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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持有者

发布时间:2022-11-26 08:44:25

⑴ 什么是文化持有者

"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的意义在于田野工作者必须充分尊重调查对象所处的文化背景,按照该文化对象内部的观念和审美习惯去理解它的内在特性。

⑵ 什么是农村社区文化以及如何理解

对于什么是农村社区文化,目前似乎没有统一的定义,甚至一些学者并未严格区分“农村社区文化”和“农村文化”两个不同概念,常常将它们相提并论或者混为一谈。很明显,农村社区文化是指农村社区的文化,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农村文化。不同的农村社区具有不同的社区文化,俗话说农村“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讲的就是农村社区文化的差异。而农村文化这个概念,主要是相对城市文化(或都市文化)而言的。农村社区文化是农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界定农村社区文化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农村社区、什么是文化,然而,关于农村社区和文化的定义又是各说纷纭。相比较而言,文化的定义更加纷繁复杂。一般认为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 Tylor)最早对文化进行定义,他说:“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是指这样一个复合整体,它包含了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①格尔茨(Clifford J. Geertz)认为,这种泰勒式大杂烩理论方法将文化概念带入一种困境。这在克拉克洪(ClydeKluckhohn)的《人类之镜》②一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在论述文化概念时,克拉克洪用了将近27页的篇幅将文化依次界定为:⑴“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⑵“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⑶“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⑷“一种对行为的抽象”;⑸“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⑹“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⑺“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⑻“习得行为”;⑼“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 (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 (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最后,或许是出于绝望,他转而求

助于比喻手法,把文化直接比作一幅地图、一张滤网和一个矩阵。①格尔茨从符号学(semiotic)角度,把文化定义为“一些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他因此主张“对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②

尽管人们不满意泰勒对文化所下的定义,但是几乎每一个研究文化的学者都不得不引用他的定义开始自己的研究,在博安南(PaulBohannan)和格雷泽(Mark Glazer)看来,泰勒的文化定义“是当其他定义被证明为太麻烦的时候,人类学家可以回头求助的定义”。③其实,对泰勒文化研究的最大争议并非是其文化的定义,而是他关于文化的观念。

一方面,遍及各种文明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或许能够归结为基于相同的原因而产生的相同行为;然而另一方面,其不同的级别可能被视为发展或者进化的不同阶段,每一阶段都是之前历史的产物,并且为塑造未来的历史扮演相应的角色。④

简单地说,泰勒关于文化的观念,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均变论(uniformitarianism);二是遗留物(survivals)的概念。泰勒这一进化论思想影响了一大批文化学者。例如,摩尔根(LewisH.Morgan)的《古代社会》就体现了类似的文化进化论观点。他在该书开篇就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人类早期情形的最新研究结果都倾向于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人类是从最低等级开始其生涯的,并通过缓慢的经验性知识的积累,逐步从蒙昧迈向文明。不可否认,人类家庭中仍然有部分生活在蒙昧社会状态,也有部分生活在野蛮社会状态,当然还有部分生活在文明社会状态。他们都经历了或是即将从蒙昧迈向文明的过程,这似乎是一样的,从而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在一个自然的,同时也是必然的进化序列中彼此关联。⑤

尽管有许多学者批评了这种单线历史进化观,但是直到今天,文化进化论仍然得到不少人的认同。文化进化论实际上是一种历史普遍主义,与之不同的是,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历史具体主义的文化观点,试图对各种特殊文化模式进行解释,甚至强调从特殊的文化语境中理解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实践。例如,格尔茨认为,文化只是“地方性知识”。这种文化相对主义思潮日渐抬头,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农村社区文化具有重要启发性。

接下来再来看看国内关于农村社区文化的定义。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关于农村社区文化的专题研究还不多见,其中不少论文回避了农村社区文化概念的界定,直奔主题讨论农村社区文化和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问题。从个别文章的定义来看,无论是关于社区文化还是农村社区文化的界定,基本上是泰勒式的。例如,张健认为:“社区文化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所反映出来的有关人的行为模式、社区习俗、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思维走向等文化现象的总和。”⑥郑杭生认为:“社区文化包括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两方面。前者主要是指人们衣食住行以及工作和娱乐的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人们的价值结构(追求、期望、时空价值观等)、信仰结构和规范结构(风俗、道德、法律等)诸方面。”⑦毕天云认为:“社区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并为社区居民分享的思想价值观念(values)和行为规范(norms)的总和。”⑧孟固、白志刚认为:“社区文化是社区成员为保护、改善聚居地的条件、形态、氛围,并使自己与之相融而形成的精神活动、生产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⑨对于农村社区文化的定义,一般只是在前述社区文化定义的基础上加上“农村”二字而已。例如,赖晓飞、胡荣认为,社区文化是我国新时期兴起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已不仅仅是一种文化娱乐、文化设施,还影响和包容着人们的行为规范、民情习俗、信仰观念、人际关系等。①张桂芳认为,农村社区文化就是由居住在农村的一定地域范围内(非严格的行政区划)的人们,由一定的纽带和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情感归属和道德规范等。从形态的视角出发,农村社区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三者缺一不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社区文化统一体。②张兴杰等认为,农村社区文化就是由居住在农村的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由一定的纽带和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情感归属和道德规范等。③诸如此类的农村社区文化定义,严格而言不利于农村社区文化研究的累积或增量推进。

