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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敦煌莫高窟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2022-10-15 20:26:30

Ⅰ 我国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有哪些我们该如何保护它们

殷墟,三星堆,长城,秦始皇兵马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我们如果想要保护这些震惊世界的文化遗产,在生活中就应该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人文精神以及丰富的文化内涵,只有积极了解才能发自内心深处的去保护这些世界文化遗产。

积极进行研发提高保护技术。

不得不说随着时间的不断流失,自然灾害,自然破坏等方面的原因是世界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主要因素,在大量的遗址之中,树木在不断的生长,一直也在不断的受到看他和破坏,因此我们只能加快修复的脚步,让一代又一代的文明从现代人们面前加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到其中,提高研发保护技术,保障世界文化遗产的刘川。

Ⅱ 莫高窟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十条 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东以大泉河东岸为界;南至成城湾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1000米里程碑处。 一般保护区:东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个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条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沟泉等水域;西至鸣沙山分水岭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000米里程碑处,并以公路为中心向东西两侧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三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敦煌莫高窟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击、狩猎;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在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敦煌莫高窟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 第二十二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敦煌莫高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八条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敦煌莫高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将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谋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根据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敦煌莫高窟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工程的; (五)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的; (六)发现文物未及时上报,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八)项规定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敦煌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环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复制,没收复制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毁、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对世界文化遗产我国的敦煌莫高窟有那些保护措施

