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为: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5、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6、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7、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B. 非遗申报条件及流程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程: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4、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6、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如何申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扩展阅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非遗的当代实践,是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相融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我国的非遗实践日渐活跃。
传统节庆重新热闹起来,传统表演艺术与口头文学焕发新的生机,有时代感的传统年画让过年的年味儿更浓,文创设计越来越注重从传统文化汲取营养。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富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现代气息的手工艺品成为消费者的钟爱。
活力再现的非遗对于弘扬优秀道德价值、培厚社区文化积淀、培育良好民风习俗、助力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遗保护工作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非遗是一个文化现象的整体。非遗不只是一件件体现文化传统的产品或作品,它更是可见、可参与的生活。非遗传承是不断融入人们智慧、才艺和创造力的生动实践。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