二、处境化经验

这些关于农村社区和农村社区文化的定义,都试图找出一个关于什么是农村社区、什么是农村社区文化的本体主义的答案来,然而,由于人们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必然对于一个事物是什么存在不同的看法,这就导致一个概念界定的分歧或争议;这样的界定更多是一种概念的分析或词语的“考古”,而不是一种经验性研究———缺乏实践性内容和生活意义。所谓经验性研究,就是根源于社会实践,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社会实践的一种阐释,因此它不得不深入社会实践而具有属人的生活价值。从经验性研究而言,所谓农村社区,就是指一群农民日常生活的范畴(这一范畴不单指地理区位的范围,更主要是指生活本身的差别与界分),他们享有共同的价值规范。因此,农村社区不能仅从区域上进行解释,还须从生活本身去理解,也就是说,与其说农村社区是一个界限分明的地理区域,毋宁说是一个活生生的生活共同体;所谓文化,是指一套处境化的经验以及论证该套经验合理性的话语和相应的维护机制(如行为规范等)。在这样的基础上,不妨将农村社区文化定义为,一群农民日常生活所共同享有的处境化经验及其价值规范。

1.农村社区文化首先是一种在地性文化。在地性具有本地性、地方性和区域性等多种意涵。这也就是说,农村社区文化是农村社区本地人所共享的文化,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因而它具有区域性特点,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文化。

2.农村社区文化具有特定的社会适应性。每个具体的农村社区文化只是适应那个农村社区的社会生活需要,与该社区特定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相统一。恰如毕天云所言,对于“局外人”来说,社区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社区象征,了解一个社区的文化,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一个社区;对于“局内人”而言,熟悉和掌握本社区的文化就成为一种适应社区的“生存和生活技艺”,这种“技艺”能够使他(或她)在社区里的一切生活和活动显得“自然而然”。④

3.农村社区文化跟农民的日常生活相关联。它不是脱离日常生活的独立实体。尽管农村社区文化一旦生成以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也只是相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而言的。即便如此,个体的行动一方面虽然受制于该社区文化,另一方面却也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地影响着该社区文化,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对此已有恰到好处的解释。

4.农村社区文化是生活经验的表征。文化是作为经验存在的,它只在实践时发生。⑤经验是一种实践性知识,因此农村社区文化是农村社区日常生活实践理性的表现,它跟这个社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实际相联系。这种实践性知识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在当地反复进行实践,并被实践所检验、印证和改造。为什么在传统的农村社区里长老具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力?因为他们人生阅历的丰富而拥有应付该社区生产、生活,几乎一切的实践知识或生活经验。如果该社区成员实际地脱离了这种生产和生活实践领域,这一农村社区文化对他也就失去了作用。譬如,一个农民进城务工以后如果他的工作脱离了农业生产,其生活的重心也转向城市的话,不但原有的农村社区文化和社会资本无益于他现今的工作和生活,而且也对他产生不了规制或约束作用,其行为必然脱离原来社区的道德生活,产生一种“脱域”①效应。

5.农村社区文化是一套经验体系。它既包括具体的生活经验知识,也包括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所谓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种论证性话语,它常常论证并维护某一社会结构的合理性。严格地说,农村社区文化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基础层次是一套生活经验知识,其次是与这套经验知识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意识形态论证该套生活经验的合理性,价值规范则规约人们按照这套经验知识去行动———玛丽·道格拉斯(MaryDouglas)说得好,她说:“从公共意义上说,文化是将一个群体的价值观标准化,它在个人经验间起仲裁和调和的作用。”②

6.农村社区文化呈现差序格局。由于生活经验体系是有层次的,农村社区文化也因此而具有一定的差序结构。一个具体的社区生活经验只是符合该社区的生活需要,与该社区处于同样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的相邻社区一起则表现同一区域的文化形态。譬如,皖南农村地区文化与皖北农村地区文化不同,华南农村文化与华北农村文化相差异,农业文化与游牧业文化相区别。从一个具体的农村社区由内向外看,农村社区文化呈现出明显的差序格局。

三、处境化理解

那么,如何来研究农村社区文化?既然农村社区文化是一套处境化经验体系,也就只能通过处境化的方式去理解、阐释。

所谓处境,就是一个东西存在于其中的各种情况的相互关联的网络。处境总是基于特定社区而言的。

居于语境这个概念基础深处的,是地点这个要素。语境是地点创造的:地点是最底层形式的语境。地点不仅就地理方面而言,还包括观念上的地点。这样的地点是由意义、文化价值取向、支配社会礼仪礼节的规则、地区性的场景和空间方位、时间和历史契机、个人经历上的因素、与会话直接相关的圈子、当前的境遇等等意识形态的、宗教的华盖塑造形成。一个世界就是围绕着由类似于此的因素组成的地点而崛起。③

