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浅见
一、我市乡镇文化站现状
我市现有乡镇文化站26个,有站址19个,文化站工作人员24人,其中有初级职称技术人员15人,文化程度高中以下20人,中专2人,大专以上2人。目前,财政每年每站拨经费职工工资和1000元办公费。全市乡镇文化站以文体补文年总收入不足一万元。文化站基本设施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为2453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用房300平方米,业务用房1500平方米,出租房170平方米,其它用房483平方米。全市乡镇图书馆26个,管理人员24人,藏书总数为224000本。文化站属下各种业余表演团队72个,人员1254人,年平均演出次数为1338次。
什么是综合文化站?中央两厅《意见》指出:综合文化站是指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于一体的机构。
文化站该隶属谁直接领导呢?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当前农村文化站问题的请示”中指出:“文化站是乡(镇)政府领导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办好文化站是乡(镇)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这个指示我市地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把文化站划给乡镇。文化站属于乡镇领导,上级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对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1、现行管理体制,缺乏活力。乡镇机构改革之后,文化站的人、财、物都由乡镇直接管理,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缺乏调控手段。名义上虽然具有对乡镇文化站工作的业务指导功能,但由于体制原因,很多方面不能过问,也不便过问,实际上乡镇文化站处于“乡镇不愿管,部门管不了”的两不管境地。这种体制,一是产生了文化专职工作人员不专的问题。一些文化站工作人员常年承担行政工作任务,如长年累月参与乡镇人中与计划生育工作,难有精力组织文化活动。二是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难以调配使用,造成文化站人员很难流动,缺乏活力。三是乡镇政府对文化站投入少,管理不力,如我市每个站1000元的办公费。因财政紧张,出现文化站被出租、被挤占、被挪作它用、被拍卖的现象相当严重。
2、设备设施落后,阵地萎缩。近年来,乡镇文化站逐步淡出历史舞台。由于乡镇文化站文化设备设施落后、匮乏,阵地萎缩、辐射功能差,加之管理不善,实际是名存实亡(各种业余表演团队主要由市文化馆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3、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专业知识老化,知识面偏窄,思想观念陈旧是我市文化站工作人员实况。想象一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下20人,中专2人,大专以上2人是什么样?简直是群众戏言“文化站死无文化”,这能领导乡镇文化事业、搞好农村文化建设?非也,连生存都难。没有新人的加入,文化人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
4、文化站人员工资待遇很低。我市文化站工作人员经长期的争取,到今年年初才得到财政全额拨款,但退休人员工资问题还未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几点建议
要改变乡镇文化站目前的困难现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乡镇文化站是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为了弘扬先进文化,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加大对乡镇文化站的支持力度。农村文化建设是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要建立起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市乡两级政府要都将财力向农村文化事业倾斜,不断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建议将中央财政按农村人口人均0.50元标准转移支付的农村文化事业费由市集中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建立专户,市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资金随项目拨付到乡镇,充分发挥农村文化事业费的有效作用。
2、调整理顺管理体制。对于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文化局是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站是基层全民事业单位。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文化站可实行垂直管理,将乡镇文化站业务、人事、工资等关系交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员。按照1992年文化部颁发的文化站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乡镇文化站实际,每个乡镇文化站核定编制数应为2至3人。
因此,建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对乡镇文化站实行垂直管理。对于目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可给予优惠政策让其提前退休,充实一批年轻的文化专业人才到乡镇文化站工作。
3、抓住机遇,认真组织实施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拿出专项资金支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国家补助资金16万元、自治区12万、地方配套4万共32万元。抓住机遇,认真组织实施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把文化站基础设施搞好。
总之,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是为了农民的文化生活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更好地满足农民朋友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卫远标)
B.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第四章人员和经费第十三条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