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及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的迫切需要。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改革任务落地,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② 文化执法一般会查什么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正县级规格,直属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是: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目的:
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在于提升文化执法机关的整体效能,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三)组织协调文化市场跨县市区的综合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全市性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四)负责对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等规定;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项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六)负责对文化市场及文化市场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工作。
(七)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本局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文化执法的工作范围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06年第36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 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 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第三十八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二)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六)罚没财物的处理;(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的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六)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监制,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监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④ 浅探如何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文化市场管理在繁荣社会文化、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也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 一、当前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文化市场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计、政策,加强队伍管理,强化市场监管,不畏艰辛、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和制约了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一,由于体系、编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队伍建设,更难以建设大队伍。目前,我国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没有建立统一的建制标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性质、级别设定不一,文化执法人员编制数量非常有限。一是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编制不足,人员配备不齐,在相当数量的县级文化部门,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始终没有提上政府议事日程,没有编制,难于配备人员。二是名不正,言不顺,已列编的县市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也不多,且属事业编制,需要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委托执法,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三是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从内部调剂的,一些县市在刚建队时和机构改革中调入或抽调人员时,没有充分考虑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没有或无法严把进入关,致使人员素质高低不一,能力有大不同,有的人员工作积极负责,敢于管理;有的则有勇无谋,在管理中把握不住“度”;有的存有畏惧心理,工作得过且过思想,不但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且缺乏组织纪律性和独立办案能力;有的更为严重就是“执法犯法”,甚至私放收缴物品,充当违法经营者的保护伞,关键时猜渗刻为违法者“通风报信”,在开展突击查处行动时,常因有人走漏风声而扑空,查处行动无功而返,给执法工作造成被动以致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些人占据了仅有的编制,执法队伍很难在提高素质上有所突破。四是执法监督、培训等体系不健全。 第二,由于思想观念、方式方法单一,极大程度的影响了队伍建设。当前,大多数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不成系统,顾此失彼,而人员自身素质的不足是很难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一是队伍思想道德建设,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在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有时出现。有些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的执法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随意性很大,在执法中忽宽兆枝略程序的规范性,执法人员无意中省略一些必要手续,省约一个环节。如在对行政相对人检查时,不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力等等;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对人民群众冷淡,甚至依仗权利践踏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法人员片面理解“执法必严”的原则,执法不公,造成了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以权谋私、循私舞弊、贪赃枉法。 第三,经费、装备是制约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又一瓶颈。行政执法经费短缺,装备差,执法技术含量低,执法人员待遇低,直接影响了文化行政执法的效力。“费改税”后,绝大部分县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有些地方没有执法经费,需要通过自收自支或罚没款项返还等形式获取执法经费,来维护队伍日常经费开支及人员工资,造成执法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不仅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运作,也不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廉洁。 二、当前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 提高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狠抓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文化行政执法队伍是解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文化执法工作的特点,要求执法人员素质高,依法行政意识强,必须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去适应周期长、时间弹性大、没有规律的工慎敏作。目前,针对当前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必须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保障体系。理顺体制,提供保障。一是要把编制性质予以解决,将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树起来。既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就应列为行政编制,这不仅是促使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名正言顺地履行行政职权的需要,也是认真解决后顾之忧,努力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力保证;解决了编制问题,相当于成立了正规军,解除了“杂牌军”,可严把人员的进口关,真正做到“高标准建,规范化管理”;二是要把执法经费落到实处,解决“粮草”问题。只有保证了执法办案经费,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就会有很大快速的改观。如有了经费保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罚”代“管”、以“收”自“养”的问题,势必能解决素质建设中文明不够、依法不够的问题;可以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执法装备是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基础和保障,是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必须加强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人员综合素质建设。要加强政治素质建设。要从提高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建设水平入手。班子建设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班子建设得好坏,直接影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培养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成员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坚持下基层,深入执法工作第一线,搞好指导监督,狠抓工作落实。第三、完善文化市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