这里所说的“地点”,便是我们所说的社区。处境化理解采取的是主位的视角。简单地说,所谓主位的视角,就是研究者站在被研究者的角度、立场去看问题。在研究农村社区文化时,只有站在该社区人民的角度、立场去看待他们的文化,才能发现该社区文化是符合当地人的生活实际需要的。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每一种文化不分高低、落后与先进,它之所以存在是有其存在的理由,而且这个存在的理由也只是局限于这个特定的社区范围,它是由这个社区特定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处境化理解也是一种“内部的视界”( the n-ative’s pointofview)。格尔茨非常赞赏马林诺夫斯基用“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界”去研究另一个文化,“你不必真正去成为特定的‘文化持有者本身’而理解他们,亦即文化人类学的分析方法所昭示的两重概念所揭示的角色处理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不同的个案中,人类学家应该怎样使用原材料来创设一种与其文化持有者文化状况相吻合的确切的诠释”。④强调从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光来看问题,而不是把研究者的观念强加到当地人的身上,不仅是从研究者的视角来对当地的文化现象做出解释和评判。

去理解一些别人的贴近感知经验的概念,并将之有效地重铸进理论家们所谓已知的关于社会生活一般知解的遥远感知经验中去,是一种极其设身处地精微细致的任务,即使它不像是魔术那样不可思议,也应像是钻进别人皮层内里一样深入体察。其关键就是别被向你提供信息的当地人把你导入其内在精神的同一对应。或许,应该像我们大多人一样,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去指称他们自己的心灵,他们毕竟不似有人指称的那样敏锐。最重要的是描述出他们自己是怎么想,怎么做的。①

处境化理解尽管不是跟文化持有者融为一体,却是要求把研究者纳入社区整体进行思考,即研究者是处境其中对社区文化进行理解和阐释,而且把研究者与该社区的人关联起来,不是简单地把二者对立起来或者采取主/客二分的方式去解释。语言人类学家派克(Pike Kenneth)针对人类学描写的“族内人”( insider)和“外来者”(outsider)两种不同视角,提出了“emic/rtic”的描写理论: emic是文化承担者本身的认知,代表着内部的世界观乃至其超自然的感知方式。它是内部的描写,亦是内部知识体系的传承者,它应是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唯一的谨慎的判断者和定名者;而etic则代表着一种用外来的观念来认知、剖析异己的文化。在这儿,“科学性”是etic认知及描写的唯一的谨慎的判断者。②王海龙认为, etic这种以外部的描写、外部的理解来对特定的文化颁布给定的名义,它到底有多少“科学性”,以及在什么意义上赋予其“科学性”是值得质疑的。③尽管派克的“emic/rtic”的描写理论抛弃了“主/客”的分析,但是他讨论的两种描写方式仍然是判然相对的。处境化理解显然超越了这种对立的描写和思考方式,将二者构成一个互动的统一体。研究者在进入异己文化理解之前,是一个“外来者”,往往持有“科学性”的价值理念,但是在理解的过程之中,他试图深入到这个异己文化结构的深处,站在“族内人”的角度去体验、去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再抽身出来进行理论的阐释,这一阐释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却也带有文化持有者的印记,这是etic所不具有的。

我们在关于中国农村社区文化的研究中看到,更多的学者戴着“有色眼镜”研究农村社区文化,在他们眼中农村社区文化不免是落后的或者低人一等,他们主张用先进的城市文化去取代农村社区文化。即便有个别学者自觉地抛却了这种“有色眼镜”,但他们采取的却是etic描写方式,以所谓科学或客观的名义去研究农村社区文化。问题是,这一etic描写方式的结论最终跟前者合流,他们主张用所谓的现代性文化去改造落后的中国农村社区文化。与之相反,如果采取处境化理解,或许看到中国农村社区文化的另一番景观,在这种景观中不可能存有任何的文化偏见;在处境化理解方式中,我们看到中国农村社区文化正在遭遇千年未有之变化,国家的和市场的力量正在重新型构中国农村社区文化。

