间的[b]化觉巷一百二十五号“修旧如旧”,成为此间受益的第一个中国传统民居,并获得了“二00二年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
西羊市77号
以四合院为单个家庭围绕中国殿堂式建筑——清真大寺居住,一般家庭的墙壁上都挂着或许是自书的汉字书法作品。
关中的民居,比较有代表性的要属党家村了。据了解,党家村约有660多年的历史,是明清时代的民居。走进党家村,首先你感受到的是让人辨不清方向的石砌巷道和高大、典雅、精美的四合院门楼。
另一处传统的四合院民居就是合阳民居,合阳民居一般一院包括门房、上房和两溜下房,富有的人家过去除了正院外,还有书房院和马房院,或一并排三院相连,有小门可通。“房子半边盖”,主要就是指关中西部地区农村传统的房屋建筑形式。
督军老宅是解放前陕西督军、省长陈树藩的宅第,建于上世纪初。该宅坐北面南,为三开间三进院落,大气、古雅,在西安市32处"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宅院和历史性纪念性建筑名单"中列第10位。
大麦市街38号位于西大街桥梓口十字北侧约200米处,大麦市街38号民居分前后两院,有房屋51间,在民国时期为贸易商行。该建筑总占地面积888.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3.32平方米,
2006年,西安市对首批108处传统民居实行挂牌保护。首批挂牌保护的传统民居共计85处,集中分布在城墙之内,保护建筑23处。
清代商务会所(东木头市3号)
长安县学大门2座(长安学巷)
明清永丰仓(西仓南巷146号内)
安居巷8号、10、22、13、19、26号(三学街)
长安学巷29号(民国曹仲谦宅)
开通巷10、12、30、55号
大麦市街38号
西羊市6、34、121、137、183号
大学习巷93号
菊花园29号
其实现存的远比这个要多,
东厅门起码还有三座
府学巷还有两座
东木头市还有四座以上
景龙池至少一座
索罗巷至少一座,
冈垣堡一座
西仓门街面上能看到的就不只一座
洒金桥一线有价值的的也为数不少

㈦ 房子挂牌是什么意思

房子挂牌含义如下:
第一、如果房屋在房管局挂牌,也就是说是出售的意思,但是它这种出售是公开叫卖,会按照国家的标准,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公开招标,或者公开出售、拍卖、挂牌交易等等。并且在市场里面,还会发出一个买卖的信息,市民们可以通过公开栏信息,从而能够了解到房屋的买卖信息。
第二、在交易市场的作用下,买方和卖方可以在市场挂牌的电子交易系统,同时能够明确了解价格以及它的数量等等,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来购买房产。
房地产土地挂牌的程序:首先由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告,一般来说前后的时间要达到20多天。接下来如果你有买房的打算,可以提交申请,还需要获取挂牌出让的文件。另外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需要缴纳一部分的保证金。接下来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会审核你的所交材料以及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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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化保护传统村落要求

传统村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迫在眉睫。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四)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
三、基本要求
(一)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 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延续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四、保护措施
(一)完善名录。继续开展补充调查,摸清传统村落底数,抓紧将有重要价值的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二)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规划。规划审批前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以下简称四部局)组织的技术审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 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 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考虑传统村落的保护紧迫性、现有条件和规模等差异,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统筹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分年度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
(五)做好技术指导。四部局制定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保护技术开发研究、示范和技术指南编制工作,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四部门)做好本地区 的技术指导工作,成立省级专家组并报四部局备案。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要确定一名省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义务。四部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定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文物保护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省级四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支持措施。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村集体要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应成为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二)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四部局建立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的实施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项目库,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三)加强监督检查。四部局组织保护工作的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四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四部局。四部局将利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传统村落网站公开重要信息,鼓励社会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应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建立退出机制。村落文化遗产发生较严重破坏时,省级四部门应向村落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破坏情况严重并经四部局认定不再符合中国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四部局将该村落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予以除名并进行通报。
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核定与拨付
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省级四部门汇总初审后向四部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申请文件、各地级市整体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1)、本地区项目需求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同时按照要求另行上报。2014年申请中央补助的地区,省级四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四部局根据各地申请材料,研究确定纳入支持的村落范围,结合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库的情况,核定各地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照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各地要按照资金原支持方向使用资金,将中央补助资金用好用实用出成效。

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以“十”字街为中心东至莲云路、南至德乐寨、西至莲城路、北至莲湖北路的范围,总面积97.4公顷。
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管理机构,隶属县文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设立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
(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开展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第十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
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寨、建筑群,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
(三)侬氏土司衙署、昊天阁、都天阁、文庙、万寿寺、贞节牌坊、皇姑庙、护国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号民居、南街60号民居、北街73号和134号民居、南桥、莲湖亭等;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保持历史风貌、街道格局、建筑特色。第十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第十九条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第二十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件;
(二)擅自迁移、拆除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
(三)擅自挖掘街道;
(四)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水面;
(五)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和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
(六)涂抹、刻画、损毁古树名木;
(七)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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