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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文化用品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2-11-05 14:02:33

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发展边境贸易,繁荣边境地区经济,富民兴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两国边民、单位之间按照邻国双方达成的协议,在边境地区指定地点,在限定的商品品种和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第三条边民互市贸易遵循“互利互惠、富民兴边,互通有无,引缺泄余,增进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则。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边民,都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第四条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应按照方便边民、单位交易,利于监督管理,利于边境安全和边界的清楚与稳定的原则设置。我方边民互市市场,一般应设在边境地区适宜开放边民互市的地方。第五条我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地点,由边民互市管辖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外事、外贸等部门共同实地勘定,经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同意,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同对方协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经批准建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市场,都要挂市场名称牌匾。第六条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必须是毗邻两国地方政府双方商定范围的人员。我方允许边境居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公民,持合法有效证件,进入毗邻国的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第七条我方国营、集体、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第八条毗邻两国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两国政府约定的通行证和身份证。第九条毗邻国持护照从事探亲、旅游和公务人员,允许从事边民互市交易活动。第十条我国允许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单位和人员,只准购销我方允许携带出入境的商品。第十一条对边民互市贸易中需要进行检疫、检查的物品,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检查、检疫。第十二条严禁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不准违禁品、走私品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第十三条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国外客商及边民携带国家允许自由兑换的货币、金银制品,经申报放行,不受限制。第十四条边民互市允许易货交易,在自定比价,自由流通,自担风险,自行消化的前提下,边民贸易互市区内,允许各种货币流通。并可开展对邻国货币的买卖及代保管业务。第十五条边民互市所在县(市)的银行根据需要在互市市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安排专人按国家规定办理收兑,存储外币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第十六条进入我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的邻国边民,国外客商可以用销售商品收取的人民币认购我国允许带出的商品。剩余的人民币允许存入我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或携带出境。第十七条进入我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的外籍车辆,要接受我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在指定区域行驶和停放,严禁入境车辆搭载乘客。第十八条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外国人,未经我方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我国其他地区。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边民互市贸易市场的主管机关,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十条边民互市销售商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临商税,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第二十一条外国边民进入我方边民互市贸易市场销售商品,要向市场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带进商品总值2—3%交纳市场管理费;我国各类所有制企业、个体户和农牧民在边民互市贸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可按我国城乡集市贸易收费办法收取市场管理费。纳费具体办法,由市场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物价局制定。第二十二条对边民互市实行综合管理。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一名领导牵头成立边民互市管理委员会,政府领导任主任,工商局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公安、边防、外办、税务、海关、物价、中国银行、外汇、卫生、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市场搞活管好。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海关、检疫、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我国以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② 我想到广西的东兴发展,不知怎么样才能成为那的边民,边民证怎么办

我觉得你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投资政策,然后再开朗细节
转给你参考!希望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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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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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享受国家给予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侨务优惠政策和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此外,东兴市根据实际情况还制订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多重优惠政策叠加,使东兴成为中国开放政策最富集的经济区域,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投资的热土。

(一)投资工业政策

1、土地优惠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的,实行成本价出让,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由投资者负责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

(2)工业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实行递减返还,即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缴纳税收超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每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四分之一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递减至总额等于成本价。

2、税收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除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收费优惠

(1)工业园区及园区内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2)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4、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

(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设生活及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5、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二)旧城改造政策

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面积在5亩以上、小区内基础设施自主配套的,拆迁回建时免收与拆迁部分相同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墙体材料改造费。

(三)从事边境贸易政策

1、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均可享受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3、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4、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

5、边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限制。

6、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四)农林水利项目开发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以及高科技、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和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2、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3、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对新办的特色企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收取企业所得税。

(五)开办旅游产业实体政策

1、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2、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利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3、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4、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政策

1、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改造费。

2、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3、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

4、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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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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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东兴贸易优势,推动东兴“以贸促工、以工兴贸、贸工互动”的发展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和东兴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贸易和工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和条件

(一)优惠对象

凡在东兴注册且在东兴经营和纳税的进口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出口生产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贸工企业)。

(二)优惠条件

1、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以上的贸工企业;

2、年销售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加工年增加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优惠办法

(一)项目用地优惠

1、项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竣工投产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内的“三通一平”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2、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块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