⑶ 象征人类学的人物观点

一、象征人类学的形成
象征(symbol,又译作“符号”)是人类重要的表达方式。人类学对象征研究的历史由来已久,率先进行象征研究的是法国社会学年鉴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涂尔干的弟子———罗伯特·赫尔兹,他的《右手的优越———一项关于宗教两极性的研究》开创了两元对立象征研究的先河,并对后世的如罗德尼·尼达姆、玛丽·道格拉斯和爱德蒙·利奇等人的结构象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象征人类学(又译“符号人类学”)产生于英国和美国人类学界。其形成的学术背景是对盛极一时、影响人文学科多学科的结构主义思潮开始质疑,人类学家对人类学的理论范式、使命和方法论的等一系列问题重新进行思考。在象征人类学家看来,文化不是封闭在人的头脑中的东西,而是通过象征手段来表达的意义系统,人们对于其周遭环境和社会其他成员的行为和言语的理解和解释会在社会成员中间构成一个共享的文化意义系统,而象征人类学家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这些人们为了表达关于社会生活的根本性问题而赋予意义的象征和象征过程。象征具有多重意义,人们在共同的社会交往中创造并使用象征。对于不同文化的认识要求我们区分其中的不同象征,认识它们的意义,并研究它们如何结合体系并进而对行动者的世界观、精神和感知产生影响。
作为“后结构人类学”的一种,象征人类学一方面延续了结构主义人类学对象征符号的关注,一方面又在研究的出发点、主旨和研究方法上与结构主义人类学有着截然的不同。对于象征符号研究,结构主义人类学的出发点是人类普同性;象征人类学的出发点则是文化相对性。结构主义的研究主旨是通过对象征符号的研究发现“文化的深层语法结构”,注重的是具有普遍性质的、属于心理范畴的世界观;而象征人类学家的研究主旨则是通过对构成文化体系的象征的意义的理解和解释,探讨该文化所独有的、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社会情感”和“社会心理”。在研究方法上,结构主义人类学采取的是从研究者的、文化外部的视角来研究的“客位的”研究方法;象征人类学采取的是从被研究者的、文化内部的视角来研究的“主位的”的研究方法。
二、象征人类学主要代表人物的观点
象征人类学派的最主要、也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是克利福德·格尔茨、维克多·特纳和大卫·施耐德等,他们在对文化与象征的研究上虽有上述一些共识,但是由于秉承的传统和所受的影响不同,他们的学术主张在这些共识之上还有很多不同。
在对象征、文化和人类学的实质和它们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格尔茨认为象征符号是指“作为观念载体的物、行为、事项、性质和关系———观念是象征的‘意义’”;文化是指“从历史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人们以此达到沟通、延存和发展他们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文化的各个层面,如宗教、艺术、常识、法律、意识形态等都可以说是一种文化系统。受马克斯·韦伯的影响,格尔兹认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文化便是这张“意义之网”,因而作为对文化的分析的人类学不是一种探索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门寻求意义的阐释学科”。
在对文化象征体系的研究取向上,格尔茨强调“对其他的民族符号象征体系的系统阐述必须以行动者为取向”,强调从“文化持有者内部视角”分析文化。格尔茨对象征、文化和人类学本质的探讨,对文化研究的“深描”方法的提倡,和对文化研究的行动者取向的强调,已经广泛影响到了文化研究的各个领域,除人类学外,还在哲学、语言学、宗教研究、文学批评等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对象征人类学的另外两位重要代表人物格尔茨和施耐德所受的美国文化人类学传统的熏陶,特纳的学术思想更多的受到英国社会人类学传统的影响,较之前两者对象征与文化的关系的关注和在象征人类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方面的建树,特纳的学术贡献更多的表现在他通过具体生动的民族志写作所阐释的关于仪式和象征与社会的关系。
在仪式研究理论方面,特纳更多的受到杜尔干社会学和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侧重于从仪式的象征解释中去把握特定社会秩序的再生,关注仪式的结构与功能,但是他所关注的并非静态的仪式结构与功能,而是把仪式放在运动的社会过程中加以考察,重在把握仪式在整个社会运作过程中的功能。在特纳看来,仪式对于社会并不是像涂尔干和功能论者拉德克利夫·布朗所认为的那样是单纯的凝聚和整合作用,因此他的分析更多的关注仪式在社会冲突和成员身份变动所发挥的作用。特纳的《仪式过程》一书以恩丹布人为对象,将仪式在这个群体中的地位进行了诠释,并发展了范·根纳普提出的通过仪式理论。根纳普认为,所有“伴随着地点、状态、社会位置和年龄的每一次变化而举行的仪式”都是通过仪式,可以分为分离、阈限和聚合三个阶段。特纳拓展了“阈限”与“交融”的概念,用一个专门的拉丁文术语“communitas”(拉丁语,意为“交融”、“共同体”)来描述他所认为的通过仪式的阈限(中介)阶段的特点,即非结构性、平等和人的相关性。这样,通过仪式就可以被看作是从结构到反结构,然后再回到结构的运动,社会则可以被看作是交融与结构的辩证统一。特纳的这一仪式分析模式不仅可以用来分析与个人成长有关的通过仪式,还可以用来分析生命危机仪式、年度性仪式和宗教仪式等诸多仪式。
施耐德的学术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于1968年出版的《美国的亲属制度:一种文化的解说》一书中。在人类学史上,这本书既是象征人类学的一部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人类学回归本土研究的典范。亲属制度是传统人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类学家们运用关系称谓来分析研究对象现实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认为依据亲属制度缔造的社会是非西方的文化特色。在这部民族志着作中,施耐德将研究的视角投射到了他自身所在的西方文明社会,他通过对芝加哥白人中产阶级的调查和综合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美国人关于何为个人和何为亲属的观念,以及他们如何看待血缘和性别与生物学、自然与法律、物质与符码的观念。在该书中,施耐德首次尝试将亲属制度作为一个象征和意义体系来系统的分析,而不是简单的将它视为有着功能性的内部家庭角色的网络来看待。他认为亲属制度并不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自然体系,因此也并不是一个存在于各文化间的基本一致的体系,而是一个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的文化体系。对一个像他自身的文化那样高度分化的社会的研究,对于了解亲属制度的本质,要比人类学家对于那些他们所熟知的尚未分化的社会的研究更有启发意义。他通过简短而风格化的叙述和分析,提出了他对亲属制度的不同看法,指出西方人类学家长期用来“反映”非西方社会关系体系的亲属制度概念,并非是他们从对非西方社会的研究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概念”,而实际上是将源自西方社会内部并在当代美国人的生活中仍然在被运用着的文化建构映射到了对非西方的社会的研究中。施耐德的《美国亲属制度》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发展了一种关于文化的理论,这一理论既是他分析论证的基础,也在此后日益证明其对其他文化分析的价值。

