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方法律文化
原因有二,一是内因,而是外因,分述如下:
一方面,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
另一方面,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视角如下:
1、人类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们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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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急求!!!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异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⑶ 西方国家的宪法有哪些特点简单点答
西方宪法文化则由于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资本主义发展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较全面、较系统的特点。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来看,西方宪法文化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原则也通过在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的相应方面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对宪法文化以往只涉及政治权利、自由权的发展。
以宪法典为代表的现代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从宪法文化角度看,理性建构体现了制宪者的制宪立场,但建构本身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制宪者无法实现精神层面的宪法文化建构。宪法典的文化意义不是直观的反映了宪法文化事实,而是通过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运行,实现多元化的整合。当代中国宪法典的宪法文化责任,就是要立足于实践,通过对社会各阶级利益结构的分析和宪法文化发展走向的科学预期,建构合理的现代民主制度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与此同时实现对宪法文化发展的间接影响。
⑷ 西方法制特征及主要表现
小谈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征
从原始社会起,人类逐步产生了许多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初级的社会规范。而随着阶级的产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这些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而后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犹如一颗璀璨明星在历史的银河中熠熠生辉。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和商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四大渊源。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东西罗马帝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它随着罗马社会的变迁,吸收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经历了近千年的变迁,最终成为了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德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大陆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被当时的罗马人称为“蛮族法典”。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法国、德国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内容,而英国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会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形成于基督教与教会产生和演变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 形成阶段(公元4-9世纪)
形成时期的教会法确定了罗马皇帝与主教“二元化”的管辖原则,但是仍受世俗王权的约束。
(二) 鼎盛阶段(公元10-14世纪)
这个时期的教会法在法兰克帝国的解体和东西教会分裂的背景下发展至鼎盛。
(三)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随着15世纪科学与人文思想的发展,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教会势力日趋衰落。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保存了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古代商事法规
在简单的经济条件下,没有明确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确实存在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 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实际上产生于中世纪。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级的产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种自治法。这种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国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现代商法
近现代商法包括三个体系:
(1) 法德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2) 英美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3) 社会主义商法体系
⑸ 古希腊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就是从城邦之中产生的,因而也强烈地受到城邦的制约,可以说,城邦是古希腊所有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显着的自然主义倾向
古希腊城邦自然产生的特点使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带有明显的自然主义倾向。“与自然和谐一致的生活”是他们追求的生存目标。
三、法律思想对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具有依附性
古希腊没有独立的政治学和法学,在相当长的时期,政治学和法学都是依附于哲学和伦理学之中。所以,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表现出对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具有较大的依附性。
四、政治问题和法治问题研究相对发达
古希腊思想家特别关注政体问题的法治问题,这构成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特色,促进了古希腊早期民主制的形成和发展。
⑹ 近代以来西方法制的一般特点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伴随?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它们或者模仿法国法,或者径直改造、移植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着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各部门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指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系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开端。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以后仍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她又是较早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不仅在英国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重要特点,故又称英国法系为英美法系。
英国法最初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影响并不大。从17 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差别。英国殖民地有两类:一类是“白人领地”,一类是“有色人领地”。“白人领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其法律制度有较多自己的特点外,其他几个国家现仍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国。而“ 有色人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由于在殖民地时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习惯法,独立后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某些影响,故其采用英国法的程度就比前一类国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点?
