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着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着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于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着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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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文化产业包括哪些
文化产业主要包括九大门类:
一是新闻服务,主要范畴是新闻业;
二是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主要包括书、报、刊出版发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版权服务;
三是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的传输和电影的制作与发行;
四是文化艺术服务,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五是网络文化服务,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四类:互联网新闻服务、互联网出版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是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主要指旅游文化服务,娱乐文化服务;
七是其他文化服务,主要是指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八是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九是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知识拓展: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着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人民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如下: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
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目标,是指文化意义本身的创作与销售,狭义上包括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工业设计与建筑设计。
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谈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面对当今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重要因素的新形势,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着眼于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以更大力度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大家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纷纷表示,我们要不断加快"两个率先"推进步伐,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文化竞争力和文化持续发展能力,努力谱写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篇章。
❸ 着作权保护制度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两个方面:
1,钱,着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一样,都可以对作者或者专利人带来利润,这一点就会使得更多人涌入文化产业。同样,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规范化。
2、面子,文化人好面子,着作保护制度意味着尊重,不会使的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觉得嗷嗷郁闷。
3,就是从市场规范上面来讲了,一个健全的制度才能保证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创作,着作保护就是涉及文化产业圈一个比较重要的领域,这个保护的本身有作用,它带来的影响就是使人可以重新关注文化领域,根据注意力经济学,关注的人多了,就开始快速发展了
❹ 文化产业哪些领域是哪些
核心层
1.新闻服务
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4.文化艺术服务
相关层
5.网络文化服务
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7.其他文化服务
外围层
8.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9.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❺ 谈谈着作权及领接权的种类和归属,详细点哦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着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力成果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之为传播者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1877年,爱迪生在美国发明了“留声机”。音乐表演者的表演实况从此可以被复制了,这种技术传到欧洲之后,对欧洲大陆的着作权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1910年德国首先把音乐作品以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视为原作的“改编创作者”加以保护,也就是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视为一种将文字以及乐谱作品变为舞台演出活动的“改编作品”。随后,其他国家和国际上也对表演者在表演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最终将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界定为一种邻接权,但这种权利本身具有改编的性质,正如翻译家努力用另一种语言来忠实地描写原有的一部作品一样,舞蹈演员页用他们那富于个性的体态语言来再现已有的作品。在保护力度上也具有一种不断加强的趋势,在1996年诞生的《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中,表演者就获得了许多类似于作者的权利。
相对于录音技术来说,无线电广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就迟了许多,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事情了。到了40年代,许多广播组织发现,有些“海盗广播台”产生了,它们自己不花任何组织稿件、编排广播的力气,专门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现成的节目。而且不少旅馆、饭店等也录下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通过有线广播重播,借此招揽顾客。因此这些广播组织提出他们对自己播放的节目,至少应享有重播及展播的专有权。最终在1961年,经过欧洲广播联盟、以及边沿着、录制者代表组织的推动下,达成了“罗马公约”。也就是《保护边沿着、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
邻接权的种类
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或者说传统的邻接权仅仅限于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广义的邻接权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统统归入其中,如意大利除了传统邻接权外,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书信等作品的专有权都被归入邻接权中 。我国的邻接权除了传统的三种之外,还包括版式设计权
1、《着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装帧设计则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P152。当然如果版式、装帧设计的某一部分(如图书的封面设计和插图)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3、这里的“图书、期刊”不应当作狭义理解,而应解释为所有的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和服务介绍册子等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之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照原样复制。当然这种复制也包括了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缩放复制。
版式设计权表现为专有复制权,通常不包含人身权利。