⑷ 日本是怎样保护传统文化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史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了剧烈冲击,但是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忘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1871年(明治四年)5月,日本政宫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术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从侵略者到战败国,使日本文化财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

1949年1月26日,发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灾,将日本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颁布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1954年,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目前这部保护法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护法典。《文化财保护法》明令规定由国家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由国家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用于保护传统文化艺术,这些举措表现了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爱护。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于1974年颁布实施的《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振兴法》,以及工艺产业调查,是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振兴传统手工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继《文化保护法》后,一部对工艺美术及相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由日本工业技术联络会、工业技术院制品科学研究所和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组成的传统工艺技术调查实行委员会,于197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艺品产业调查,于1976年出版了调查报告,对指导和推动各地工艺美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重要法规内容

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产划分为有形、无形、民俗、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财富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

无形文化财富是指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由于无形文化财富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富时,也常常将那些无形文化财富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其中,规定了工艺技术的指定基准,如陶艺、染织、漆艺、金工及其它工艺技术中符合下列四条之一的即可指定:第一,艺术上具有特殊价值的;第二,对艺术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术;第三,在工艺史上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第四,艺术价值高,对艺术具有重要作用,又在工艺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地方特色显着。对工艺技术保持者的认定基准有两条:其一,重要无形文化财富所指定的工艺技术的高度持有者;其二,重要无形文化财富所指定的工艺技术及相关技术的正确保持者、精通者。

民俗文化财产又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其中,无形民俗文化财富是指与衣食住,民谷生产、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富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则被指定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富,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富。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院、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植物以及地质矿物也被列入纪念物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群落。

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的无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在今天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文件中,一律称之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大致相同。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

“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保护非物质遗产先进经验中的基本经验。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实施,首先是对文化财产的指定,尤其是对无形文化财产的指定。如工艺技术,一是指定了技术本身,二是拥有了技术的具体匠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很突出,他们采取了科学的认定程序,用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

在文化财产保护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个别认定指对于某个技艺传承者个人资格的认定;综合认定指对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项的民俗活动的认定;保护团体指对那些由一个以上文化财产持有者的集团的认定。

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间国宝”认定。“人间国宝”是指被个别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都是在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其精湛技艺赢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成为各相关方面的名人、名手。一旦认定后,国家就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录制他的艺术,保存他的作品,资助他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他的生活和从艺条件。日本文化厅统计指出,迄今艺能方面的“人间国宝”有57名,工艺技术方面有57名,共计114名。据了解,日本文化厅年度预算超过1千亿日元,其中10%被用来保护国内重要有形文化财产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人间国宝”),相当于15亿元人民币。而每年为每位“人间国宝”提供的经济补助为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9万元。日本各工艺技术保持会已相继编辑了“人间国宝”工艺篇数十卷,如《民间陶器》、《色绘磁器》、《型绘染》、《雕漆》、《铸金》、《蜡形铸造》、《雕金》、《日本刀》、《刀剑研磨》、《本工艺》、《竹艺》、《衣裳人形》、《纸塑人形》等等。日本政府不但对“人间国宝”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在税收等制度上也给予优惠,还给他们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由于“人间国宝”的作品有保留和升值价值,购买他们的作品就像购买古董,收藏价值非常高。正是这种尊崇和保护制度,使得日本传统的手工纸、手工伞、漆器、雕刻、陶瓷、织锦、和服、净琉璃等各种古老手工艺得以流传,并高水平地保留至今。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几十年来,文化激励机制的推行,已经使日本许多工艺技术、表演艺术等门类在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从濒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荣。

在保护文化财产的过程中,除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查保护方面的人才。

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财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财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财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财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世界的影响和贡献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着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贡献,特别是《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尽管它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本,人们将传统文化遗产统称为“文化财”,即所谓“文化财富”;对于创造文化财富的艺人们更是尊重有加,统称为“人间国宝”。这些命名的提出,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那些一向为社会所忽略的民间艺人也由此区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的促进了文化的传承。这一点对他国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曾产生过重大影响。

首先,无形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提出,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日本将文化财富按有形和无形来划分的作法,至今被联合国在文化遗产划分上采用。在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公布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日本文化财分法的出现,极大的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为人类另一部分遗产-----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树立的典范。

其次,在这种文化遗产理念的影响下,1955年,日本开始了以工艺技术和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为对象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富”及民间艺人的指定工作,首创了“人间国宝”保护体制。这些举措在抢救和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推广,并被纳入“人类口头及无形遗产抢救和保护”的整体框架中。到目前为止,这个体制已在日本之外的韩国(1964年)、泰国(1985年)、菲律宾(1994年)和法国(1994年)得到了推广和建立。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首尔、威尼斯、东京、马尼拉等地举办了数次“人间国宝保护体制国际培训班”,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⑸ 在精神和文化领域,要有什么的意识

