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样的城市可核定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按特点分为古都型、传统风貌型、地方及民族特色型、近现代史迹型、特殊职能型、一般史迹型、风景名胜型等七类。
不仅要求城市有特别丰富的文物资源、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对文化保护程度也有较高要求。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在具体审定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②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巍山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名城保护范围:
(一)县城古城区的明清古城风貌、棋盘式街道格局、古建筑及传统民居;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古迹;
(三)巍宝山风景名胜区。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名城规划和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文化、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林业、工商、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名城保护范围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三)社会资助与捐赠;
(四)其他收入。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名城的宣传工作,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名城保护规划第八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的变更、调整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名城保护规划。
名城保护范围内需要进行房屋及其它设施的维修、拆除、改建、新建工程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向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第十条对名城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周边小流域开发工程,其规划选址和建设方案必须报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进入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其产权转让应当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寨、建筑群,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规划控制。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补偿或者安置;迁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和安置。第三章古城区保护第十四条古城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重点保护区范围:巍城东路、华兴街以西,巍城西路以东,巍城南路以北,文献街以南。
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至定香村、石龙山等山脚,西至大巍南过境干道,北至小河桥河,南至菜秧河。第十五条古城区的城市功能,以居住和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产业的开发。第十六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的维修和改造,高度不得超过8.5米,其中月华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两侧各100米以内和文庙街坊的建筑物应当修旧如旧,高度不得超过6米。第十七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住户必须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禁止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占道堆放物品。确需堆放的,必须报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古城重点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街道,损毁路灯、垃圾桶、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建造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等构筑物;
(三)修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门面装饰和广告牌;
(四)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及绿化设施;
(五)向街道倾倒废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放养宠物。
③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哪里审批
法律分析: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相关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④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着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⑤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巍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管理使用名城保护管理基金。
城建、文化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名城保护管理。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保护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基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自治县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0.5%: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收入。第五条名城保护范围:
(一)县城2.8平方公里古城区内的古建筑、民居风貌、街道格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巍宝山风景名胜一级保护区6平方公里范围圆觉寺、玄龙寺周围2平方公里,龙于图城遗址。第六条巍山古城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拱辰楼(含四方街)至星拱楼街道边沿外侧各30米;
二级保护区:东街、南街、西街、学旁街、大水沟街、雷祖殿街、关圣街、后所街、日升街、月华街;
三级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街区。第七条一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城池的格局和风貌。凡不符合的必须改造或拆除重建。
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其建筑形式、体量、色调和建筑风格要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按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古城一条街(群力门至南门)、东新街和西新街等主要街道实行店内经营,禁止店外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民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标志,建立档案。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涂抹、刻划、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设施和标志。确需移动的,必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禁止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占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限期迁出。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与文化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承担对文物的保护和维修责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未公布定级的文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并由文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隐匿、私分或转移文物。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民族典籍、歌舞、音乐、服饰等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十三条巍宝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景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建立档案。
自治县境内其他景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并负责申报列级。第十四条在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造新坟和狩猎放牧;禁止非法侵占土地、水和其他资源。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建设。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经营及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建筑总投资额3%至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在古城一条街、东新街、西新街等主要街道堆放物品和店外摆摊设点的,由文华镇人民政府处2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涂抹、刻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文物、设施和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受损物价值3至5倍的罚款。
(四)在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和新造坟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在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盗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所获野生动物价值1-8倍的罚款。
⑥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⑦ 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被列入名单的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古都型,传统风貌型,风景名胜型,地方及民族特色型,近现代史迹型,特殊职能型,一般史迹型。
历史文化名城评定标准:
一、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目前仍保存有相当丰富的地上或地下历史文化遗迹的。或近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对我国近代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目前尚有丰富实物遗存的。或文物古迹特别丰富、保存较为完好,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 或是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仍保存有民族特色的。
二、旧城建筑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现状保存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
三、存在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区或近郊区,保护它们对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有重要影响的。
⑧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是什么
附件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1-1文物
保护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质遗产 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遗
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
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分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2-1历史
文化街区
的规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
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2历史
文化街区
的完整性 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 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
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10分
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5分,保护情况一般3分。 5分
2-2-6 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 5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2处1分。 5分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3-1保护
规划 3-1-1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15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15分。 10分
3-2保护
管理机构 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已有5分 5分
3-3历史建筑建档挂牌 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护
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会
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4-1城市
的地域历
史环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
史风貌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5-1城市
在历史上
的地位作
用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
文化名城
的历史、
艺术和科
学价值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与当
代社会经
济发展的
关系状态
评估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⑨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2.承德
3.大同
4.南京
5.苏州
6.扬州
7.杭州
8.绍兴
9.泉州 10.景德镇
11.曲阜
12.洛阳 13.开封
14.江陵
15.长沙 16.广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义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萨
23.西安
24.延安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公布)
1.上海
2.天津
3.沈阳
4.武汉
5.南昌 6.重庆
7.保定
8.平遥
9.呼和浩特
10.镇江 11.常熟
12.徐州
13.淮安
14.宁波
15.歙县 16.寿县
17.亳州
18.福州
19.漳州
20.济南 21.安阳
22.南阳
23.商丘
24.襄樊
25.潮州 26.阆中
27.宜宾
28.自贡
29.镇远
30.丽江 31.日喀则
32.韩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张掖 36.敦煌
37.银川
38.喀什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2.邯郸
3.新绛
4.代县
5.祁县 6.哈尔滨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临海 11.长汀
12.赣州
13.青岛
14.聊城
15.邹城 16.临淄
17.郑州
18.浚县
19.随州
20.钟祥 21.岳阳
22.肇庆
23.佛山
24.梅州
25.海康 26.柳州
27.琼山
28.乐山
29.都江堰
30.泸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其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2000年以后公布)
1.山海关 2.凤凰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灵石县静升镇
2.昆山市周庄镇
3.吴江市同里镇
4.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 5.嘉善县西塘镇
6.桐乡市乌镇
7.上杭县古田镇
8.合川县涞滩镇 9.石柱县西沱镇
10.潼南县双江镇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黟县宏村镇宏村
7.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参考资料:http://driftboat.vip.sina.com/Travel/History/
⑩ 吉木萨尔欲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