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如何对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
首先 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我们认识到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 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客观规律 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根据传统村落的具体情况做出分析,我们还要认识到物质是运动的 是变化的 是发展的 我们面对传统村落的开发 应该发挥我们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实践的基础上将我们对开发的构想付诸实现【希望能够帮你到 祝你学习进步】
㈡ 如何才能让古村落重新焕发生机
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古村镇大会上,有一组数字让人看完触目惊心:近15年来,中国传统村落锐减近92万个,并正以每天1.6个的速度持续递减。古村落的迅速消亡不仅让那些各具地方特色的历史人文逐步消失,同时也让这些年频频见诸报端的“乡愁”二字慢慢飘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护古村落显然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
注入发展元素,给古村落输血强体生机促其生机勃发。大多数古村落,存在着生存危机,急需救护。但是,救护古村落是一道综合性社会考题,需要全社会齐心合力来应答,而且答好这道考题困难很多,实属不易。既需要立法保护,形成保护红线;更需要社会各界扶持,给古村落输血强体,促其焕发生机。历史的发展实践证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方能起作用。否则,就可能形成外热内冷的“夹生饭”,效果不显。因而,各级政府要在加强引导扶持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让古村落农民做到内强素质,强身健体。努力做到因势利导彰显古村落文化内涵魅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壮大村级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充分调动和激发村组和广大农民参与保护古村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变要他保护为我要保护,人人尽心尽力,个个争做奉献,方能让古村落行稳致远。
㈢ 中国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几点思考
1.解决古村落产权困扰,建立和完善古村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机制
产权问题是古村落保护困扰已久的难题。目前不少古村成为空心村,保护、修缮工作难以开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古村中大部分老建筑都属于私人所有,修缮所需大量资金,村民自己没有承担能力,同时也缺乏对老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的动力,但如果是由政府投入进行修缮,一方面古村落中大量的老建筑需要修复,政府未必能承担大量的资金,而另一方面老建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用公共资源用于私人物业的修缮存在不合理,在现实中很难开展。
为解决古村落中的产权问题,部分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中都倾向于采取通过收回老建筑的产权进行保护开发。
2.统筹新村和古村建设
新村、古村统筹建设应首先明确定位新村和古村的不同功能,做好相互衔接,其中一个重要思路应该是“利用古村吸引游客,利用新村完善的设施服务游客”,一方面要保护旧村的原生态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旧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旅游特色资源;另一方面是做好新村的规划、整治,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古村旅游服务的各项设施,如餐馆、旅店、商品等,这些设施应大部分建在新村,避免在古村过度的建设而破化古村的古朴氛围。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号角吹响了神州大地,各项政策和措施纷纷出台。我们认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精髓和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农村的拆旧建新,丝毫不保留农村的特点。我国很多农村的城市化多为大拆大建,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无形中抹杀,兴建了大量现代的建筑,使大部分村庄千篇一律,没有了自己的特色和历史底蕴,这也是当今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误区。
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改善,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重要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乡环境反差较大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一方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一抓到底,很多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处于管理真空状态;另一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不足,以各种临时性的补助居多,而没有一个稳定、持久的财政投入机制,致使我国村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较城市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不能满足现代人日常生活的需要。要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首要就是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下水道、饮水工程、电网改造、网络通信等方面。
对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以保护古村的整体风貌为前提,改善居住环境。古村内的麻石巷道、红粉石巷道是古村建筑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行保护,切不可全部铺上水泥或大理石,对部分破烂,凹凸不平的古巷道可进行平整,固定石块,清理杂草碎石,完善路灯等照明设施;对排水系统的整治应维持原状,不进行上盖密封,以清理淤泥杂物、疏通渠道为主,以保留巷道特色;对供电线、网络线、电视信号线等应尽量埋底铺设,避免乱拉乱扯。
新村的基础设施应按较高的标准进行建设,以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需求。
4.维持古村的整体风貌,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缮,采取措施活化
结合股份合作式模式,对所有的古建筑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了解古村内每栋老建筑的现状如权属、破损程度、市场价值、需修缮的工作量、资金投入量等,在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联合有关文化部门,聘请专业的设计单位,制订老建筑的详细修缮方案,一是在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采取原来的特色建筑材料和传统的建筑工艺,对老建筑进行适当修葺和改装,维持老建筑原来的古朴外观和建筑装饰;二是可根据老建筑的用途,在尽量保留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水电、网络、照明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办公的需要。
古村内的老建筑长期空置,将不利于古村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因此除了对老建筑进行修缮外,还需结合古村的发展方向,在完善老建筑内部现代设施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合理活化古村内的老建筑。
在古迹、古建筑活化方面,北京、香港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例子。如北京皇家粮仓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古色建筑,始建于明永乐七年(1409年),是目前全国仅有、规模最大、现状保护最完好的皇家仓廒。历经600年沧桑,如今的“皇家粮仓”成为一座展示文化与时尚的会所,承办新闻发布、庆典、论坛、年会、首映、演出、酒会等商务活动。北京三里屯1949会所原是1949年北京机电研究院在这里开设了一家红砖厂房的工厂,在荒弃多年后,经过改造,成了中西合璧的酒吧及餐厅综合建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闹中取静的休闲去处。皇家粮仓、1949会所的做法对南社古村古建筑的活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结合传统的风俗习惯,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