在精神和文化领域,要有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心理状态等方面意识。
在精神和文化领域,要有从更深层次的精神和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审美观念意识。
精神和文化领域要有人类思维领域所涉及的哲学和文学艺术意识。精神和文化要有人类所创造的一切衣食住行需要的物品和工具。

⑹ 日本文化遗产的民俗文化遗产

[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它记载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变迁,传承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是该国和该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标记。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当今丰富多彩、壮丽灿烂的人类文明。作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政府和社会近年来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规模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于我国而言,近邻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各项举措不乏可资参考之处。
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成为我国社会尤其是相关学界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东亚的邻国日本,是世界上较早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保护工作加以制度化和体系化的国家。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日本文化遗产概述
日本文化遗产,日语为“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物、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语为“天然纪念物”。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物质性文化遗产。日语为“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其中还分为:重要文物,日语为 “重要文化财”,即物质性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国宝,日语为“国宝”,即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登记文物,日语为“登录有形文化财”,指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近现代文物。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无形文化财”,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为“人间国宝”。
第三,民俗文化遗产。日语为“民俗文化财”,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登记的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3月15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若狭めのう(玛瑙)玉磨用具”、“胜沼のぶどう(葡萄)栽培用具及び(以及)葡萄酒�|造用具”、“云州そろばん(算盘)の制作用具”。
第四,风景名胜。日语为“记念物”,可分为:古迹,如贝冢、古坟、遗迹等。特别古迹,即古迹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名胜,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特别名胜,即名胜中特别重要的部分。自然景观,即动物、植物、矿物等。特别自然景观,即自然景观中特别重要的部分。登记的风景名胜,即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其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第五,文化景观。日语为“文化的景�Q”,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日本文化厅为了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 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180个重要地区。重要文化景观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四个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_(近江八幡水乡)”(2006年1月26日选定),岩手县一关市的“一�v本寺の农村景�Q(一关本寺农村景观)”(2006年7月28日选定),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煌长瓤�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Q(由阿伊努传统开发引起的沙流川流域的文化景观)”(2007年7月26日选定),以及爱媛县宇和岛市的“游子水荷浦の段�x(游子水荷浦的梯田地)”(2007年7月26日选定)。
第六,古建筑群。日语为“�煌车慕ㄔ煳锶骸保�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重要古建筑群,即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第七,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日语为“文化财の保存技术”,指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选定保护技术,日语为“选定保存技术’,即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第八,地下遗产。日语为“埋�i文化财”,这种文化遗产与上述各种文化遗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
首先,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完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了强烈冲击,但是日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忘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1871年5月,日本政宫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物保存法》,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和《重要美术片保存法》(1933年)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遗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49年1月26日,发生在奈良法隆寺金堂的火灾,将日本最古老的描绘在木结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由此催生了日本在1950年颁布并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1954年,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并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如《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基准》、《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认定基准》等法规,目前这部保护法已经成为一部十分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文化财保护法》明令规定由国家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由国家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保护传统文化艺术,这些举措表现了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爱护。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于1974年颁布实施的《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是日本政府为进一步振兴传统手工艺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也是继《文化财保护法》后,一部对工艺美术及相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由日本工业技术联络会、工业技术院制品科学研究所和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协会组成的传统工艺技术调查实行委员会,于197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艺品产业调查,并于1976年出版了调查报告,对指导和推动各地工艺美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成千上万的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才。
再次,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看到了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和保护。日本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是非常典型的例子。“人间国宝”主要指的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或者是在工艺技术上有绝技,或者是在表演艺术上有绝艺。他们的精湛技艺一旦赢得政府的正式肯定,即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国家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保存其作品,资助其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其生活和从艺条件。
最后,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遗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遗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三、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给我们的启示
(一)处理好法律和教育的关系,立法与教育并重
立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法律的规范管理作用,制定出全面、系统的《文化财保护法》。在用法律进行约束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对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除了在各种宣传日集中举办活动,政府更是下大力气重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将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介绍和保护的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每年的修学旅行,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观文化遗产,让学生们实地感受。代表团每到一地都会遇到学生参观团,从幼儿园的孩子到小学及初、高中学生,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日本政府“从孩子抓起”的教育理念。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不久前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法为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仍应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国民素质,从小抓起,使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意识和行为。
(二)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日本政府对于文化遗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保护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也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而这种利用更倾向于挖掘其文化价值以及对民众的教育,经济色彩较淡,当保护和利用发生矛盾时,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目前日本正在进行的富士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介绍中有一段话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并非目的。将富士山作为人类共有财产,传承后世并完好保存,这才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弘扬文化和发展经济,然而目前许多地方存在重经济效益、重眼前利益、轻整体保护、轻文化内涵挖掘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政府应切实提高对各地主要负责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法律和舆论监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好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关系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起步早,除了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还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财的概念和许多具体保护措施。对于国家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不仅每年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贴,还出资收购作品,拍摄宣传片、在国内外举办展览、并帮助其培养传承人。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为“人间国宝”, 艺人们会得到国家、民众和社会的极大尊重。日本政府正是通过法律和这些无形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挽救了大批优秀的技艺,大大促进了文化的传承。我国以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不够,今年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开始改善。然而目前还存在相关措施跟不上、地方政府对此重视不够等问题。我们应尽快完善认定、登记和保护等相关措施,从上至下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切实采取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资金、宣传以及培养传承人等方面给予支持,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在历史遗迹保护方面,在城市景观问题上,日本起步早、重视程度高、规划控制严格、法律法规体系齐全。以京都为例,京都坚持不建高楼,严格规定城内的建筑一律不得超过45米。尽可能地不拆民居,对住老民居有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经济上的补助。虽然不少街道十分狭窄,但从来没有随意扩大加宽过。而且不仅重视古建筑物的空间,还特别重视城市周边自然山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把山体景观作为城市建筑物、城市美的背景地图。对山林植被及地形地貌的保护极其严格。在奈良,从奈良地铁站沿登大路前行,仿佛穿越时空隧道, 渐渐进入方圆数平方公里的“春日原始森林”,林木茂盛,草地辽阔,东大寺、法隆寺、春日大社等历史遗产分布其间, 曾被当作神祗来供养的鹿,闲散于林中和寺庙前后, 或悠闲地吃草,或与游人玩耍。同时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原生态。例如,德岛县的“阿波舞蹈”、富山县的“刮风盂兰盆节舞蹈”、冲绳县的“诶萨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民间歌舞享有盛名。政府予以财力和人力的大力支持,使得其传承发展。
四、结语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在相当程度上除了其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健全、国民法制意识和保护意识较强等方面的原因外,还得益于日本各界相互配合连携的传统。了解或参考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经验,对于我们或许是不无启示的。

