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康氏文化研究会的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是由文化产业的研究者、爱好者、康姓同仁、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和组织自发组成的非企业群众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共产党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姓氏研究等活动,推进南阳市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南阳市长江路恒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康氏文化,编着《南阳康氏》和《大周康叔传》等专着,创办会刊和杂志,为南阳姓氏文化做贡献。
1、组织发掘、整理、开发、研究文化遗产,组织康氏文化姓氏研究等,组织并推进相关的文化联谊活动;
2、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产业活动和学术讲座(论坛)和公益活动;
3、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积极与各地区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关心康氏姓氏研究,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康姓会员入会不受国内地域限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的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损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中国姓氏文化研究会的研 究 会 章 程
中 国 姓 氏 文 化 研 究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姓氏文化研究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本会是国内、国际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球从事各国姓氏科学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落实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BRAND.strtegy plans in cooperatin)以及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纲要》等国家相关的法规,开展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姓氏文化高端研究,大力宣传中国传统姓氏文化的杰出成就。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际社会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须遵守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践是检验科学真理标准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无私奉献、团结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为中国的民族姓氏文化振兴与崛起而做出卓越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香港。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在北京设立常驻联络处;各地经申请和本会批准,可设分会及联络处、研究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国际国内姓氏文化研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姓氏文化研究学术活动,定期组织最新国内姓氏文化的研究、咨询、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建立国家级姓氏文化研究基地,把专业传统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技之长的能人组织起来,提高我国民族姓氏发展水平,为社会服务。
(三)开展有关国际国内姓氏的常识教育,在全社会中进行传统姓氏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推动本国民族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的高速发展。
(四)总结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与方法,编辑出版《中国历代姓氏发展概况》期刊和科普读物、专着及有关资料。
(五)开发和推广世界各国的姓氏文化的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传统姓氏顾问咨询。
(六)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和国际社会举荐优秀的姓氏研究人才。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姓氏特点、向中国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的国外的最新各国姓氏文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姓氏文化研究的单位可优先入会。
3、世界各地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专业姓氏策划研究工作,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级专业姓氏研究组织的设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开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章程,制度,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会长职权:
(一)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八)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国内姓氏领域研究学科中成绩卓着、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经本会理事会提议,本会法人代表由本会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的部门:
1、学术顾问委员会;2、百家姓氏企划部; 3、百家姓氏交流部;4、百家姓氏开发部;5、百家姓氏宣传部;6、财务预算管理部;7、国际姓氏联合部。
本会所设的部室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和部门,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渐建立。由理事会决定进行撤销和新设。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香港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3月3 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❸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3)关于姓氏文化产业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❹ 注册文化传媒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文化传媒公司需要的条件:1、对投资者的要求: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民事能力持有效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企业告知承诺书》中对于公司股东等人员有具体详细的要求;2、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3、有影视相关专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4、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5、任何一级股东均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注册文化传媒公司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公司名称;2、法人代表、股东、监事的身份证原件;3、公司注册地址;4、公司注册资金;5、公司经营范围;6、股权分配明细。
流程:1、委托书(签署协议);2、核名;3、提供身份证原件;4、提交所需资料;5、审核资料;6、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7.、通知进程;8、通知客户领取资料;9、交全款,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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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条件:
文化创意产业首先是在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例如英国、美国、日本等。该产业之所以在这些国家率先发展起来决非偶然,更不是主要靠政府的政策推动。纵观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历程,可以总结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一些必备条件。
1、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而非悠久的文化历史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
文化历史≠文化创意产业。世界上拥有最长文明历史的国家都不是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在欧洲,英国而不是意大利和希腊成为文化创意产品最大的出口国。文化资源贫乏的美国却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文化产品输出国。可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根本的要素是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实力,因为文化遗产具有世界性,而科学技术却具有垄断性。
2、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电脑、数字通讯技术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撑要素
3、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和融合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途径
目前世界上最着名的文化创意产品都出自这样一些产业聚集地和跨国公司,如美国迪斯尼的动漫、法国米兰的时装设计和印度宝莱坞的电影等。
4、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障
一项创意从构思、开发、制作、销售到最终为消费者所接受,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涉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运用。在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不健全的地区,很难确保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5、本国居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文化产品属于高收入弹性的消费品,因此一个国家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决定了一项文化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潜力。联合国教科文的数据显示,国民收入与文化产品的消费量有密切的正相关关系,与这些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也是正相关关系。
知识延伸:
中国还不具备全面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条件,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可有条件开展 中国虽然拥有5000年文明历史,但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却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与经济总体实力相一致的科技发展水平依然落后、企业规模化生产程度不高、缺乏知名的文化产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薄弱、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还有待提高。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产业的发展应当视本地区的情况而定,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并非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属于高利润、低成本、低风险的产业。特别是在中国的文化消费市场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政府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更应当认真论证发展该产业应具备的条件,以防止“潮涌现象”所带来的低水平重复生产。文化创意产业在中国的发达地区可以有条件地开展,但应当让市场起主导作用。每个地区根据当地所具有的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一两个有特色的行业,形成产业集群并注意培养知名的文化品牌。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做的是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文化创意产业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