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管理的案例分析,末位淘汰法之争
末位淘汰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科学管理工具,但不是使用了科学管理工具就等于科学管理;企业或组织处于什么样的行业及发展阶段,决定了是否可以使用末位管理的绩效管理方式;
就末位淘汰来说,对于适合的组织来讲,是一种双赢的裁员方式;裁员应该是一种例行行为,是动态组织流程优化的结果,而不应该是流程优化的触发点。如果等到组织积重难返的时候进行裁员,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财务部是否适合采用这样的方式,在这里只能做探讨而不能肯定,因为管理的本质在不同的行业、组织、层面有不同的深度和视野;组织有一个优点,那就是明确了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划分了工作职责,确定了工作标准及绩效标准,对于财务部来说,假设在公司年度目标下,公司通过了财务部制定的部门工作目标,且在年终绩效评估阶段部门目标得以实现。在这个前提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定的绩效评估内容有哪些;财务部门绩效评估内容,所占比重较大项目应该是预算及成本控制,这是工作职责绩效范畴,对于人员管理方面来说,迟到该员工出勤率出现了问题,且好几次,与请假不同的是,请假是通过公司相应的手续申请的,迟到则是该员工意识问题;那在科学的绩效评估模式中,该员工主动性评估分将会下降;是否影响到他在这个案例中被评末位,我认为是可行的;健康的组织不应该有人情管理存在,既然谈到绩效管理,就不会有人情这样评估方向,且该员工一直耿耿于怀,势必会影响其他员工士气及部门工作效率,淘汰他也不为过;
重新设计公司的绩效管理方案,应该有一个过程而不是一刀切;不管怎样的绩效管理方案,必须要符合该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就这个案例所叙述的来看,公司这样的管理模式给员工的士气带来了影响,也滋生了人情管理苗头,也许会产生员工对组织是否公平公正的质疑,增加管理成本;
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对员工的绩效有明确的判断,也要准确判断出导致员工绩效问题的原因!如果员工的绩效问题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造成的,那通过转职及培训仍然不能达到组织要求,那么接触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是一种明智的方式;这个案例来看,这种绩效模式保证了公司的运行,是否能够保证公司得到发展,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就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绩效评估内容是可行的;
依然实行末位淘汰制,但重新修改评估内容,且以每位员工单独的评估表用书面的形式,根据不同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评估内容大致可分为: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工作目标,责任与义务等,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该评估表内,所占比重可以大些,责任与义务其次,企业文化与价值观侧之;在年终评估阶段,你完成了多少,承担了多少,有哪些过失,在评估表中呈现出来,是否需要淘汰,根据评估结果,就可以知晓;结果是,可以实行末位淘汰,但不一定需要末位淘汰;在完成部门目标及个人目标的情况下,说明这样的员工对于组织来说,是有价值的员工,可以培养或观察;反之,可以淘汰;
这里的末位,应该定义成为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员工’
在工作分析和绩效管理的基础上,不适合组织要求的员工向外流动成了一种例行行为;
‘贰’ 末位淘汰制的案例分析
绩效考评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技略。W君之所以建议采用“末位淘汰制”,是因为他认为这种方法在原来的企业已经被证实实施得很成功,所以他认为在本企业也应该能成功,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管理上的任何技术都不会是解决所有企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运用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之可以照搬。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在原则上“末位淘汰制”对企业规模有要求
在一个组织中实施末位淘汰法是假设公司员工的素质和表现符合统计学中的所谓正态分布:大多数人表现是中等,表现很好和表现不好的人都是少数。这种分布在统计对象数量巨大的时候是成立的,但是,对一个只有200多人的公司来说,员工的表现不太可能符合正态分布。可能大多数表现很好,或者相反。正如N君所说,该公司员工的表现已经是很好了,并不存在所谓的表现很差的8%。既然这样,就不应该人为地硬性找出8%的“最差的”,把他们淘汰。
“末位淘汰制”对行业特点是有要求
进一步而言,它对所评定的工作内容的特点(包括技能要求、工作成果的可测量性等)是有要求的。所谓的“末位”,是对本组织来说的,当我们淘汰这批人以后,还要从外面招聘到同等数量的员工。通常,我们很难保证新招进来的人更合适。加上招聘成本,这种“换血”大多数是得不偿失的。比如N君的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公司中的人都要经过公司较长时间培养才能开始为公司作贡献。在公司外这种人才很少,不太可能像W君以前所在的制造业那样很容易找到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培训。所以,此方法不适合这家公司。末位淘汰制”仅适于一定阶段的人力资源现状也就是说,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个特殊的员工群体。比如企业创业之初,管理上比较混乱,有的甚至连有关人力资源的规章制度都不健全,更谈不上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管理要讲适用不讲最佳,对于一些员工素质还不高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未尝不可。这种办法可以激励员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所以,实施“末位淘汰制”具体到每一个企业,是否有必要要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发展的规模:一般来说,小企业对这种需求弱于大的企业。主要原因在小企业易于管理;
2.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一般而言,垄断性行业的需求弱于竞争性行业。主要原因是缺乏竞争的压力和变革的动力;
3.企业的文化条件:在管理申崇尚“Y理论”的企业,相对其他人性假设的企业,导人末位淘汰的需求较弱。主要原因在于强调的管理基础不一样,如日本的企业,强调的是团队的技能和合作,较少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末位淘汰,即将员工淘汰出企业,更多的是内部的岗位调配和轮换。 企业在采取末位淘汰制度时,有很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比如,淘汰的标准如何制定?淘汰的比例如何确认?是否有相应的企业文化基础?也就是说实施末位淘快制度有很多前提,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则有可能适得其反,该淘汰的没有淘汰掉,不该淘汰的却被淘汰出企业。
