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及如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1、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2017年12月7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的会议上,意大利南部负有盛名的那不勒斯披萨制作(Neapolitanpizza-making)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评选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
2、节日展会
文化遗产日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至此,我国已经有了“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古族长调民歌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类和非物质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政府希望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国“文化遗产日”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选在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而是确定在没有任何特殊意义的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这样做旨在使这个“文化遗产日”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B.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额···不知道对不对。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尴尬
(一)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2] 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
建国以来,中国出土了数万件简牍,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方法,绝大部分只能临时浸泡在水里,时间最长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贵文物,包括成批的丝织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纺织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精华,许多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很多已经不复存在,现存的部分文物也濒临损毁;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马王堆汉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纺织品和竹简帛书的学术价值极高。这些有机质文物多数国家一极品,出土时光亮新鲜,但出土后迅速氧化变色、变质、变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轰动海内外。其中数百件青铜器和数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护技术,象牙几乎全部毁损,青铜器正在遭受有害锈的不断侵蚀。[3]
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科学监控和安全防范系统的严重滞后,也使非法交易诱发的盗掘古墓葬、盗窃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无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和肢解,各类器物流失海外或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鉴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以及遭破坏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及其必要。保护手段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关键。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出现明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且必须尽快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明确,可借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10]其次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界定:
1、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传统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周围环境;
2、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
3、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区,古村、古镇等;
4、能够体现我国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的区域。[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中各个要素考虑进去,总结其共同点,提炼适合总体的保护措施。可以用归纳的方法对整体进行总括性、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个方针其实可以考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因为这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保护”是核心和前提,“抢救”是当务之急,利用是最终目的,“管理”是关键和保证。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保护为主”,把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这是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从国务院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历史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监督、保护等管理工作。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等工作。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同时,管理部门本身由于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另外,考虑到各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体针对各要素的单独立法的形式。例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专家提出应该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强调的是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这个环境大的可以是一个城市,小的可以是一个城镇、一个街区。
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例如《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稳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各个相关法律要注意彼此间横向的联系,要相互借鉴,还要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尽量考虑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要分层次、分级别,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12]: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要分级别,可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的遗产,应向下放权;另一方面,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有效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也不能掉以轻心。世界遗产公约有其一套底线,任何项目都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我们保护不力,那么他们将先进行“黄牌警告”,然后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
然后,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上,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13]同时,应该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去补充和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事业。
最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相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环境问题的恶化会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人口的急剧膨胀会不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会不会因用地问题拆毁历史文化遗产……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促进作用。
