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
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即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有效合同纠纷又包括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 合同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C.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歌手与经纪公司解约案
1、案情介绍
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
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2、法律分析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
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
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报酬、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
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
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
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
研究了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
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
3、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
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诉了。
3、判决结果
经过分析整理后,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
2、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到诉状后,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应退还,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宣传网页》、培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制作的单曲、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但大多费用,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各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从结果上看,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法院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这一点比较遗憾,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法院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不过既然是酌情,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
4、律师建议
总的来看,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在选择经纪公司、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要谨慎,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把事情做在前头,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
D. 蒋依依起诉冯小刚经纪公司,双方到底有何纠纷
蒋依依和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是对方并不是冯小刚的经纪公司,蒋依依已经发文辟谣不喝乌龙茶,可见蒋依依起诉冯小刚经纪公司一事纯属乌龙,冯小刚已经从该公司退出,蒋依依起诉的是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她与该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至于具体是什么合同纠纷我们就不得而知,粉丝们都希望蒋依依可以早日摆脱经纪公司的控制,这样她也可以获得更好的资源,对于蒋依依的演艺事业也会有更大的帮助。
对于一位正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的演员来说,这无疑是致命的打击,这次的纠纷案对于蒋依依来说格外重要,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可以说无关痛痒,最终的结果如何还要看法院的判处结果,我们也希望蒋依依可以早日回归事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