▲蒙难的莫高窟 敦煌莫高窟在经历了千百年漫长岁月后,石窟和壁画彩塑在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15世纪以后,明朝政府封闭了嘉峪关,敦煌遂成为荒芜之地,莫高窟也随之被弃而人迹罕至,很少有人维护。19世纪末,道士王圆箓来到莫高窟定居后,香火渐盛,他把信徒们施舍的钱财节省下来,开始按照自己对道教的理解来重修和改造莫高窟。他所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清除底层洞窟中的积沙。光绪二十六年(1900)农历五月二十六日,王道士在清除第16窟甬道的积沙时,偶然发现了藏经洞(今编号为第17窟)。但敦煌当地的富绅无人认识洞内这批古物的价值,腐败的清政府也未能对其进行应有的保护,致使藏经洞中的大批敦煌遗书和文物先后被外国探险队捆载而去,分散于世界各地。劫余部分被清政府运至北京入藏京师图书馆。莫高窟的壁画和塑像也遭到劫夺与破坏。1914年至1915年,俄国奥登堡率考察队到敦煌和莫高窟,不仅收集到大批敦煌写本,还掠走了第263窟的多块壁画。1921年,在苏俄国内战争中失败的数百名白匪军逃窜到莫高窟,他们在壁画上任意涂抹、刻画,并在洞窟内烧炕做饭,致使大批壁画被火燎烟熏。1924年,美国华尔纳曾到莫高窟盗剥了大面积的壁画,并掠走彩塑。敦煌文献的被盗,是中国近代学术文化史上的最大损失之一。 ▲莫高窟保卫战 自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起,中国的历史学、考古学和美术工作者到敦煌进行考察的人逐渐增多。经过他们的研究和宣传,敦煌莫高窟在文化界的知名度逐渐提高。1944年,敦煌艺术研究所成立,担负起了保护洞窟临摹、研究敦煌壁画的职责。1951年,敦煌艺术研究所更名为敦煌文物研究所。1984年8月,在敦煌文物研究所的基础上,扩大建立了敦煌研究院。1986年12月,敦煌被国家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同年12月,敦煌莫高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自敦煌艺术研究所成立特别是建国以后,在政府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进行了几次大的抢修工作,使莫高窟的危机状况有所改观,危岩的加固解除了崖壁和洞窟崩塌的危险,保证了石窟群的安全;对大面积脱落壁画的近600多平方米壁画进行了抢救性加固;对部分有烟熏的壁画进行了壁画清洗的试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给壁画诊病 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岁月后,精美的敦煌壁画出现了多种病害:酥碱、空鼓、起甲等,而且每个洞窟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壁画的病情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毫无疑问将会继续下去,甚至加速,就在人们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没有停止。壁画的很多问题是肉眼不可见的,譬如壁画里的盐分在水汽渗透进来后会溶解,然后重新结晶,对壁画造成破坏。壁画是画在一层用碎麦秸、细麻刀合好的泥皮上的,泥皮直接粘在岩石上,泥上再抹一层薄如蛋壳的白石灰加以打磨。敦煌历经千年岁月,壁画逐渐从岩石上脱离,形成了壁画与岩石之间的空隙。如果发生地震,壁画就很容易脱落,从而堵死洞窟。空鼓的问题可能是壁画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 分析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科学家在给壁画治病也就是对壁画进行修复之前,要做大量的工作:首先从资料收集、调查、价值评估和壁画现状入手,采取化学、物理、地学等多学科相结合,将壁画病害产生原因和形成的机理及其相关的地质水文和空气环境结合,进行综合研究。专家们分析认为,引起壁画病害最活跃的因素是水,水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大气降水引起洞窟内空气湿度的急剧升高,二是大气降水沿岩体裂隙或岩体软弱层向洞窟内入渗,三是窟前园林浇灌水向洞窟入渗。此外,壁画地仗层(草泥层加石灰)严重酥碱,壁画颜料层脱落,与它们含有大量盐分,在相对湿度变化影响下膨胀和收缩造成的破坏有关;敦煌地处大漠之腹,因此风沙也是危害壁画的关键。 根据病因科学家们已经制定出对敦煌壁画的保护规划和措施,其中包括防风治沙;准确探明水分来源,摸清水汽运转规律,以防止水分对壁画的破坏;改变窟前园林的灌溉方式,将漫灌变为渗灌,以减少水分入渗;窟前设置防水墙,阻止水分向洞窟方向的入渗;制作阻挡空气对流的密封门,大气降水时立即关闭,阻止潮湿空气进入,晴天时打开窟门,加快窟内空气的流通和湿气的排出;对空鼓壁画进行灌浆材料与工艺的筛选试验,进行酥碱起甲壁画修复材料与工艺的筛选试验,以维持壁画的稳定状态等。 拦住风沙 风沙之害应该是敦煌保护中最持久而沉重的话题。经过数年监测和计算,科学家们终于掌握了风的来踪去迹,绘出了风沙流向的分布图。在风沙主力的必经之路——鸣沙山脚下,建起了一道由5种沙生植物组成的防护带。在植物防护带的后面,敦煌研究院与美国盖蒂文物保护所联手合作,设置了一张A字型尼龙网。这道延伸数千米的地网既能在主害风向上阻沙,又能在次害风向上导沙。根据测量,每年能挡住窟区积沙的75%。 手工检测壁画起鼓 位于莫高窟底层的第85号洞窟,这里的壁画集中了所有敦煌壁画病害的种类。现在洞窟内搭满了红色脚手架,所有脚手架的接头部位全部用塑料罩包裹,地面铺设了厚厚的黑色橡胶垫,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走路的震动给壁画带来的损害。对“起鼓”这种病害的治理:带白手套的工作人员用手在墙壁上轻敲,凭声音判断壁画是否起鼓,背面是否有空洞,然后将起鼓的部位和面积在图纸上标注,等待修理。研究人员曾实验用各种高科技方法检测壁画起鼓的部位,但是后来发现,还是用手工轻敲的方法最准确也最简便。 给壁画“打针” 检测出起鼓的壁画后,工作人员换上浅蓝色的橡胶手套,在起鼓部位打一个小小的孔洞,给壁画打针。为什么要给敦煌壁画打针?打什么“药物”?所谓打针,就是用注射器,将黏合剂注射到壁画中,将有脱落危险的壁画牢牢粘合在墙壁上。一边注射,工人还要一边用棉球滚粘压牢,然后在用绵纸在上面吸附。别小看打针,这可是一个复杂的工种,需要长期训练。用棉球滚粘壁画的时候,力量太轻不起作用,力量大了就会把壁画粘下来,或者把颜料层压碎。 给壁画打针用的黏合剂可不是一般的黏合剂,它是敦煌研究院经过多年反复比较实验研制出来的,这种黏合剂看起来像是稀泥。为了配制出这种“泥”,敦煌研究院的专家们分析了壁画后面和洞窟中乃至敦煌周边土壤和水的成分、气候变化,花了两年时间配制出80多种泥,最后发现第81号泥浆用于灌浆最合适,这才广泛使用。专家们在这种泥浆中加入了鸡蛋清,这是为了在不降低强度的情况下减轻泥的分量。壁画被灌浆后,还要把一种特制的白色吸湿垫用木板固定在壁画上吸潮。这种吸湿垫也是特制的,原来实验过很多高科技材料,连婴儿的尿不湿都用过了,但效果都不理想。 歼灭害虫 研究结果表明,危害敦煌壁画的昆虫主要有6种:中华按蚊、白纹蚊、家蝇、丽蝇、仿爱夜蛾和清隘夜蛾,其中仿爱夜蛾生存能力最强、数量最多。研究人员发现,这些昆虫的成虫在飞行时会碰撞壁画,使已经起皮、酥化的壁画脱落;昆虫身上的鳞粉和成虫的排泄物撒落在壁画表面,也会严重污染壁画。更为严重的是,昆虫排泄物中的水分、有机物质与壁画的颜料成分起化学反应,引起局部壁画颜料褪色、变色,甚至导致颜料层翘起、脱落,加速了壁画病害的发生。根据对这些昆虫生存、活动规律的研究,专家提出了物理机械防治与生物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案。物理机械防治主要包括在洞窟上安装门窗、纱网等防护设施,集中捕杀,利用成虫趋光性的特点在洞窟外用20瓦黑光灯诱杀羽化期成虫等,这些措施不但简便易行,效果也较好。生物化学防治主要包括恶化昆虫生存条件,清除寄主植物;培养天敌,控制有害昆虫;选用特别配置的药液在6月上旬对幼虫喷洒防治等,这些方法在长久防治方面效果显着。这些防治措施是在不危害石窟与壁画文物同时又不能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进行的。 经过修复的古老的壁画能重现当年的容貌吗 不能。人们的努力只能让壁画在目前的状况下稳定下来,避免进一步恶化的发生。对壁画的保护工作和复原是有区别的。复原实际上是改变壁画的真实性,保护则是在现有的情况下对它进行修复而不是要修改它,完全复原。最低程度干预是文物古迹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文物是特别珍贵的,就是一次,毁坏了永远没有了,特别像敦煌全世界唯一仅有的,修坏了,等于保护性破坏,所以修复工作必须保证修好,不同的壁画会用不同的材料,特别是不同地方的文物要用不同的工艺,不同的材料,不能用一个办法。文化遗产是不可更新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就不能够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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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保护敦煌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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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啦! 敦煌

