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想开一个教育培训机构,都需要哪些资质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凡是盈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这是强制性规定,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敷衍。
一、消防许可证在许多省市,《消防许可证》都是《办学许可证》的前置手续。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的“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一般流程是,教育局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场地具备办学条件,然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准备申请材料并准备消防备案,拿到消防备案证明后,再进行教学场地设施的装修施工。
至于消防备案,我们需要提供: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许可文件: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
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5、消防相关设施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包括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
以上消防备案申请材料,办事窗口和相关网站都可以获取,正常填写并提交就可以。
三、《营业执照》等我们获得了《消防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办理并不难,但是准备的文件材料也不少。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4、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或出租方的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5、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7、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协议书;
9、教学人员名册;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至此,《消防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证齐全”,我们想要投身教育事业,开展教育培训机构的想法也就付诸现实了。
㈡ 开培训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去的《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办学许可证》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申办材料:
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2)少年非文化课培训需要什么资质扩展阅读:
1、培训机构场所的要求:
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2、培训机构师资的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3、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㈢ 想办校外文化课培训学校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