⑺ 日本和美国是怎么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的

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保护非物质遗产先进经验中的基本经验。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实施,首先是对文化财产的指定,尤其是对无形文化财产的指定。如工艺技术,一是指定了技术本身,二是拥有了技术的具体匠人。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很突出,他们采取了科学的认定程序,用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
在文化财产保护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个别认定指对于某个技艺传承者个人资格的认定;综合认定指对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项的民俗活动的认定;保护团体指对那些由一个以上文化财产持有者的集团的认定。
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间国宝”认定。“人间国宝”是指被个别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都是在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其精湛技艺赢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成为各相关方面的名人、名手。一旦认定后,国家就会拨出可观的专项资金,录制他的艺术,保存他的作品,资助他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他的生活和从艺条件。日本文化厅统计指出,迄今艺能方面的“人间国宝”有57名,工艺技术方面有57名,共计114名。据了解,日本文化厅年度预算超过1千亿日元,其中10%被用来保护国内重要有形文化财产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人间国宝”),相当于15亿元人民币。而每年为每位“人间国宝”提供的经济补助为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9万元。日本各工艺技术保持会已相继编辑了“人间国宝”工艺篇数十卷,如《民间陶器》、《色绘磁器》、《型绘染》、《雕漆》、《铸金》、《蜡形铸造》、《雕金》、《日本刀》、《刀剑研磨》、《本工艺》、《竹艺》、《衣裳人形》、《纸塑人形》等等。日本政府不但对“人间国宝”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在税收等制度上也给予优惠,还给他们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由于“人间国宝”的作品有保留和升值价值,购买他们的作品就像购买古董,收藏价值非常高。正是这种尊崇和保护制度,使得日本传统的手工纸、手工伞、漆器、雕刻、陶瓷、织锦、和服、净琉璃等各种古老手工艺得以流传,并高水平地保留至今。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持有人”。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几十年来,文化激励机制的推行,已经使日本许多工艺技术、表演艺术等门类在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从濒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荣。
在保护文化财产的过程中,除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规定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比如,日本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产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这样强调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查保护方面的人才。
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财产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财产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利用这些文化财富。比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财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财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

⑻ 文化持有者到底是谁

持有这种观点的可不是某一个日本人,清代的时候日本人就认为中国已经丧失了华夏文明传统,还用孔孟之学的高深论题来询问去日本做生意的中国商人,中国商人无法回答的时候甚是受到奚落,所以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是什么情况下的哪一个代表人物?

⑼ 电子媒介对文化的影响

网络化的思想及信息操作的清晰度会对社会干扰产生令人忧虑的负面作用,这种对主体价值理性的削弱甚至抛弃所造成的文化生活对网络的服从,势必演绎成一种文化的病态。总之,现代技术对文化的渗透作用不仅不·会停止,反而会愈演愈烈。对此采取视而不见或坚决抵制的做法,对文化的生产、消费和传播均有害。人们当然应该头脑清醒,趋利避害,在文化传播活动中保持二者必要的张力和动态平衡。
文化传播的前期大多是群体对群体的传播,因为个人对个人的文化传播处于较低层面,缺少现代的信息工具和传播方式,而网络传播作为信息高速公路正好填补了人类的这个空缺。从整个社会角度看,网络传播就如同社会运行的神经一样,对人类的交流、交往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网络在技术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十分理想的文化交往和沟通的平台,它像一个巨大的信息超市,成为人类大众聚会的广场,使人类的精神家园有了一个新的栖息之地。但与此同时,网络也使人们对传播的内容失去了必要的控制。网络是工具理性的胜利,是技术的胜利。它强调的是形式,忽略的是内容,它用形式颠覆了内容。对此,人们必须引起高度瞥惕。
总之.当代传播媒介是一种社会辐射力很强的文化装置,不仅影响到文化传播的范围、内容及速度,成为文化传播的强大动力,而且当代传播媒介的诸多特点已进入当代文化的深层结构,使当代文化呈现出媒介化的特征。文化的媒介化是“文化与传播同质同构”在当代的突出表现。