(二) 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在如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援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协调发展原则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我们应该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赋予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以新的内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为新的遗产代代相传。“挖祖宗墓,吃子孙饭”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能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保护,而且还是全社会进步的过程。”
2、预防为主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纠正“最大限度”的错误观念。“有限开放”和“限量游览”在旅游活动中比较可行,国外已经做得很好,我国现在也开始试点进行。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何种损害是可以弥补的,何种损害是毁灭性的,做到研究走在开放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有些是不适宜开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适宜开发的,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还达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应该保持原状;有些是只能有限开放的,多度开放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还有些是可以完全开放的。“预防”是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真实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称不上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圆明园盛极一时的风貌我们已经无法领略,但是它现在的面貌起码也真实地记载了历史上其受到的劫难,我们就不必再枉费心机去修缮,保持现状才是上策。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了事前规范,历史文化遗产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原状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恢复所需付出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不仅比我们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大,同时更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大得多。
3、环境责任原则
凡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者,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负责单位要缴纳包括税收等在内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参观旅游活动中,游客要购买门票。凡有权开发历史文化遗产者,同时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并分析研究何种因素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破坏者恢复主要指的是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鉴于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难恢复和不可恢复性,对于这种损害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力恢复和治理的,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门来进行恢复和治理。此条原则属于事后救济,由于其不经济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尽量避免破坏情况的发生。此原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定规范到具体操作,一定要体现严厉性。一旦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4、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要使公众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主人翁意识,要真正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其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保护常识,能够自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这种意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历史文化遗产知情权,要实行历史文化遗产状况公报制度,让公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与公众的力量融合起来:一方面,建议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咨询组织,作为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计划方案告诉有关的群众,考虑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其实在许多情况下,群众才是这方面的专家;然后群众把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政府,政府经多方衡量做出正确取舍。最后,对于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对历史文化遗产有重大潜在危险的活动,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开通多种渠道使消息畅通,对于重大情报经确信的,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借鉴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属于事前规范。在评价形式筛选上,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微弱影响的项目之外,一律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对评价报告的审批也应该严格化。对于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可能造成损坏但是可能通过保护措施预防和恢复的,原则上可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而动工的项目,应该由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不给其可乘之机。另外,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还要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从2004年9月开工,至今仍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已经责令圆明园管理处限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14]
2、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可能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比如说,要在历史文化遗址地拍摄电影、电视剧,首先剧组负责人要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审查必须的各种材料,比如剧本中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情节介绍,以及证明该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破坏的理由,或者应用保护设备和措施等;主管部门可向专家组求证,也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受理的申请,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颁布或者拒发许可证的决定,与此同时,同意颁发许可证的,要告知持证人的相关义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并且做出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生效。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理由,相对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时,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使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样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科学研究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几乎全部移植于国外,不仅使用的范围相当有限,舶来的技术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学验证与评估等研究环节。保护科学和技术的显着贫弱,远远不能应付数量巨大和门类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求。[15]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是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投资力度;另外,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方式也应该积极鼓励;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发行奖券、彩票的形式来刺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外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操作方法的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的供应。