英国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贯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英国法中,法官和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⑺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
不具有封闭性
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阶段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平等性等属性。
⑻ 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性的表现
中西方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在多个方面:
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中国传统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中国人习惯于把刑、罚、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刑法。虽然历届王朝都注重法典的编纂,但大多数主要以刑罚为表现形式。有关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即用刑法的规定和方法来理解和处理非刑法化的问题。而法律并无民、刑之区分,往往是多部法律集于一体。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反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的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了一体遵行的效力。西方也因此有了大量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范,因而商法和民法很发达。这从罗马法中可以表现出来。而从法律文化的性质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个公法文化,其本质是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即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这也是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观念上的差异的体现。
2、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文化的本位的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而西方则是日益个人化。不过这也并非是绝对的。本世纪以来,中西方的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并日益提高,将人权写入宪法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大量相关的民事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而连带主义和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3、而伦理性与宗教性与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尊儒尚法成了西汉统治者非常推崇的治国理念。因而儒家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直到清末也没有大的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近代转变,并且至今对中国还有非常在的影响。
而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至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它要求将法律系统化,教会与西方“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有密切的关联;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基督教还最先筹办了近代第一批大学,其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成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材料:还有教会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构成了的近世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总之,宗教对西方法律的文化的影响深入到了思想和制度的深处。而在中国宗教则成了统治者统治的工具,而且其也未形成像西方基督教那样一套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因而宗教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甚微。
中西方两条法律文化主线的主要差异及其根源 :
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
第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
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⑼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及特点
您好!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重要时期,分别为: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文化的起源阶段,形成了希腊精神。
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时期,西方文化发展的黑暗时期,但形成了西方文化的另一重要支柱——基督教精神。
近代文化时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希腊精神得以复兴,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宗教改革,促使宗教走向市俗化,西方文化两大支柱共存、共荣。
现代文化时期,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科技革命的推动,西方文化走向了现代化,民主主义、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占居了统治地位。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西方文化
希腊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自由精神。
1、民主精神
古希腊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1)民主政治在于全体公民执掌政权;(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务公开与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与宽恕的原则。所有这些原则都体现着一种民主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人文主义精神。
2、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的,真正彻底的法治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通行无碍。在古希腊,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
3、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或理性精神是希腊文明中的重要内容和最显着的特征。
希腊理性精神突出地表现在其哲学中,如实体与存在的学说,原子论,共相说,理念论,辩证法,形式逻辑等等。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还表现在对理性以及知识和智慧的热爱与追求上。理性、知识和智慧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具有神性的尊严。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也是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希腊的理性主义精神深深地影响了2000多年来的欧洲哲学、宗教与科学,从而深深影响了2OO0多年以来西方人的社会历史与生活。
4、自由精神
希腊的自由精神最集中地体现在对个性的追求和尊重上。希腊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独特价值,不可重复,不可替代;这样—种观念在古希腊已表现得非常明显。希腊人的个性意识突出地表现在行为处事具有自己的独特判断力上。
二、中世纪基督教文化
西方中世纪属于封建时代,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占居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基督教的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爱的精神、禁欲主义以及封建的骑士精神构成了中世纪西方文化的精神主流。
1、罪感意识和救赎意识
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先祖亚当、夏娃由于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被罚下界,因而人是生而有罪的,这种罪感意识是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甚至也是整个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
3、爱的精神
基督教有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仁爱、信仰、希望,爱居三德之首。在基督教看来,爱是信仰和希望的落实处。
4、骑士精神
骑士精神是一种世俗精神,是中世纪封建化过程的产物,直接体现了封建的传统,洋溢着封建的精神。骑士是封建贵族,处在封建体制中,是大贵族的附庸,必须向之效忠;同时又是自己领地的主子,有许多农奴依附于他,需要他的宝剑的保护。他有封建义务,也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他所遵循的道德如忠诚、荣誉、勇敢都是封建道德。
三、近代西方文化
这一时期发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带来了人类思想大活跃,大解放,在这一时期,其文化的主要精神是人文精神、个人主义、新教精神。
1、人文精神
文艺复兴与启蒙时期的基本精神是人文精神。文艺复兴是以批判中世纪宗教的黑暗为起点的,针对中世纪宗教中只有上帝而没有人的状况,提升人的地位,弘扬人的价值成为其宗旨。
2、个人主义
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的发现,最重要的精神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不仅仅指利己主义,甚至不主要指利己主义,而主要指个人自觉的主体意识与个体性意识。西方文化中同个性自由、个人能力发展与个人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主义精神,就崛起于文艺复兴时期。
3、新教精神:宗教世俗化
宗教改革是一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其兴起于1517年的德国,后来传播到欧洲其它地区,对西方文化的影响深远。
四、现代西方文化精神
现代西方文化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由精神和自由主义
自由精神在西方历史上渊源久远,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立国的基础,也是支配性的精神。现代西方自由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权:
经济自由主义:
市场自由主义:
思想自由:
个性与意志自由:
2、民主主义和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西方源远流长,现代西方国家政体各异,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贯穿如一,民主与法治的潮流在当代已不可阻挡。
西方国家一直以自己是民主国家而自豪,民主和法治精神成为西方人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精神。
3、科学主义、理性精神和创造精神
科学的发展历来有两大传统: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
4、个人主义
现代西方文化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个人主义。
从西方文化的发展史看,起源于古希腊的理性精神、科学精神、自由精神、民主与法治精神和发端于基督教的伦理精神一直贯穿始终,因此,我们可以说希腊精神和基督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二大支柱。
走向后现代的西方文化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结合,更重视生命价值,更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要求科学的目中要有人;理性与非理性并存,把人的情感、无意识、基本需求和欲望放在了人的面前;精英文化与大众(通俗)文化结合,通过新媒体,大众的、通俗的、时尚的流行文化迅速崛起,大有与精英文化一较高下的势头;西方文化传统与东方文化传统结合,许多西方学者在反思现代化的教训时,把目光转向了东方,东方传统文化中的重人伦,追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思想引起了西方的兴趣。但这些走向从目前来看,都尚未定型,还处于发展、探索之中,对此作出评价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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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