所以分析Z所在企业,若要导人“末位淘汰制”,就要认清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末位淘汰的基础在于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如果问任何一个管理者: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度到底要淘汰谁呢?可能大多数管理者都会给出这样一个答案:要淘汰那些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人。但是,如果再继续追问:公司对员工的要求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很多管理者则不一定能够回答出来。如果管理者不能够对员工的工作提出标准和要求,末位淘汰制度则必然失败,即使勉强执行下去,也会出现案例中所发生的情境:该淘汰的没有淘汰掉,不该淘汰的却被清理出了组织。
360°绩效考核不易作为末位淘汰的主要依据
国外的企业往往是将360°绩效考核用于员工培训与技能开发,而一般不是直接与淘汰和薪酬挂钩,因此,这种概念的准确说法是360°绩效反馈,而不是360°绩效考核。而我国的很多企业目前都将360°绩效考核直接作为员工加薪、发放奖金甚至末位淘汰的依据,再加上很多企业的评价标准不准确,结果导致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的偏差,搞得上级不敢管下级,或者是大家之间彼此猜疑,人际关系复杂,工作的有效性很低,不仅绩效管理的开发功能无法体现,甚至连绩效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也无法正常实现。
末位淘汰的关键在于绩效衡量标准的一致性
很多企业在实施末位淘汰时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所有人,比如有的企业在年终时采取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对员工进行360°考核,然后根据得分高低把员工进行排序,得分在最后某一比例内的员工则遭到淘汰。这显然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这种评价方法是把人与人进行比较,而不是把人和工作标准进行比较。
比如,对人力资源部的劳动纠纷处理专员要求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因为他要经常处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但是对于财务部的出纳,则要求他必须细致和严谨,因为资金安全是最重要的。如果简单地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所有的人,则末位淘汰制就有可能把优秀的人淘汰出去,而留下的人可能并不一定是称职的员工。所以,末位淘汰的关键在于绩效衡量标准的一致性,一致性就是要根据员工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这种标准应该是个性化的,并与每个人的职责和角色相一致的。
淘汰的比例要灵活
像案例中的企业采取10%的淘汰率,但有的部门可能只有不到十个人,那么如何淘汰?假如该企业把相关部门进行合并,比如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合在一起,勉强凑够了20人,终于有两个可以淘汰的名额了,但问题是又要如何淘汰呢?
这又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每个部门的工作性质都是不一样的,衡量的标准也不可能一样。同时,把不同性质的部门强行合并在一起进行末位淘汰的做法却还会带来另外一个后果,这就是促使部门主管在给下属打分时产生趋高误差。反正是要和其他部门进行比较,谁愿意让自己手下人吃亏呢?于是,每个员工的分数都离了起来,曾经有一个500多人的企业在进行年度考核时,竟然有将近400多人的得分达到了95分,如此的话还能淘汰谁呢?所以,绩效管理制度就陷入瘫痪状态。
坦率和公开的企业文化是末位淘汰的基石
有的企业以GE公司的活力曲线为学习榜样,把员工划分为W(20%,超出工作要求)、B(70%,胜任工作)、C(10%,不胜任工作,淘汰的对象)三类,但通用公司执行这种政策是有前提的,而且在有些时候也并不完美。
CEO杰克·韦尔奇曾经对活力曲线有一段精彩的阐述:“我们的活力曲线之所以能够发生作用,是因为我们花了10年时间在GE公司建立起一种绩效文化。在这种文化里,人们可以在任何层次上进行坦率沟通和回馈。坦率和公开是这种文化的基石,我不会在一个并不具备这种文化基础的企业组织里强行使用这种活力曲线。”而在目前的中国,又有多少企业具备了这种以“坦率和公开”为基石的绩效文化呢?
实行末位淘汰制先要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体系中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末位淘汰制这样一种强势管理,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单位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既然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体系的一个环节,那么绩效考核体系本身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就成了末位淘汰制有效实行的前提,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或者不具有科学性与公平性的话,末位淘汰制必然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
其次,末位淘汰就要有末位,末位的产生肯定涉及到排序问题。排序的标准不一样或者排序的范围不一样时,末位的人员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末位与排序是一体二面的事情,排序的标准和排序的范围决定了最终末位的结果。
第三,是比例问题,到底淘汰多少比较合适呢?如果淘汰的比例过高,则容易造成后备力量跟不上、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现象,而淘汰比例过低,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是淘汰问题,不管是辞退还是转岗,一方面只能说该员工没有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发挥的岗位。如内向、细心的员工,可能适宜做行政人员或财务人员,但不宜从事市场开拓工作。如果一开始进入企业后,就从事他不擅长的销售工作,必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淘汰也不是简单的将员工踢出原岗位,企业应该视自己的能力和员工的特点,协助员工发挥其优势,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其对应付的义务和责任不违反劳动法或合同的约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