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乡镇文化站站长级别 镇政府的文化站站长属于什么级别
副科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2)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3)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4)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5)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6)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1)镇综合文化站站长是什么职位扩展阅读:
文化站站长职责
一、传播文化、发展文化、繁荣文化、管理文化,引领先进文化方向。
二、运用一切艺术手段,对群众进行时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所辖区的群众文体、娱乐活动。
四、组织并指导群众艺术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五、开展图书阅览,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文化素质。编辑并推荐群众业余艺术创作作品和科普材料。
六、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数字化信息服务。
七、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体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体骨干。
八、负责配送和管理村、街道等公共文化资源;执导村、街道的群众文体工作。
九、负责当地的文化市场管理。包括演出团体、民间艺术、图书报刊、摄影音像、电影电视、网吧球室等文体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
十、收集、整理、保护、传承民间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做好地方文物的保护和宣传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当地的文物保护和管理。
⑵ 乡镇文化站工作岗位职责
1、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我乡文化工作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组织实施;
2、发挥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及时向广大群众宣传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健康的文艺节目;
3、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4、做好文化服务站图书资料的统计、借阅、保管及体育器材的登记管理工作;
5、做好广播、有线电视实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传播器材的正常运行;
6、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结合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题节目,负责自办节目的内容搜集、编辑、整理、播音工作。
1、负责文化站的全面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全镇文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
2、负责文化站的日常性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文化活动。
3、负责抓好全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队伍的建设。
4、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5、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6、负责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开展文化活动。
7、负责本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以及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科学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构建和谐百节。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繁荣文艺创作、辅导和培训农村基层的文艺和体育骨干、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协助和辅导文化室开展工作。
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搜集、整理民间文艺遗产,开展好文物法宣传,做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受当地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农村文化、体育事业、民间艺人以及对辖区内的文化、体育市场进行管理。
六、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
七、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组织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繁荣文艺创作,举办各种艺术展览和各类文化艺术讲座、培训班,辅导和培训农村基层文艺骨干及农村文化能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建立健全村文化室并协助和辅导其开展工作。
(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文化信息,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搜集、整理民间文化遗产,开展好文物保护法宣传,做好辖区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组建一支乡(镇)农民业余剧团,协助和指导各行政村组建文艺演出队,坚持常年开展演出活动。
(六)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委托,对农村文化事业、民间艺人以及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进行管理。
(七)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
(八)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接收、存储、整理、传播文化信息资源,制定学习和活动计划。
2、具备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积极辅导群众上机操作使用。
3、合理安排学习和活动时间,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参加学习。
4、做好共享资源使用情况记录,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资源利用情况。
5、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加强病毒防范管理,详细记录每月的设备检查、维护和运行情况。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利用共享工程网络发布反动、迷信等非法言论和信息。
7、刻苦钻研共享工程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⑶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第四章人员和经费第十三条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