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乡镇文化站的工作难点和存在问题是
从总体上看,农村文化工作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不少地方的文化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农村文化站出现了严重的滑坡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文化站管理体制不顺。农村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乡镇文化站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县文化主管部门仅对其行使业务指导职能,这种体制,一是产生了文化专干不专的问题。一些文化站干部常年承担行政工作任务,难有精力组织文化活动。二是县文化主管部门难以调配使用,造成文化站人员不能流动,缺乏活力。三是乡镇政府对文化站投入少,管理不力。有的乡镇因财政紧张,出现文化站被挤占、被挪作它用的现象。
(二)乡镇文化站队伍不稳定。众所周知,农村文化站从诞生之日起就有其先天性弱点,主要表现在编制偏少,隶属关系不清,生存经费拮据,岗位人员不稳。由于没有编制,人员待遇低,国家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下拨文化站转干指标,解决了一部分文化站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但未转干的人员至今仍是聘用的,他们壮有所用,老无所养,这些根本性待遇问题得不到解决,使绝大多数文化站工作人员人心浮动。有的文化站工作人员长期被抽调搞乡镇中心工作,文化站被迫常年关门。
(三)乡镇文化站地位低下。由于没有把已经作为“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的文化站列入国家编制序列,没有真正得到法定的确认,导致文化站得不到应有的位置,文化干部被混岗使用,难以评上专业技术职称。甚至在有些领导眼里,文化站可有可无,根本就无地位而言。处于这样的境地,乡镇文化站的职能作用根本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乡镇文化站功能减弱。文化站是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公益型文化事业机构,它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文化手段进行宣传鼓动和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但由于其功能减弱,加之文化站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难以完成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导致不少地方群众的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看歌舞难,文体生活十分缺乏,从而使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所蔓延甚至泛滥。
(五)乡镇文化站经费紧缺。文化站活动经费主要靠乡镇政府解决,由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乡镇可用财力减少,对文化事业投入就更少。现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生活并不富裕,特别是偏远山区文化活动无场地、无设施,与城市相比差距太大。由于经费严重不足,设施设备陈旧限制了文化站的发展,加之管理不善,使农村文化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而沦为“空壳文化站”。
(六)、领导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文化站工作实绩没有列入硬性指标。各级领导对领导好或领导不好文化站,在领导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绝大部分乡镇都没有硬性的指标规定,造成对文化站工作领导不力,或重视不够。使文化站的领导工作处于十分薄弱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空气站、牌子站、无人站”等名存实亡的文化站。
对乡镇文化站的现状有深入细致的了解,才能知道存在问题,才能知道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具有危机感,才能具有使命感。
‘贰’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第四章人员和经费第十三条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