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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计算税款

发布时间:2022-12-21 16:05:57

‘壹’ 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按季纳税6万)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需要注意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各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文化事业建设费

‘贰’ 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对于建设费有什么要求?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
(1)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酒吧等。
(2)广告业。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征收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我国相关法律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的依据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综上所述,我们要依法纳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其实是应该要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得出的应缴费额。
法律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叁’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负责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采用两种方式征缴。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要厘清广告展示与会议展览展示的区别,在征缴时需要正确划分。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不属于娱乐服务,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仅仅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广告代理),从事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再缴纳该费。而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按规定征缴。

境内缴纳义务人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事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相应服务的增值税相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提供应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由接受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广告服务接受方扣缴。来华文艺演唱会、艺术体操表演等不属于征缴范围。

由于广告服务与娱乐服务在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应缴费额的确定和计算上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差额征缴,后者全额征缴。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提供广告服务实行差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没有支付的,则全额缴纳。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对于允许实行差额征缴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娱乐服务营改增过渡期间的营业税发票、符合规定情形的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等。

提供娱乐服务实行全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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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伍’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基础是广告服务的利润,并不是办理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后就要计税。如果公司有广告业务的盈利就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反,没有的情况下就可以不用交。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按提供广告服务的销售收入和 3 %的费率计算应缴金额。以上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的相关内容。

哪些项目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1 、 在国内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和户外广告企业,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 、中国境外广告媒体企业和户外经营企业在国内提供广告服务,在中国没运营机构的,以广告业务接受者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类形式为客户的商品、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项目活动。包含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本文主要写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陆’ 文化事业建设税是什么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什么?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二、哪些项目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财税〔2016〕60号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税是如何缴纳的?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3、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柒’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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