4、案例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诉北京兰飞广告公司、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案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印“首届中国、八百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第一被告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原告复制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经被告审定)及《秩序册》承印。同日,原告又与第二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册》,由原告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次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由第二被告承印《秩序册》,用原告设计的版式,印5000册。
提供资料、设计、校对修改,得到批准后进行印刷。该《秩序册》封三署有“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印刷数多余约定时,经了解得知两被告私下签订了承印合同,且第一被告不承认赔偿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兰飞公司辩称:其受国家体委委托并拨款10万元承印《秩序册》。它提供了文字、图片资料,大地风公司严格按照其要求去排列,并无创作成分,该《秩序册》根本不是作品,无着作权可言,故不承担责任。
文祥公司同意兰飞公司的答辩,两个不同的合同。
法院认为:作者队文字、图片、书籍作品的版式设计享有法律规定的着作权。原告队《秩序册》的印刷字体、图象、横竖排列、开本大小、套色等版式进行了设计、创作。因此原告对《秩序册》享有版本权,增加印刷的5000册未经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版本设计权。各赔偿5040元。
5、版式设计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与编辑作品着作权的关系
有时会发生主体上的重合。以报刊为例,编辑者同时享有着作权和邻接权。前者的客体是作为编辑作品的八字、杂志,后者的客体则是报刊的装帧设计。编辑作品一般应由报刊整体或者其大部分体现出来,而版式设计则可以体现在一页一版之中;前者具有独创性,后者不必具有独创性。
与专有出版权
着作权中派生出来的,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版式装在设计权有其独立的客体,能够独立存在。
6、保护期限: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说31日。
期限之后,实际上可以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❻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类 具体都有哪些
文化产业分类
文化产业简单来说就是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业,即以产业化/商业化的形式来进行文化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日本把它叫做“内容产业”,美国把它叫做“版权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它叫做“工业标准”,而我们中国官方普遍把它叫做“文化娱乐集合”。
它分九大类:
1、报刊业(主要是报刊的发行和销售,当然还有策划)
2、图书出版业(主要是对图书的市场规划和创意销售)
3、广播影视业(指电视、电影、广播等从事影、音内容生产和传播的行业)
4、音像产业(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缓解。其中,制作、出版、发行是产业链中的三大环节。
5、网络产业(是指利用包括英特网、移动手机等新型网络技术为平台传播信息和创造娱乐的事业)
6、广告业(是指通过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获取利润的产业门类)
7、旅游业(这个你懂得~~不用我一个字儿的打了吧~~)
8、艺术产业(包括艺术品经营业和演出业两大产业)
9、体育产业(是指将一种娱乐消遣活动或需体力、智慧与技巧的比赛或竞技,通过消费的形式推销到市场并获取利润的事业)
文化事业分类
文化事业是我国特有术语,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当中存在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集合名词。
文化事业单位,是指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
(一)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满足人民对文化生活的多种需求;
(二)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资格,管理形式多样化;
(三)涵盖门类多,单位分布广。
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
演出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等;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包括艺术创作院所、艺术中心、音像影视中心等;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文献信息中心等;
文物事业单位,包括文物保护站、文物考古队(所)、博物馆、纪念馆等;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宫)、青少年宫、俱乐部等;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站)等;报刊杂志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报社、杂志社等;
编辑事业单位,包括各类编辑部、党史编纂室、地方志编纂室等;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出版社、新闻中心、新闻社等;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的本质在于非营利性,与考虑营利性活动的文化产业相对应。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非国有性质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如私人博物馆),以及其他社会文化服务组织(如社会上各类文化团体)也属于文化事业的范畴。
❼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哪几类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着作权(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四: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2、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3、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4、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7)文化领域版权有多少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❽ 最高法发文加强着作权保护,为何现在越来越注重版权保护
着作权作为重要的智力成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平时我们看的各种影视作品、节目演出、欣赏到的音乐、广播剧,看的各种图书等,都是有版权的。很多人在工作和学习中都在发挥自己的创作力,也给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随着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经济不断繁荣,需要智力成果的支持,加强着作权的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文化领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一些新的智力文化成果也在不断出现。注重版权的保护也是适应这种新情况新要求,让作品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让我们普通消费者看到到更加优秀的作品,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质,进而促进社会不断发展。
对于版权的保护问题,你有哪些自己的看法呢?
❾ 抖音归国家哪些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抖音,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受国家网信办、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监管。国家网信办的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包括组织查处版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工作;负责网络版权监管,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组织查处重大及涉外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公安部的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