Ⅳ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第十条 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第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东以大泉河东岸为界;南至成城湾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1000米里程碑处。
一般保护区:东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个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条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沟泉等水域;西至鸣沙山分水岭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000米里程碑处,并以公路为中心向东西两侧各延伸3500米。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第十三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敦煌莫高窟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击、狩猎;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Ⅵ 保护敦煌莫高窟的方法

(一)禁止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禁止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禁止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禁止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禁止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禁止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禁止射击、狩猎;
(八)禁止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禁止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十)消灭虫害:一些昆虫的成虫在飞行时会碰撞壁画,使已经起皮、酥化的壁画脱落;昆虫身上的鳞粉和成虫的排泄物撒落在壁画表面,也会严重污染壁画。
(十一)修复泥浆中加入了鸡蛋清,敦煌研究院的专家们分析了壁画后面和洞窟中乃至敦煌周边土壤和水的成分、气候变化,花了两年时间配制出80多种泥,最后发现加入蛋清的泥浆用于灌浆最合适。

Ⅶ 关于敦煌莫高窟的壁画,你觉得该如何保护

莫高窟,俗称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与河南洛阳龙门石窟、山西大同云冈石窟并称中国三大石窟, 后加麦积山石窟称四大石窟。1961年,莫高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1987年,莫高窟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献一份力,一定可以让壁画的美流传千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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