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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网络文化技术监管系统怎么破

发布时间:2023-06-20 02:58:41

❶ 怎么结束文化监管平台的程序

这个进程关掉比较麻烦,你要结束掉此进程就给打上管理密码,然后进入界面,可以结束掉此进程。
如果你忘了密码,就给重装系统,不过可以暂时结束掉此进程,就是点开文化局程序,然后关闭界面,那也是暂时的。
实在要不行,你就下载个冰刃,然后用冰刃来找到此进程,就是文化局的相关进程,找到后强行关闭,然后在找到此程序的相关进程,那些程序有的可能已经导入到注册表里,你可以用360来清理垃圾和注册表的那些无关紧要的文件,冰刃就可以帮你全方位办到,具体操作你自己去摸索吧!
好了,我就写这么多了,祝您主早日成功吧!!!

❷ 上网服务场所技术监管系统怎么关

这个就比较麻烦了,工商部门有权自己单独执法啊!就是不被没收,罚款也够受的(至少1万以上,三台电脑也值不了)!你可以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前提是确实没有违法),如果确实是黑网吧的话,还是好好悔过一下,争取不要既没收又罚款啊!你也可以举报其他的黑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❸ 陕西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目前情况是什么

自2002年陕西省被文化部确定为文化共享工程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以来,在文化部、国家中心的重视支持、关心帮助下,按照文化部和国家中心的统一部署与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下面,就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十一五”工作回顾 “十一五”期间,中、省共计投入2541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8650万元,省财政投入4846.3万元。工程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网络建设持续推进。到“十一五”期末,我省已建成省级分中心1个,市级支中心6个,县级支中心101个,省、市、县图书馆已达到全覆盖,乡镇基层服务点1054个,覆盖率达到60%,村基层服务点27554个,覆盖率达到100%,街道基层服务点70个,覆盖率达到14%,社区基层服务点544个,覆盖率达到35.5%。全省已搭建起省分中心,市、县(区)支中心,乡、村基层服务点相结合的文化共享工程网络框架和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村服务网点全覆盖。 (二)数字资源日益丰富。通过几年的努力,省分中心已整合加工资源约14.8TB。作为服务窗口之一的“陕西文化信息网”,点击率已达
174.98万人次。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题资源库,共20个大类180个数据库,如《西安事变》、《陕西帝王陵》、《秦声秦韵》、《陕西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省文史资料》、《陕西省文化共享工程影视资料库》、《陕西民间美术》等数据库。此外,还重点建设了一批能够满足农村群众需要的讲座、戏曲、图书、电影、专题资源库,特别是适合农民群众急需的种植养殖技术等资源。 (三)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省分中心依托省图书馆较强的技术力量、软硬件和人才队伍,加强组织各种培训,开展对市县支中心主任、乡镇基层服务点的设备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一支市、县、乡三级文化共享工程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培养了一批从事资源建设、技术维护的专业队伍。截至目前,全省已培训基层管理技术人员92534人次。
(四)技术模式不断创新。省分中心2004年设计研发的VPN专网解决方案,自2006年投入使用以来效果很好,使省分中心和省图书馆生产、购买、整合的大量数字资源,通过VPN专网传输到市、县支中心,实现了数字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共享,降低了基层服务成本,提高了整体服务水平和系统保障能力。目前,已建成的107个市、县(区)支中心都已接入了VPN专网,实现了市、县支中心共享省图书馆和省分中心的数字资源权限。 (五)共建机制初步形成。为实现基层网点的进一步共建和扩大资源的共享范围,加大向农村地区提供优质文化信息资源的力度,2008年,省文化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联合共建的通知》,明确由农党负责村级基层点的建设工作,省分中心负责提供视频资源,在陕西农党网设置“文化共享工程”专栏,并举行了共建基层点启动仪式。截至目前,省分中心已向农党提供视频资源800GB。 (六)服务活动丰富多彩。近年来,各市、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充分利用共享工程搭建的网络平台,或开展馆内阵地服务,或走出馆门流动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当地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特色文化服务,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至“十一五”期未,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基层服务网点积极参与全省组织的大型活动20余次,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本地特色服务,累计服务人次达300万人次。 二、“十二五”工作规划 “十二五”期间,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将建成为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传播服务体系,实现“时时可看,处处可学,人人可享”。“十二五”期间,中、省共计需投入111738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88590万元,省财政支付23148万元。
(一)加强数字资源建设。依托陕西丰富的革命历史史料和民间艺术资源,建设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库、陕西民间艺术数据资源库。重点建设《延安十三年》数据库,会同宁夏图书馆、甘肃图书馆共建《陕甘宁革命边区》数据库。以及建设民间舞蹈、民间乐器、民间民俗、民间戏曲、民歌等数字资源库。同时,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古籍资料和各类艺术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 (二)完善门户网站建设。继续完善陕西文化信息网作为陕西文化门户网站的平台作用。将其建成“门类齐全、内容系统、载体多样、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政府网站,为陕西各地群众提供良好的文化信息传播、发布渠道,成为陕西的文化品牌。 (三)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完成已建市、县级支中心、乡(镇)、村基层服务点的设施设备升级,进一步拓展各基层服务点的服务,增加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开设免费的公益性电子阅览室,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网络文化权益。计划“十二五”期间完成10个地市级支中心、107个县级支中心、1750个乡镇基层服务点、28000个村基层服务点的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升级、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推广以及保障公共电子阅览室日常运营。 (四)拓展技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拓展我省VPN专网的网络功能。完善基层监控统计管理平台,加强基层设备维护及工作人员的管理。紧跟我省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进度,促进VPN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紧密结合,完善我省文化共享工程网络系统。结合VPN专网的优势充分发挥各地存储性能,实现我省分布式存储功能。结合3G技术的应用,开发我省的移动设备互动平台,完善优化我省文化共享工程技术传输模式。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分级管理,实现由省分中心直管地市级支中心,由地市级支中心直管下辖县(区)支中心,由县(区)支中心直管下辖乡(镇)、村级基层服务点。
