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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定制互联网文化活动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2 14:13:13

Ⅰ 哪些业务需要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产品就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主要有:1.音乐娱乐 2.游戏产品. 3.动漫画 4.网吧网络文化经营(已不批)5.美术品艺术品 6.演出剧目 7.展览比赛活动
1.音乐美术娱乐产品(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APP音乐);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2.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3.艺术品;艺术品又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4.演出剧(节)目;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主要包括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5.动漫;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 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6. 表演类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Ⅱ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七条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Ⅲ 网络文化包括哪些方面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在网络空间形成的文化活动、文化方式、文化产品、文化观念的集合。网络文化是现实社会文化的延伸和多样化的展现,同时也形成了其自身独特的文化行为特征、文化产品特色和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特点。

网络文化是新兴技术与文化内容的综合体,单纯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妥当的。一种是从网络的角度看文化,另一种则是从文化的角度看网络。

前者强调从网络的技术性特点切入,突出由技术变革所导致的文化范式变迁。而后者则主要从文化的特性出发,强调由网络内容的文化属性所引发的文化范式转型。



网络文化的特点:

1、迅猛多元:

各类网站发展迅猛,形成网络文化建设新格局。以重点新闻网站为骨干,各级政府网站、知名商业网站和专业文化类网站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生动局面逐步形成。

2、产业加强:

网络文化产品日益丰富,供给能力显着增强。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成为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源泉,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得到快速发展,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展览馆、网上剧场建设日新月异,网络科普资源不断丰富,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形成雏形。

3、网络政府:

从“网络问政”到“网络行政”,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舆论监督,提升执政能力,日益成为政府部门的创新之举。

同时,网络文化在发展进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甚至违法现象,如暴力网站、黑客事件、木马病毒、垃圾邮件、虚拟诈骗、虚假谣言、侵犯隐私、网上抄袭、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等,对网络管理和网络道德规范提出了挑战。

Ⅳ 哪些业务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文网文分为三大类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单位 。涉及这些类型的业务都是需要办理文网文的。

一、互联网文化活动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二、互联网文化产品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互联网文化单位

指的是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后,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取得许可证。

这些类型的网站也是需要办理文网文的:

1、游戏类:含游戏产品运营、游戏产品运营(含虚拟货币发行)、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2、表演类:即各种网络直播产品;

3、动画动漫类:指的是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4、音乐娱乐类:像音乐门户网站,app音乐产品;

5、展览比赛类:指的是展览型比赛型的网站;

6、演出剧节目类:像爱奇艺优酷薯仔等视频网站;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证书案例

Ⅳ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范围:

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产品(包括游戏产品运营、虚拟货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

3、美术品、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

5、动漫(画)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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