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文明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等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的放映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
(四)依法进入文化市场的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六)歌舞、游艺、游戏场所,旅游景点(公园)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活动;
(七)美术品的收购、展销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动;
(八)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时装表演、娱乐场所节目主持和其他文艺演出活动;
(九)经文化部批准进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团体、个人所从事的营利性文艺演出活动;
(十)演出经纪活动;
(十一)营利性的文艺艺术培训活动;
(十二)台球、保龄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第五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危害公民和社会的文化经营活动。第六条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市文化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科学技术、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环保、市容、教育、海关、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审批第九条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文化经营项目;
(二)必要的资金和齐全的设备;
(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
(四)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文化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许可开办或不许可开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予批准或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负责文化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属于文化系统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申领其他证照的,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文化活动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验证手续。第十五条文化活动经营者不得租借、涂改、出售、伪造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之内不营业的,视为自动歇业。
文化经营场所经营者转业、停业或者歇业,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⑵ 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主要为企业提供文化艺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
有国家单位或者民体个人组成的经济部分,为国家和个人创造税收及利润,是社会的重大组成部分。企业一词并非我国古文化所固有,和其它一些现在已经广泛使用的社会科学词汇一样,是在清末变法之际,由日本借鉴而来。
而日本则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引进西方的企业制度过程中,从西文翻译而成。企业分类: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四)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是哪些扩展阅读:
文化公司要素:
特伦斯·E·迪尔、艾伦·A·肯尼迪把企业文化整个理论系统概述为5个要素,即企业环境、价值观、英雄人物、文化仪式和文化网络。
1、企业环境
企业环境是指企业的性质、企业的经营方向、外部环境、企业的社会形象、与外界的联系等方面。它往往决定企业的行为。
2、价值观
价值观是指企业内成员对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好与坏、善与恶、正确与错误、是否值得仿效的一致认识。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统一的价值观使企业内成员在判断自己行为时具有统一的标准,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3、英雄人物
英雄人物是指企业文化的核心人物或企业文化的人格化,其作用在于作为一种活的样板,给企业中其他员工提供可供学习的榜样,对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强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⑶ 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文化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文化娱乐经营;营业性文艺演出、展览、培训;音像影视经营;文物专营和文物监管物品的购销;出版物印刷、制作和销售;美术品经营;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场所。第四条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扶持健康有益的,允许娱乐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第五条文化市场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管理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组织文化稽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培训考核文化经营管理、服务人员,总结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邮政、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国有书店、出版社、报刊公司、期刊社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图书报刊的批发销售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书店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书刊二级批发销售业务;邮政报刊亭、个体书店(摊)依法经批准可以从事图书报刊的零售、出租。第八条领有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办理准印手续后,可以承印图书报刊或内部资料。第九条依法经批准的电影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可以按规定分别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及摄制服务。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从事营业性舞厅、歌厅、音乐茶(餐)座、桌(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电脑网络游艺、棋牌、普通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
经考核合格的歌手、乐手,可以在歌舞厅表演。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组台(团)演出以及其他文艺演展活动。办有演出许可证的文艺演职人员可以参加营业性演展活动。
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从事收费的文化艺术培训。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可以从事文物专管和文物监管物品的购销。
公民出售私人收藏的文物,应由文物商店收购。
非文物范畴的字画、邮票等美术工艺品、艺术收藏品的社会交易活动,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商定场所经营。第十三条经营者对非法定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对执法部门和人员越权、侵权、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
(三)向管理部门如实反映经营情况,照章缴纳税费;
(四)坚持文明经营,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加强经营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第三章文化经营的管理第十五条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要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经营的项目,分别向市、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规定申办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涉及卫生、治安、价格等管理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相应证件。证照俱全,方可营业。
需要变更证照核准内容或者终止文化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发照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⑷ 什么是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2、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3、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4)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是哪些扩展阅读:
经营场所在《公司法》《税法》各种的法律制度中,会使用不同。
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经营场所”——可泛指公司、企业的一切经营所使用的场所。明显要比“企业法人住所”——“登记”只准一处固定场所,这个范围广泛。
2、二者法律的内容不同。“经营场所”的其中一个中心场所“登记”为“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是可用于一般所有的经营日常的使用。而“企业法人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刑事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⑸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画店、画廊及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
(八)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禁止淫秽、色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发相关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营业。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于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营业时,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备案,交回许可证。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第三章经营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
(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禁止赌博;
(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闭、重叠包厢;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⑹ 文化娱乐项目包括哪些
文化娱乐项目包括哪些?