(六)突出特色服务建设。“十二五”期间,省中心将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基层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省中心的管理指导作用、基层中心的服务纽带作用,利用“陕西省文化共享工程远程视频会议系统”、“陕西省文化共享工程影视资料库”、“陕西省文化共享工程播客平台”等定期组织策划具有本省特色的大型服务活动,全省服务人次不低于300万人次。
(七)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培训内容的重点由原来的技术操作培训逐渐转变为管理能力及基层服务的策划与组织能力的培训,分期分批对全省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和信息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努力造就一批全省文化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力量,适应新时期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2011年工作任务 今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今后五年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今年文化共享工程的主要任务有: (一)网络建设方面。对去年已建成的36个市、县支中心、372乡镇基层服务点进行验收,完成今年下达的356个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对省分中心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资源建设方面。一是省分中心会同宁夏省分中心、甘肃省分中心启动《陕甘宁革命边区》数据库共建工作。二是做好资源征集工作。今年计划征集各类资源70部,同时,向基层征集特色资源不少于25部。三是做好资源上缴工作。省分中心在4月底前计划整理30部符合上缴要求的资源上报国家管理中心。 (三)服务开展方面。在全省分别开展以“服务农民工”、“关爱老年人”为主题的服务活动;面向全省未成人年开展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带给我……”为题的有奖征文活动;举办“颂歌献给党”—陕西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迎接建党90周年群众歌咏活动以及开展“文化共享农村实用人才大培训”活动试点工作。 (四)人员培训方面。加强“基层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及“基层电子阅览室管理软件”的推广安装及培训工作;邀请共享工程工作开展突出的市、县、乡镇、村级管理人员在全省开展主题为“提高基层管理水平”的远程培训,今年计划开展50期远程视频培训;举办陕西省第二届“共享杯”全省文化共享工程知识与技能竞赛;定期组织向全省各市、县支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四、公共电子阅览室试点情况 (一)部署动员。去年,我省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九个试点省份之一,按照文化部的试点要求,省文化厅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省图书馆、共享工程省分中心研究部署此项工作,一方面将此项工作纳入“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另一方面经过各地申报、省文化厅统筹评估、试点查看,确定5个县、14个乡镇、6个社区、3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011年在全省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余华青厅长就此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郑小明副省长郑省长也做了重要强调。 (二)制定方案。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社文发〔2010〕31号),我省积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在方案里明确工作时间、建设标准、试点时间、范围、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011年1月7日,郑小明副省长在省图书馆亲自主持召开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席会议,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我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方案。 (三)筹措资金。按照试点任务要求,经过测算我省公共电子阅览室试点工作共需经费191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105万元,运行经费86万元,省文化厅在今年年初已向省财政申报该试点项目经费,近日,省财政厅在对设备配置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将开始设备采购和运行经费下拨工作。 (四)落实责任。为确保各试点地区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省文化厅在2月25日召开的全省社会文化工作会上与5个试点地区分别签定了《试点建设责任书》,从建设标准、管理规范、宣传标识、铭牌制作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要求。会后,各试点地区积极行动,目前,已经按照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和责任做好了建设的有关准备工作。 公共电子阅览室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的一项重要的文化工作,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我们一定按照文化部的有关要求,克服困难,加快推进,使试点工作在我省取得实效,为全国推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和提供借鉴。 五、困难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在文化部以及国家中心的领导下,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成效显着,但与中央领导、文化部以及国家中心的要求相比还有不足,与兄弟省市的发展相比还有差距,与我省提出的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目标相比还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经费保障方面。“十二五”期间,随着大规模的基层服务网点逐步建成,资源建设的任务将更加重要,文化部、国家中心在“十二五”规划中多次明确陕西要做好红色数字资源和传统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而且在资源建设总量上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省分中心一直没有落实资源建设专项经费。“十一五”,文化部、国家中心对陕西的资源建设给予过大力支持,希望文化部、国家中心“十二五”期间能够继续对陕西这样一个革命老区、财力紧张的省加大倾斜的力度,在资源建设上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人才队伍方面。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服务人员一直是制约我省共享工程发展的主要瓶颈,特别是随着“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的实施,这个问题将更加凸显。去年,文化部出台了《全省基层文化人才培训意见》,希望国家中心能够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共享工程基层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示范培训,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师资队伍、按区域设立培训基地,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共享工程基层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资源整合方面。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已经整合加工了大量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许多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还没有完全进学校、进军营、进工厂、进居民和农户家,希望文化部、国家中心能够从国家层面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为文化共享工程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进学校、进军营、进工厂、进居民和农户家提供平台和通道。

