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房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危房有分为几种,其中承重机构危险构件系数大于30%的为一级危房,这类型危房因为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在5%-3%之间的为二级危房,有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小于5%的为三级危房,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目前我国珍贵文化遗产又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你认为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一、变旧城区改造的定位
在中国,旧城区改造首先定位于改造,而不是保护。这就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会对世界遗产的周边环境造成比较大的伤害,进而影响世界遗产。所以,政府在旧城区的改造的定位上,以保护为主而不是以改造为主。
二、严打擅自改变文物保护体制的状况。
有的单位将文化保护单位资产转移,这是违法的,因为文化遗产不是一般的物质财富,是文化资源,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决定了反对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但是我们在这个方面出现了问题。这种状况并不少见,本来应该是庄严肃穆给人凭吊的秦始皇陵,给人承包之后锦旗招展。为了根绝这种情况,要严打严查,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只有政策够狠,才可以止住这股风潮。
三、停止错位开发
现在很多重要的文化遗产,也有旅游文化价值的遗产,出现了人满为患、楼满为患两个情况。人满为患使文化遗产不堪重负,给文物本体带来伤害。楼满为患,这些遗产地过度的商业化、城镇化,伤害了原有的城镇环境。
四、缺乏应对自然灾害缺乏科技手段
目前面对自然灾害、自然破坏,在很多方面还是无能为力的。科技保护对于文物保护目前的贡献还不高。在大量的遗址里,树木长起来了,但是前面的遗址在不断地坍塌、破坏。对于此,尽快加快科学进步的脚步。
五、加大投入资金
目前的资金增长的确是在大幅度的增长,但是跟需求相比基数相比,太小了。对于大量急需保护修缮的工作来说,目前的经费是杯水车薪。同时资金来源的渠道狭窄,严重的依赖政府财政,而没有大量的民间资金能够形成规模的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那么资金的短缺造成了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及时的到位,最后,小病拖成了大病。对于此,政府因加大投入资金,同时在民间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从而,汇聚起一些民间资金并投入其中。
3. 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文化遗产保护有哪些措施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
4、提高保护技术。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着;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6、做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做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