文化保护和建设是古村保护开发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原居民逐渐迁出古村,古村的生活气息、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逐渐流失,最终使古村变成一个只有历史建筑物,而没有软文化的空壳。在马丘比丘宪章中关于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中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加强古村的文化建设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为传统文化注入活水的源泉就是为了保留并延续原生态的生活气息、风土人情、传统习俗,使其与现代文明适应,在村镇(乡村)的不断建设、发展中传承下去,并散发出新的活力,而不仅仅是保护和修缮其物质载体——原来的古村落、老建筑,否则将会陷落“有文物没文化”的尴尬。
6.加强对古村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
古村落的自然地理环境反映了祖先在建村立围时的智慧。因此古村落自然地理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也是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营造亲近自然的氛围,开辟生态旅游对于古村落的开发也极具意义。
㈣ 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乡村的传统建筑和文化改如何处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机制,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城镇化已经成为中央决策的重中之重,理论界也越来越关注和重视对于城镇化问题的研究。伴随城镇化的具体实施和逐步展开,会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在这其中,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备受关注。
另一方面,挖掘利用农村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从中受益,他们在耕田种地的同时,在闲暇时间还从事着文化旅游、民间工艺加工或是民俗风情表演等第三产业,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条件。全国各地有不少闻名遐迩的特色文化之乡,如“风筝之乡“剪纸之乡“戏曲之乡‘木版年画之乡“中国书法艺术之乡”等,这些传统文化技艺一旦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必将创造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此外,有些地方利用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乡村的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等,快速拉动当地农民收入的增长。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存在于乡村之中,尽管它已有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但在城镇化进程的冲击下,无论是人为因素的破坏还是自然因素的侵蚀,无论是现代传媒的强势介入,还是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这些因素都使得农村传统文化显得十分脆弱,其保护开发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㈤ 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钦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风貌,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与监督传统村落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民风民俗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推介等工作;
(五)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七)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
(四)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五)发现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或者建(构)筑物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九)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措施;
(十)做好传统村落的其他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九条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每批(处)传统村落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㈥ 请问 文物保护法关于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急啊,谢谢!!!
除《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规定外,还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 如何加强传统村落保护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
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为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门近日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部门指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订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部门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应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抢救修缮,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整治。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注重整体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三部门要求,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居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三部门指出,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村庄整治等建设项目要向传统村落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文化、财政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总体技术指导和战略决策咨询,开展现场指导和培训。要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三部门提出,各级传统村落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收录村落基本情况、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部门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行分级管理。三部门制订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纲要,认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订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编制保护发展技术导则,对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编制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技术指南,对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市、县级传统村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订,监督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落实。
㈧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该如何进行