办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娱乐场所包括哪些场所?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楼等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二、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有哪些要求?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内,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单位与中、小学校园周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对申请在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要求是多少?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区文广新局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上应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四、申办、审批程序有哪些?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区文广新局和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由区消防支队和区公安分局负责。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由区环保局负责。按照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相关手续。新办娱乐场所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如下:1.书面申请:投资人提出书面申请,交九龙坡区行政审批大厅(西郊路29号)文广新局窗口。联系电话:68783551。2.堪察现场:区文广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是否在禁止地点设立等进行实地查看。3.依法受理:符合申办条件的场所,由区文广新局受理该申请,申请人开始筹建。4.公示听证:区文广新局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文广新局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利害关系人。5. 备齐资料:(1)申请人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进行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即由申请人到区文广新局领取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区文广新局。(3)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凭意向书。(4)提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5)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6)提供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批准文书。6.审批颁证: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拟建项目,予以批准,并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7.办理执照: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环保等批准文件后,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五、目前暂不受理哪些项目申请?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和重庆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文广发〔2006〕104号)要求,暂不受理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申报与审批。六、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应受到哪些处罚?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⑺ 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汕头市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
(一)文化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制品放映等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文化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文物经营、美术品经营、印刷经营活动;
(三)营业性演出市场,指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及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员从事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传播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营业性演出市场和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电影发行、放映以及文物、美术品进出口经营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以及印刷经营的监督管理。
着作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涉及的着作权、广播电视事项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第六条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第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文化经营单位,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场地;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文化经营场所面积、资金和设备要求的最低标准、从业人员数量、资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文化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第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当在机关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九条申请文化经营项目许可,应向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公安部门许可、核准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不予许可、核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核准的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或核准文书。第十二条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改变名称,变更经营场所、范围、规模,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经营单位暂停或终止营业,应向原作出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
⑻ 什么是文化市场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
⑼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一)歌舞娱乐市场:
1.舞厅(含夜总会、餐伴舞等);
2.歌厅(含配有乐队、歌手演奏、演唱的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3.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咖啡厅、餐厅、KTV包间等);
4.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活动及场所。
(二)游戏娱乐市场:
1.电子游戏活动场所;
2.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含模拟)活动场所;
3.棋牌室、健身房;
4.娱乐性射箭、射击(非金属弹丸)活动场所;
5.其他营业性游戏娱乐活动及场所。
(三)演出、展览市场:
1.本市及外地来本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2.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中的乐队、歌手和其他文艺表演形式的演唱、演奏、演出及为演出服务的音响、灯光操作等活动;
3.文艺、时装、健美等营业性演出活动;
4.企事业单位的业余文艺演出团队、鼓乐队、仪仗队进行的长期或临时性的营业性演出及礼仪表演活动;
5.民间流散艺人的街头和室内演出活动;
6.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个人入境的正式及非正式文艺演出;
7.各种有偿文艺比赛和募捐演出;
8.各种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
9.其他营业性演出和展览活动。
(四)音像市场:
1.文艺录音磁带、唱片、唱盘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2.文艺录像磁带、视盘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3.其他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五)书报刊市场:
1.书籍、画册、期刊、杂志、报纸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2.年画、挂历、图片、贺卡的发行和销售;
3.古旧书画的收售;
4.其他文化艺术印刷品、复制品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六)美术、工艺艺术品市场:
1.美术、工艺艺术品的销售;
2.国家允许的字画的装裱与销售;
3.国家允许的文物的销售。
(七)文艺培训市场:
1.舞蹈、声乐、器乐、时装模特的培训学习;
2.书画、工艺美术的培训学习;
3.其他文艺表演和造型技能的培训学习。
(八)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营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经营管理章程。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区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团体及个体进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必须持证明文件向当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当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备案后,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副本;
(二)中央、内蒙驻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部门、群众团体及外地来本市进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必须持所需证明文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歌舞娱乐、游戏娱乐、录像放映场所还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四)含有餐饮项目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
(五)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六)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第六条营业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经营负责人考试合格后发给《文化市场负责人资格证》;灯光、音响操作人员,演奏、演唱、舞蹈、时装、健美等表演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文化市场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