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区”文化志愿者是干什么的
——三区是指“老、少、边穷地区”。
为了满足三区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相关部门组织具有文化专长的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丰富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文化生活,此类志愿者即为三区文化志愿者。
一般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之前,相关部门会举办专项培训,以科学化、系统化、实践化为特色,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授课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经验交流为辅的培训方式,达到切实提高文化志愿者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目标。
三区文化志愿者志愿服务内容有: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做好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图书室的基本服务等项工作内容。
⑵ 义工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首先,打开浏览器进入到志愿者官网。不同省份要点击对应的省份志愿者官网。
2、接着点击页面左上角志愿者注册,点击进去。
3、完整输入基本信息,对于喜欢什么样的服务类型和服务团体要选择好,对于后续报名参加有一定的影响。
4、注册完成。
法律依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使用“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和“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关于“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
(二)使用方法
注册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机构在服务证中盖章(或签字)予以认定。服务证由本人自行保管,不得转借。服务证持有者可凭证参加各地组织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如丢失或写满,可申请补办或续发。
⑶ 文化志愿者的北京文化志愿者
为加强厦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积极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下称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促进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发展,结合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以下相应管理制度。
一、目的宗旨
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统一指导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三、文化志愿者概念与主要服务场所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与普通志愿者不同之处在于,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性更强,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志愿者的主要服务场所为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
个人或团体经文化志愿者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即可成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团。
四、主要职责
文化志愿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辅导为主,深入社区、农村开展“社区文化辅导”工作。
2.展示文化建设成果。以讲座、培训为主,面向基层群众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和文艺辅导。
3.协助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五、招募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2.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4.具备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或文艺专长;
5.身体健康,每年自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六、招募与培训方式
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1.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2.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招募程序:有意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填写《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或通过网络报名;报名者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即为注册文化志愿者。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招募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制定。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1.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7.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志愿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激励措施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建立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1.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2.经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3.文化志愿者组织平时关心文化志愿者的工作与生活,为他们提供愉悦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创造条件,使文化志愿者尽快融入服务单位集体,创建本单位文化志愿者QQ群,设立文化志愿者论坛,组织联谊活动,加强文化志愿者联系与沟通,增强文化志愿者组织凝聚力。
4.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退出机制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5.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十、管理要求
1.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围绕厦门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2.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信息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每季度第一周将文化志愿者招募、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向上级文化管理部门汇报。
3.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志愿者实行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4.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志愿者的培训上岗制,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才安排上岗,并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5.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志愿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6.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宣传推广。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志愿者行列中来。
7.除政府资助外,引导吸纳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商对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进行资助或捐赠,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我市公共文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请各区文体局、各有关单位组织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文化建设,规范文化志愿服务行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素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下称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及自我服务的作用,推动厦门市文化志愿事业的持续发展,促进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志愿者是那些利用自己的文化或专业、艺术及体育等技能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人。
第三条 凡是在厦门工作或生活,志愿为他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申请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台港澳及其它境外地区遵守文化志愿者章程、愿意开展志愿服务、身体健康的人士可以加入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民团体鼓励本单位员工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并积极组织文化志愿活动。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该把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七条 各部门应依规定对表现优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由招募文化志愿者的公共文化部门组成。公共文化部门主要指政府文化部门及文化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围绕厦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招募、培训、管理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全市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设置市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文化志愿者各项工作。市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设在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文处,统一协调全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镇(街)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区、镇(街)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区文化志愿者办公室设在各区文化主管部门,镇(街)文化志愿者办公室设在镇(街)综合文化站,负责、协调本辖区的文化志愿者工作。
第三章 招募与培训
第十二条 凡承认并遵守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为人民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均可申请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实行自主申请、注册、登记制度。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与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成为文化志愿者的条件:
(一)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意识;
(二)未满18周岁且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注册、登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六)具备一定的文化、文艺或体育等专长;
(七)每年志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八)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到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或登录厦门市文化志愿者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时需要在《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上填写本人的身份、特长等信息,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注册成为文化志愿者,获得文化志愿者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采取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本领。
第四章 文化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
(三)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四)优先获得文化志愿者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参与权及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对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监督、建议、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要求志愿者活动组织方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证明权利;
(七)与其他文化志愿者进行联谊,加强文化志愿者联系与沟通;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文化志愿者组织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及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提升志愿服务质量;
(五)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六)保守在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
(七)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开展以下服务。
(一)从事文化传播志愿服务。开展“文化辅导”、文化建设成果展览、“知识下乡”、图书馆管理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进行专业知识传授服务。开展亲子教育、心理健康、公共关系、法律法规、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康复理疗、园艺种植等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表演服务。提供文学、艺术、美术等文艺方面的培训、表演与交流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举办社会文体交流服务。提供体操、舞蹈、武术、太极、柔道等文体方面的培训、表演与交流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他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考核制度,文化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效果作为考核、表彰文化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考核实行星级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10小时的志愿服务,服务时数累计达5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的为三星,累计达300小时的为四星,累计达4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不受服务时间限制,可直接评为三星及三星以上。
第二十六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评奖制度。经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星级志愿者,有关部门进行评奖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实行下列奖励办法:
(一)一星级文化志愿者获得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二)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一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一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优先享受厦门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价待遇;
(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二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厦门市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四)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福建省内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
(五)五星级文化志愿者从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四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国内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文化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如志愿者交通补贴、饮食补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文化志愿者及民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如乐器、音响、服装、道具、书籍、体育器材、投影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场地和适当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所属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对象在接受文化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文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文化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退出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有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后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资格转移制度。凡离开厦门到外地工作或生活的文化志愿者,可以向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申请转移文化志愿者资格,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开具相关证明,便于文化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时长的累积。
第三十五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劝退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
(六)其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要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长效管理机制,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成效等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等方案,并报厦门市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文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我志愿加入文化志愿服务行列。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服务社会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⑷ 国家在什么时间提出文化志愿者的 倡仪
据网上搜索知: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与普通志愿者不同之处在于,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性更强,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个人或团体经文化志愿者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即可成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团。
根据京编办事 [2009]28号文件,正式批准北京市文化局所属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成立北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承担文化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