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继承发扬山西大院文化
晋商留下了丰富的别具特色的民居建筑,山西的豪宅大院,建筑雄伟,精雕细刻,匠心独具,称得上北方地区民居建筑艺苑中的一颗颗璀璨明珠。以线上+线下模式,建筑+互联网+文化,传承与发扬建筑文化,把传统优良文化植入到建筑材料中,让建筑从源头上有文化,将中华上下五千年文化的精髓与现代科学技术古今结合、中西融合,应用于现代建筑行业,倡导将优良的传统文化走入大众的衣食住行。
B. 如何将我们山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四个自信”当中的文化自信结合起来呢
我们要积极挖掘整理和弘扬有中华优秀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深入地宣传自己的优秀民族文化,坚定文化自信,让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文化自信,是对本民族文化及文化传统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对未来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念,是一个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在肯定自己文化的同时,也要与外来文化交流交融,大胆吸收和借鉴外来文化的积极部分,为丰富和发展本国文化夯实基础。芦凳答
西(简称:晋,别称:三晋,古称河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太原市,位于黄河中陪慧游东岸,华北平原西面的黄土高原上。东以太行山为界,与河北为邻;西、南隔黄河与陕西、河南相望;北以外长城为界与内蒙古毗连。山西是省级行政区,全省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2020年底粗或常住人口为3491.56万人,辖11个设区市,117个县级行政单位。山西被誉为“华夏文明摇篮”,素有“中国古代文化博物馆”之称。
C. 山西文化旅游建议
山西省通过文化 旅游 融合战略,加速山西产业转型的步伐,有效地推动了山西 社会 经济发展。
山西省将积极开展黄河激数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精品文化 旅游 带。积极开展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进中华长城博物馆建设,打造长城文物保护利用的样板区。落实国家太行山 旅游 规划,打造太行山国家 旅游 风景道,实现与太行山周边省份的差异化发展。
大力推进各类自然文化景区、 旅游 综合体、城市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主题乐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创建A级 旅游 景区。
一、推动山西人游山西
二、充分考虑 旅游 差异性特点,吸引外地人走进山西
三、通过走出去、请进来,运用精准营销宣传手段。
四、把厚重明纳首的文化活化起来,
引进高水平人才和培养本地人才共举,创新思维,打造文创精品,通过演艺、剧目、影视、书籍、雕塑、商品、文学作品等具象方式展现于众,运用 科技 手段展现出来,使游客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山西 历史 、文化、 旅游 之魅力。
五、出台大幅度茄余的招商政策
着力营造亲商环境,引进 旅游 投资,引进优秀管理人才,提炼文化内涵,夯实提高 旅游 景区运营管理水平,大力开发、推进IP 旅游 创意性产品,重视游客体验度、满意度开发,把景区工作的基准点放在能让游客住下来这一“纲”上。
D.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4)如何保护山西文化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E.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粗渣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法律、法规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制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根据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和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岩闷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罩配史志研究机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在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范围内,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址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地理坐标、四至、面积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红色文化遗址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
红色文化遗址已经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志,建立档案;需要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F. 经济学专业,思考我们能为山西建设做什么
建设美丽山西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坚持把绿色发展答迹广泛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
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要加大宣传教育、普及推广、示范引领力度,在全社会引导形成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取向、
文化形态和积极健康的生产、生活、消费行为,
凝聚起共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美丽山西的强大合力。
为了建设山西文化我们要继承山西的优传统文化。
发瞎皮山西人勤劳勇敢诚实守信的优品格。
充分发挥山西人善于搞经济建设的特点。
不断完善总结为祖国建设添砖加瓦。把山西清神并特色文化传保持发扬光大。在实生活中以人为本抓大放小,不断提升自己!
G. 山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山西省是华夏文明的发源地,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孕育了独具特色、丰富的地域文化。山西省的文化资源包括 历史 人文、建筑艺术、自然景观、民情风俗、特色文化等。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对山西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开发,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山西文化产业发展思路:
1、深层次挖掘文化资源。从各景点的内涵出发,找到各自的特殊点,结合当地的 历史 文化,以资源为基础,以游客为中心,以创新和实效为出发点,开发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产品。
2、构建大西 旅游 产业大格局。主题 旅游 度假小镇,主题公园欢乐区影视文化体验区、 养生 度假区、生态观光游览区、 历史 文化博览区主题 旅游 区域。每个区域资源特点鲜明、主题明确,有大型 旅游 项目落户支撑发展。
3、提升系统营销水平。举办一系列节庆活动。策划举办文化节、国际摄影展等特色主题活动,拉动全年 旅游 市场,提高品牌美誉度。
4、完善各地区的 旅游 要素。发展特色 美食 。挖掘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风味小吃和 美食 佳肴,培育一批“名店”和“老字号"餐饮品牌,建成特色 旅游 街等餐饮街区,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餐饮竞赛活动。
5、提升住宿水平。合理发展高星级酒山郑店,规范发
展经济型酒店,鼓励发展特色主题酒店、农庄。支持商务酒店、青年旅社、自驾车露态锋营地、乡村 旅游 点等建设,实现 旅游 住宿接待多元化。
6、完善交通网络。完善景区高速帆唯晌公路、国省道及
主要 旅游 公路的道路交通指示系统。借助交通之力,大力推进沿线 旅游 景点串联。
H.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卜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九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批准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除应当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占地面积不小于一万平方米的条件以外亏弊枝,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保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场所;
(四)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性。第十二条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销敏移动文物的清单;
(五)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六)保护的目标、要求和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未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城市、镇、村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I.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孝差关规定。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巧亮皮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键如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