三、媒介文化化
传播媒介文化就其实质而言,是媒介的文化价值。媒介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它在文化社会系统中形成了一个亚文化系统,即媒介文化。研究媒介文化,实际上就是研究传播媒介与文化及其变迁之间的关系。媒介文化离不开媒介的存在与发展。威尔泊。施拉姆认为:“媒介就是插入传播过程中,用以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递的工具。”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传播媒介文化经历了口语文化、书面文化和印刷文化及电子媒介文化几个阶段。
口语文化是一种民主性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传播基于人先天具备的能力,从而使每个人都可享用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但口语文化在传播过程中易受时间的侵蚀而湮灭,而且它的影响往往局限于某一地域。书面文化使传播成为一种破解和使用符号的技术,这种变化的意义是深远的。“书面语出现是语言脱离了口语传统向世俗权利转变,结果对空间关系的强调超过了时间关系”。书面文化摆脱了方言所造成的文化隔离,扩大了文化交往的范围。电子媒介是书面文化发展的高峰,也是口语文化与书面文化在电子传播方式中的融合。电子媒介使文化重新通过声音和图像的形式得以传播,从而清除了书面文化的文字符号对大众的限制。不论教育程度的高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的声音与图像和文化接触。如同口语文化一样,电子媒介从传播方式来看,对使用者没有任何非自然的要求,因而具有真正的平等性和民主性。
传播媒介文化的发展固然与某种特殊的传播技术有关,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的发展所推动的。文化与媒介文化的关系表现为
1.人类创造了文化,同时也就学会了进行丈化传播
烽火、击鼓是文化传播;驻寄梅花、鱼传尺素,也是文化传播。人类文化并非得自遗传,而是后天学习所得。人类文化的这种后天获得性,乃是文化变迁与发展的基础。文化变迁与发展受到传播的巨大影响。而传播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变迁是文化的纵向发展,传播是文化的横向发展,两者相结合则是世界传播文化的进步。
2.文化较多依技于传播,没有传播,它将随文化持有者的死亡而消失
没有传播,便没有文化的增值、同化和重构。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戈登限泽认为,在每一个民族的文化中,都有很大的成份是由传播而来的,而这一比例可高达90%。这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民族或国家的文化而言,独立创造的文化只有10%。人类正是通过使用、控制传播媒介,才使得文化得以传承、共享、发展、延续下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变迁和发展。
3.传播嫌介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传播是文化跨时空,冲垮各式各样的社会篱笆,不仅影响着文化的形成,而且影响着文化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形成了文化的融合、增值和变迁。
文化融合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文化经过接触交往后,彼此借鉴、吸收、交融而形成一种新文化的过程。文化融合是传播的结果。这种结果可能是各种文化体系中原有文化要素有的被保存下来,有的被抛弃,有的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原有文化体系的新文化体系。传播不但是文化融合的前提,也是促进文化融合的重要机制。文化同化是文化融合的主要表现。文化的融合于同化为原有的文化圈补充了新鲜的养分,形成了文化的更新,使得新文化的适应、整合功能进一步增强。
文化增值是文化的放大现象。当一种文化原有的价值或意义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出价值或意义,或者一种文化的传播面增加从而使受传体文化相对于传体文化有了某种增值放大,这就是文化的增值现象。
文化变迁,泛指文化诸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从文化内部因素看,引起文化变迁的主要原因是文化的接触、传播、新的发明和发展等。文化传播是文化变迁的重要动力,文化变迁是社会发展的标志。
总之,当代文化传播渗透于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之中。当代文化传播的发展离不开媒介文化的发展

⑽ 为什么传承人属于无形文化财产

·
楼主,是【无形文化遗产】,不是财产,用词要准确-__-!

无形文化遗产,即指无形的文化遗产,诸如语言、戏剧、音乐、舞蹈、宗教、神话、礼仪、习惯、风俗、节庆、手工艺等不能够固化的人类财富。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形成,并于同年5月确立了有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完善了保护的内容。
这是世界范围内率先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法规进行制度化保护的重要举措,被视作“第一法规”,不仅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同时作为并列的保护对象,而且还将“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即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置于重要位置,为此专门建立了“人间国宝认证制度”,明确规定了“认定”及“解除认定”的权限和程序。

在《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人间国宝”的认定。“人间国宝”是指被个别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都是在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其精湛技艺受到政府的正式肯定,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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