(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设生活及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具体比例另行商定)。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二)项目建设与审批优惠

贸工企业所需办理建设土地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办理,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

(三)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贸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贸工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6个重点产业的贸工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7个传统产业的贸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款税收优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

5、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贸工企业落户或筹建,免缴市政策配套费、规模服务费和抗震设防技术咨询费;项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区的,免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涉及的质监费、白蚁防治费、环卫费、放线测绘费、卫生现场审查费等减半收取。

6、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四)政府扶持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贸易加工发展资金。5年内,将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70%、外贸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60%、工业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符合优惠条件的贸工企业发展。具体扶持如下:

1、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外,企业进出口商品在东兴所交的增值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分月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属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在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具体为: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的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6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

3、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银行贷款的由市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

(五)其他优惠

1、优先安排贸工企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三项费和西部扶持资金。

2、劳动部门做好服务,为贸工企业免费短期培训的管理和人才、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

3、政策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贸工企业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三、优惠资格认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优惠资格认定:贸工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由市经贸局、财政局核准。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不能挪作他用。

(三)扶持资金监管:年度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牵头对政府下拨的扶持资金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五、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③ 云南边境口岸的边民互市即小额贸易如何操作

首先,边境小额贸易不是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边民互市 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其次,边民互市根据08年国家新规限额已提高到8000元,也就是说你如果具备边民的资格你可以每天免税进口8000元的东西,前提是这些东西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 第三,你可以通过专业报关行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办理进口泰国水果的业务。

④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法律分析: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⑤ 边民互市怎么做合法

通过以下方法:限来源地: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必须来源于周边国家。限额:边民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主动向海关如实申报,可享受互市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限人:仅边民可以从事边民互市交易。限商品:负面清单和不予免税清单外的商品以及不予免税清单中限量内商品。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⑥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边民互市贸易是以边境地区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境外人员为主,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人员参加,经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允许上市商品的一种贸易形式,是城乡集市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边民互市市场和边民互市贸易点由乡(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边民互市市场建设,要纳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边境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所需资金除执行内政发(1991)110号文件精神外,可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办法,多渠道集资,加快组织实施。第三条边民互市市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海关、公安、卫检、动植物检疫、银行、物价、税务、城建、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入出边境前沿地带互市贸易区的人员须持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互市贸易区通行证》、车辆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车辆查验卡》。设在边境旗市、乡镇所在地的互市贸易区,其入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边防检查。出入境商品不进行动植物检疫并免征关税,其规模和数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第五条下列商品不准上市交易:
(一)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反动、淫秽、荒诞、海盗的书刊画、照片、扑克牌、日历、歌片、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带有危险性病菌、病毒、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毒品、麻醉品、伪劣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
(五)国家保护的各种文物、珍稀动植物和其它不允许捕猎、采伐的动植物(境外人员携带入境的除外)。
(六)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交易的商品外,其它商品一律放开经营。第七条允许进入边民互市市场的当地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工商业者、境外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易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解决好互市人员的经营场地、货源、交通、住宿、饮食等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交易条件。第八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并在银行设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扩大经营业务所需流动资金,银行部门应予以支持。第九条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工商业者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在指定的地点和场所经营。第十条非边境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工商业者到边民互市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一条境外人员参加边民互市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要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区域或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境外人员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其经营活动可参照国内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境外车辆入出我境,中蒙段按内公边〔1992〕4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蒙边境地区蒙古国边民和边境贸易运输车辆入境出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俄段按公安部一九八九年4号令《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设有边民互市市场的边境地区,政府可本着“从轻、从缓”的原则,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对互市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第十三条进入边民互市市场进行交易的人员,必须遵守我国有关的政策法规,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交易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安排,上市商品实行划行归市,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禁止随意摆摊设点,场外交易,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促进边民互市活动的健康发展。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在市场内设置治安机构或派驻治安人员维护市场内的正常秩序。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⑦ 边民互市贸易的简介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五千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⑧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我国边境贸易(Border Trade)分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民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经批准的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商品的贸易活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对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条件作出限制、贸易管理,进出口税、走私违法风险提示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 ,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 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⑨ 什么是边民互市(金融>外汇管理)

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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