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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购买群众文化服务

发布时间:2023-01-20 21:09:05

A.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

谁来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向谁买——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再作为供给主体。
买什么——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实施意见》列出了政府可向市场购买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治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共计六大类314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如何买——规范购买程序,先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最后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
买得值——加强资金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形成购买前制订绩效目标、实施中实时绩效跟踪、结束后严格绩效考核的全程监督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供给主体退出机制。
专家指出,通过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赶进“笼子”,帮助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的角色转变,既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对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B. 如何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供给

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这是顺应时代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文化非营利组织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方向、思路和实施路径,必将大大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动力,有效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广阔空间,切实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福祉。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重中之重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正确处理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种市场主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总体水平。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有效路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这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改善社会文化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文化活力和文化创造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归根到底是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政府工作重点在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现各级政府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标准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同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健康的文化消费观念和方式,激发文化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近年来,各地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方面有许多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和宝贵经验。今后,各级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健全政策措施,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扶持;营造平等准入的发展环境,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和促进文化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加强宣传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舆论氛围。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缺一不可,要把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引入市场机制,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生动格局,全面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活力和发展动力。

C. 基层群众文化学习材料怎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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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起步时间较晚,相关的探索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政府对购买服务工作十分重视,各地政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拓展购买服务的范围,取得了较大突破和积极进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情况下,政府更应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当前,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正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涉及到养老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众多方面,并且呈现地域化、规模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处于成长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面广,目前也缺乏成熟的经验,所以各地政府只能进行渐进式的试点探索。虽然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够深入。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制度创新,虽然多见于各类政策性文件中,但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传统思维,形成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阻力。
实际操作制度规定不尽完善。现行政府采购品目中服务类项目范围过窄、政府购买服务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衔接等问题,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无限制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可在《政府采购法》制度框架下进行。但与货物采购相比,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大多具有无形、成本不确定、周期长、专业性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要涉及社会评价、社会效益,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门配套政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亟待补充和完善。
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目前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受益对象以工商企业、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一是专业化水平较低。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有些社会组织成员是下岗、失业和困难人员,缺乏现代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也缺少学习培训渠道和机会。二是社会资源筹集能力较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效益,但事实上大多数社会组织综合运用社会资源的能力还比较弱。三是社会公信力不高。少数社会组织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盈利方面,甚至一些社会组织出现了欺诈或腐败现象,导致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普遍不高。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还缺乏经验。部分行业协会脱离政府部门领导不久,行政化倾向较重;某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由于改革不彻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一类组织与原来的主管部门关系密切,而一些纯民间的组织则较少得到政府的扶持,生存困难,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后责任依然存在,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于公共服务项目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虽然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涵盖了一些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如合同双方责权的规定,但往往表述得不够明确,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对所购买的服务项目进行价格估算非常复杂与困难,且在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中也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和准确。
二、转变理念、健全法制和完善机关是有效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键
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提高认识,转变理念,为推进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思想基础。首先,确立治理理念,实现“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治理逻辑”转变。政府要在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公共服务供给,才能有广阔的视野和多样性的选择。治理区别于单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威管理,是各种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是上下互动的过程。在新型公共服务的体系中,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关系,将社会组织置于重要的合作伙伴位置,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功能优势,相互弥补不足,谋求公共服务的多中心治理之道,形成多元供给的局面。其次,确立契约理念,实现“柔性控制”向“刚性约束”转变。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是平等的契约合作关系,政府确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社会组织在合作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契约方式能有效规范公共合同主体双方的责任关系,尽可能减少随意性,增强刚性约束。最后,确立责任理念,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提供服务的责任仍然属于公共部门。对于政府来说,不仅仅是通过签订合同把服务项目转移,更重要的是对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政府作为出资者,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行事,明晰服务项目的要求、期限以及效果,并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控,防止低效率和欺诈行为。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需要有持续的经济和政治支持,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落到实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保障了参与各方的合法权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等制度规章。同时,要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职责,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职责,购买监管职责和绩效评价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切实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
扩大购买公共服务社会效应。绝大部分种类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纳入购买的范围,其中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服务、文化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是购买服务活跃的领域。目前,已有实践基础的领域主要包括:(1)养老服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的资格,在此基础上通过床位补贴等方法,购买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对于居家养老,同样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机构或服务队伍的资格,采用购买卷等方式购买人力服务。(2)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类似,残疾人服务应从原有的福利工厂模式,向政府购买发展。(3)扶贫服务:将扶贫资金招标购买,是促进参与性、当地自组织生长、可持续发展的可行途径。(4)教育服务:就业培训、特殊教育,以及基本教育本身,都可以引入购买的方式,财政资金保障,契约化地提提供服务,改变政府直接举办的单一方式。(5)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民办医疗机构、社区社会组织来提供,财政资金通过竞争或定向招标,间接实现其医疗卫生方面的责任。当然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不局限于上述方面,对于财政资金而言,最重要的是建立购买流程,从而在各个方面推进公共服务购买。
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促使公共服务购买程序化、规范化。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首先,建立政社沟通机制。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需要构筑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政社互动。其次,建立购买服务保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不确定性,有必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形成长效的项目供给机制。同时,将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如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等纳入《政府采购法》,为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方式和资金安排方法,建立有效的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形成完善的财政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保障。最后,建立监督评估机制。通过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能保证管理者的独立性,按照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招标竞标以及退出服务领域提供依据和参考。
继续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为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有力保障。在当前社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政府要承担改革中的引导和促进职能,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在登记管理方面,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合法化的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准入条件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政府外包服务职能提供承载主体,而且能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在政策体系方面,各地政府需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重点培育、扶持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政策,解决政策缺失的问题。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大力开展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引导社会组织重视和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加强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党组织覆盖面不广,大量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影响力和渗透力不强,不仅要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扩大组织覆盖面,还需明确其工作定位和要求,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规范化。
强化公共服务项目评估与监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制,以招投标、询价、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加强监督,项目完成后主要通过对购买服务的效率、公共服务的享用者、公众的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得明显实效。
总之,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应尝试不断地转变自身职能以及运用各种创新的方式来适应这种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政府部门得到“减负”,社会组织则获得更大的发挥空间,期望能更好地服务于民。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的创新,尽快形成惠及全民众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而稳妥地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基本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制建设更上层楼,成为创新社会管理新亮点。

E. 如何更好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扶贫开发取得突破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文化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围绕改善文化民生、推进文化扶贫,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不断加大,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持续实施。按需点单等服务模式提高了群众“要文化”与政府“送文化”的匹配度。流动服务、数字服务深入开展,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更加便捷。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日趋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显着增强。

F. 哪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

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了面向全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是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包括9项: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是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包括10项: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包括4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包括9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是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包括6项: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G.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买什么,如何买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
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解读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建立健全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预算管理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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