❹ 怎么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许可证,简称是文网文。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网站和APP都是需要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

文网文(或者“网文证”)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另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按照时间规定如期进行年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会由于公司名称,地址,法人的变化而失去作用。当发生以上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

2、有员工。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有域名。有用于申请的域名,因此应当有域名备案、网站域名登记证明等。

4、有网站。有符合文化部要求的网站,网站从名称到内容、版块设置,都要符合文化部的要求。

5、有场所。要提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设备清单,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都要提供。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表(有模板,可在官网上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否则,需要先增项才能申请文网文)

3、公司网站(公司要有一个网站,网站内容和版块要符合文化部的要求)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股权结构图及股东证明材料(股权要追溯到自然人并提交公司所有股权资本构成以及股权资本构成中不含外资的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9、业务发展报告(这个是整个申请材料的核心内容。相当于一个专业的可行性研方案,要按要求认真完成所有内容,尤其要注意细节。很多企业迟迟申请不下来文网文,主要原因都是业务发展报告写得不合格。各地区要求不太一致,最好申请前先到官方了解)

10、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文网文申请全国企业应当在“中国文化市场网”找到中间相关链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或者网络“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进入官网后点击注册。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填写相关资料完成用户注册。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注册完成后,便可登录系统,然后选择左侧菜单中业务申请——主体设立,选择“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注册填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2
根据步骤进行一步步操作,每一步都会有提示。资料填完提交后,等着审批,通过后就可以领证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文网文办理要求可能不一样,有的需要先提交纸质材料,再进行网上登记,有的是先网上提交,通过后再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要求需要参考相关省份官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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