要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推进传统核心科技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对于一些新问题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机辐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此外,还要实施监测与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报道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并且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当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着重强调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不断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长远地看,建议在小学、中学的教材中多编入一些介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从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亦可考虑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例如发行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电话卡,出版地图册和各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图等等。
要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可考虑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针,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今天的开发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开发利用,要让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传到后代人手中。周总理当年就曾经劝阻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因为那时的技术还无法保存地下埋藏的丝质和纸质的文物,他说:“还是留给后人吧。”[16]所以与其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早日遭破坏甚至灭绝,不如信赖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对已经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和实验,如果展览、旅游、周边建设项目等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有现实和可以确信的潜在破坏危险的,应该及时消除妨害。
(五)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本土化,加强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4年底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对欧洲进行参观考察所作的考察报告,欧洲人主要是靠法律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发挥。[17]
国外许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在美国,如果游客想在大峡谷上面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韩国,知异山国立公园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许400人参观。[18]在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街区,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
我们既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的当数敦煌莫高窟。针对莫高窟自身特点和开放旅游时遇到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与海内外机构合作,对莫高窟的地质环境、气象环境、特别是洞窟小环境进行了检测,在莫高窟窟顶设置了窟区环境检测站,为洞窟安装温湿度自动检测探头、铝合金门窗及洞内挡护玻璃等。与此同时,敦煌研究院对日益增多的游客开始实施干预。2000年,对游客实行了窟内分流措施;2003年又启动了游客参观预约制,开展了“洞窟游客承载量”试验研究和“虚拟敦煌”建设,并在同年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和研究项目的开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洞窟保护压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内部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为根本解决敦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19]这样,真正做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本土化的最佳结合,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作为先进经验来推广。
目前中国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中国与德国合作开展了秦俑彩绘保护研究。[20]这些都是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开展更加广泛和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⒈周珂着.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⒊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吕忠梅着.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⒌陈泉生等着.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着.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⒎[法]亚历山大??基斯着,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C. 中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困境有哪些
非遗保护的现代困境及原因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各地区传统文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瑶族长鼓舞更是经受着传承主体困境、传承环境困境和传播路径困境的考验。
(一)传承主体困境及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强调其“活态性”,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但如今传承人断层状况异常突出,长鼓舞处于后继乏人、舞艺失传的状态。截止到2013年,清远市级以上非遗代表传承人共有67人,其中国家传承人仅1人,连南的省级传承人有9人,省级以上传承人平均年龄64.2岁, 占总人数的近七成,连南“鼓王”唐桥辛二公如今也已经74岁,部分项目面临“传承无人”的困局,传承主体陷入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城镇化的发展和现代文化的冲击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新兴生活方式的盛行,社会分层的存在及社会流动的可能性,年轻人的人生观和职业观有了很大改变,以至于当前非遗传承人断层现象非常严重,导致非遗保护受阻。社会分层使得社会成员在财富、权力和声望方面有高低之分而且处于较高位置者更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那么“人往高处走”就是社会成员普遍的价值观念,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更大,传承人的流动也是社会流动的一种,直接地影响到非遗保护的持续性。部分非遗传承人的转行则是为了上向流动,能够较多的获取自己所期望的资源的机会,是对促进自身及家庭更好发展的渴望。因此很多年轻人进城打工,他们很少跳长鼓舞,进入城市接触的更多是现代舞蹈,如节奏劲爆的爵士舞、舞姿绚烂的国际交际舞等。瑶族一般都会选取传承老人以“传、帮、带”的形式传承长鼓舞,但如今传承人年事已高且人数极少,传承人的培训经费也比较少,很多培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此外,根据势能理论,瑶族文化应归类为低势能范围文化,易被汉族文化、西方文化、流行元素等强势文化辐射和渗透以致发生文化变迁,使其外延逐渐挤压,内延逐渐被吞噬[3](p2)。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文化逐渐变为单一性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逐渐变得一致,且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的将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带回家,认为家乡的一切都是“土”的。外来新思想及现代强势文化的冲击使得瑶族青年人淡化了“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扭曲了非遗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身份认同功能,对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拒绝接受,其文化认同受到文化变迁质的影响,长鼓舞已渐渐地处于“人亡艺息”的状态。
2.教育方面的忽视和人力资源的匮乏
教育是向上流动的助推器,所谓“学而仕则优”,学业优秀的人更能获得进入更高社会阶层的机会,因此很多瑶民为了获取向上流动的机会,让孩子把重心放在文化课上,而对非遗关注则少之又少。长鼓舞传承主体困境一方面原因也在于瑶民对教育的忽视。其一,家庭教育的忽视。学校虽然有编写《瑶族长鼓舞》等课本,开设校本课程,聘请老艺人来教学,但很多家长觉得孩子以后要高考,留在大城市工作,必须得把精力放在文化课学习上,父母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学生学习长鼓舞的兴趣和热情不高,学生只是应付式的学习。其二,学校教育的忽视。学生繁重的课业和教学内容,一定程度剥夺了学生学习长鼓舞的时间。而且学生大多是寄宿在学校,长鼓舞的传承是一般孩童待在父母身边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中学会继而传承下来的,寄宿制学校的发展也剥夺了孩子待在父母身边学习长鼓舞的机会。
3.经费投入的不足和文化主体的缺失
瑶族地方经济本身不够发达,没有专项保护资金和多元的资金来源渠道来投入长鼓舞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用于保护的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和瑶民表演得来的部分收入,且社会参与度不够高,只有政府进入,严重影响了长鼓舞的开发利用。长鼓舞是以人为主体的舞蹈,必须用录影等音响设备来保存,经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瑶族地区技术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设备落后,影响长鼓舞保护工作。并且缺乏多学科的交融碰撞,造成研究视角比较狭窄,方法措施不够多样化。
此外,现阶段对非遗的保护大多数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的自上而下的保护过程,政府掌握着对文化资源的操纵权,造成文化主体间性缺失和文化的原真性及认同感难以得到真正体现[4](p41-45)。造成如此的原因主要在于主位观点与客位观点差异的不了解与忽视。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是美国人类学家哈里斯提出来的,主位观指尽可能的从当地人的视角去理解文化, 客位观指研究者以文化外来观察者的角度来理解文化[5](p36-38)。因此传承人的看法与意见就是主位的,政府、专家学者的观点则是客位的,由于地位、动机、价值判断的差异,主位与客位的观点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如果不重视传承人主位意见,太侧重客位看法,实行地方式的“宏大叙事”,就会造成瑶民缺少管理文化资源的权利,丧失“发言权”,导致瑶民在长鼓舞的保护过程中主体性缺少和参与性不足、文化自觉意识的逐渐缺失。
(二)传承环境困境及原因
良好的媒介环境有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呈现出一种传播机构在运作管理中的整体气氛,是参与者参加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方式汇合后形成的一种习惯模式。传承环境是媒介与社会长期交往互动中形成,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和影响媒介主体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当前连南地区传承环境有所变化,人们重经济、轻文化的思想和世人欣赏水平逐渐世俗化、舞台化等风气影响了长鼓舞的传承,神圣性有所下降,使之缺乏民族内涵,民族精神受到污染,原因在于:
旅游业能够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当地文化的拯救与发展,但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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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间的矛盾。旅游业的发展使得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跳长鼓舞不再是祭祖的需要,更多的偏向于谋生手段,其性质和作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偏离。且在本地发展旅游业的基本上是汉族人在经营,他们为了谋求经济利润,不断的改造传统文化,使其尽可能的符合游客脑海中的“异者幻想”和“他乡”期待,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应,缺少文化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外来游客也只关注表演形式,很少了解文化蕴含的民族精神。其二,传统价值观发生变化。外来人的进入,将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带入瑶族地区,对瑶民产生“示范效应”,民风淳朴、与世无争的他们逐渐认同外界金钱社会,争强好胜和竞争心加强。同时也可能使瑶民产生自卑心理和排外情绪,丧失民族个性,民族精神受到污染。
(三)传播路径困境及原因
文化的传承还有赖于传播路径。传播路径可根据媒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有声、光、电、字等,也可根据媒介工具的不同分为报刊DM传单、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平台、口口相传等。传播中路径越广泛,就越容易传播流传。但是目前长鼓舞的宣传大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线下活动,如一些表演节目、节庆节日,世人对长鼓舞的认识大部分是靠这些节目、节日了解的,很少在线上推广,连南政府官网也很少关于长鼓舞的描述,瑶民自身也不善于宣传,传播路径非常狭窄,形式非常单一,使其处于“处在深闺人未知”的状态。
导致传播路径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文化符号是一个地区具有象征意义和文化内涵的载体,但瑶族地区民族符号多样化但并不个性突出,很少为世人所知,这既不利于当地民族文化符号的保存与发展,更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6](p1)。文化符号,如长城就是中国的符号,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象征意义,赋予自身特定的民族身份。瑶族地区文化符号紊乱,没有打造出突出的特色文化精髓,品牌意识淡薄,一说民族舞蹈苗族的芦笙舞、傣族的孔雀舞闻名遐迩,长鼓舞却比较鲜为人知,不利于推广,导致当地旅游业发展缓慢。
综上所述长鼓舞作为非遗的典型代表,经受着各种困境的考验,推而广之,非遗保护也面临很多困境。因此,我们做出人为的努力来保护非遗是合理且必不可少的,重点在于该实施什么对策来更有效的保护非遗。
D. 中华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近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文化割裂现象比较严重,尤其在青少年人群中,存在片面追求西方文化、忽视本民族文化的现象。
二是缺乏结合当代中国文化发展创新时代需要的深入系统的挖掘研究。缺乏对中华传统文化现代性转化,在赋予民族传统文化以时代精神和适宜形式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严重不足。同时,缺乏科学的通俗化阐释。
三是传承与弘扬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活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利用不足,深度开发利用不够。有的地方对传统文化元素挖掘不够,无法有效地和文化产业对接等。同时,也存在文化遗迹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相矛盾的现象。
四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有待加强。特别是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基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欠缺现象严重,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后继乏人,存在人走艺绝的现象。
五是传承和弘扬的方式和手段相对单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的社会参与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不畅通,参与意愿不强烈,难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事实证明,仅靠政府的力量是难以实现中华优秀文化有效传承的,因为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其职能应是加强宏观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秀文化传承与弘扬。部分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手段吸纳和推广民间优秀的经验和做法,不能充分发挥家庭、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
传统文化只有在传播中才能得到升华,但当前的传播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以纸质媒介、通过传统购买和阅读完成为传播,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运用不足,严重影响了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以说教灌输方式为主,不能寓教于乐,无法与公众需求有效对接,难以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传统文化传播的积极性,影响了传播的效率。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的弘扬与传承,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当前,针对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症下药。这个药就是培训。从干部培入手,引进进一步的关注。通过学习和培训,能够准确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以及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能够秉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立场,处理好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固有根本的关系;处理好尊重传统与反省传统的关系;处理好继承弘扬与转化创新的关系。在与不同文明的对话、交流、互鉴中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在不断汲取各种文明养分中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现代意识的认同感,唤起弘扬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感,发扬光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强大基因,增强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