古村落旅游的开发与保护-绿维创景-指出,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需要了解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旅游开发处于初级阶段: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相对较晚,除少数几个古村落外,一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顺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而得到开发的,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古村落的民居旅游点往往都是只经过简单处理后就开门接客,旅游经济效益在部分古村落虽然初见成效,但旅游开发的带动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总体来说对饮食、住宿、购物等的发展未带来很大影响,门票收入是其旅游收入的主要部分,通过旅游开发获得收益的也还只是极少数的村民。
2、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古村落至少是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长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地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的民俗民风。我们目前所见的古村落跟遗址不同,它是农村乡土环境的重要活见证,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缩影,也是传统文化的凝固和遗迹。古村落可以使人从现代都市的喧嚣中走出来,进入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古老空间,去感受“小桥、流水、人家”那种恬静、淳朴、和谐的自然情调,领略东方文化的独特神韵。浓厚的乡村文化和古村落建筑特色交织在一起,使古村落旅游具有显着的吸引力。
3、古村落一般由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幽静,交通不太发达,因此与其他知名度高的人文旅游胜地相比游客数量不多,现代社会的喧嚣和商业气息都还没有进来,古村落里的居民大部分仍照常生活,民俗风情都保留的较为完整。但同时,也由于古村落里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迥异,基础设施也不太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游客带来了诸多不便,再加上交通的不便,这些都给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和宣传带来困难。
4、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易损性决定了古村落旅游开发还要注意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古村落对外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刺激,古村落的居民也在向现代化生活迈进,这会使古村落发生很大改变。而保护古村落,目的是正为了延续古村落的独特价值。 古村落的保护应立足于古村落历史的悠久性,古村落的完整性,建筑的乡土性,环境的协调性和典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传统古村落的价值才不会受很大的影响。“以游兴村,以游保村”,旅游收入的增加,也使当地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古村落的修缮和环境的整治,这也是古村落旅游的生命力所在。
㈨ 古村落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一,充分发挥旅游开发在古村落保护的作用,是让古村落活起来的重要途径
在古村落的保护问题上,目前国内不少文化学者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也就如何保护开出来许多富有见地的“药方”。然而,我却认为,在古村落的保护中,旅游开发仍然是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的。
正如许多文化学者在文章中写道:走进古村落,一种古典意境的美扑面而来,数百间古朴的古建筑群,错落有致挨在一起,屋顶雕花翘首探头,街道南北,小巷纵横,铺着鹅卵石的路面几经几百年的足迹打磨,变的格外圆润。但这“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荣耀头衔,仍然阻止不住古村落的慢慢没落。的确,在许多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量古建筑和文化风貌遗存或年久失修或遭到人为破坏。正如专家所描述:雕花的窗棂不见了,屋顶的横梁不见了,“门当户对”不见了,祠堂的石鼓不见了,珍贵的木材不见了......这就是古村落的一种现状,这就是大多数古村落遭遇的同一命运。
毋庸置疑,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正因为有了这一头衔,使得其避免或减缓被破坏的可能。应该说,文化部门设立“文保单位”,使这些文化遗产有了一个“护身符”。这也是保护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途径和主要手段。如果没有这样的“护身符”,不知还有多少文化遗产早就遭受了灭顶之灾。与“国家级文化保护单位”不同,古村落的命运就没那么幸运。一是因为古村落保护启动的比较迟,二是古村落保护还没列入法律的层面,三是由于古村落保护范围远比“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得多,保护的力度难度也大的多。所以,也正如专家所描述:走进古村落,只见柴火四处任意堆放,凌乱裸露的旧电线如同蜘蛛网,木柱歪斜,瓦片残缺,家禽家畜无序放养,刺鼻的味道四处弥漫。一句话,古村落保护难!难!难!
然而我们也欣喜看到,不少古村落在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就因为旅游提前介入,使得其得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也避免出现上述类似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换另一种说法,是旅游部门最早发现了古村落的价值,并进行开发,使得古村落保护引起世人的日益重视。也许这一说法会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但我们是否可以回到历史的起点来看这个问题,或许就不会有争议了。我们就以连城县的培田和芷溪两个古村落为例,培田是最早被列为连城县的旅游开发点,如今走进培田古村落,只见一幢幢古民居沧桑而不败落,古朴而不杂乱,整洁的庭院,鸟语花香。铺就的千年古街,两边店铺不失当年的繁华。古老的戏台,不时传来汉剧独特的西皮二黄中州韵。村尾的那座南山书院,依旧传来朗朗读书声。而在芷溪,虽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最近又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但芷溪因为没有形成旅游开发项目,如今芷溪的保护也就出现了与其他地方一样的状况。曾经有专家认为,芷溪不论是建筑还是文化内涵,都要远胜于培田,但现在的芷溪不仅建筑遭受严重破坏,古村落的风貌遭到严重的损坏,走进芷溪难以寻觅到历史的遗存,就连卫生方面也无法让人接受。芷溪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与早期没有进行旅游开发是否有关呢?从目前情况看,虽不敢说是主要的原因,但至少可以说是重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因为作为历史文化名村,这些年在保护过程中,一是缺少有效的法律效应,缺少规划的权威。二是缺少保护经费,缺少保护专业人员。三是保护与新农村建设,与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严重冲突。也就是说,谁来保护?怎样保护?一直是困惑古村落保护的最大难题。一边是群众要改善居住条件,一边是保护经费严重不足。一边是群众看见开发的价值,自发搞农家乐等旅游开发。一边是缺少规划,造成任其无序开发。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历史文化名村刚刚评上,由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结果一夜之间,古村落的大量历史遗存就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这也就出现了开头不少文化学者所看见的那种让人伤心的画面。我们现在且不论这种后果是怎样造成的,但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旅游能够早些介入开发,或许就不出现如此惨痛的局面。或许也有不少人会拿出当年“水洗三孔”和凤凰古城承包风波来说事,的确,在旅游开发中曾经出现过令人难以接受的现实,那种十分粗鲁的,不顾文物保护法规,不懂文物保护价值的做法,让旅游从此背上了永久的耻辱,也让旅游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否认旅游开发对古村落的保护作用,更不能因此就把旅游开发排斥在保护的行列。
我们承认旅游开发对古村落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更要看到旅游开发在让古村落“活起来”的作用。就目前情况而言,如果只是按文物部门的保护要求,那么要让古村落“活起来”还是有很大的困难。从体制而言,文化和文物部门,他们只承担古村落的保护工作,而不承担开发工作。再进一步说,文化和文物部门在保护中更多的是保护建筑本体,对“活态文化”的保护只是处在一个规划之中,更多是由当地老百姓自己承担。由此就出现了“文化空巢”。所以,当我们说要肯定旅游在开发保护古村落中的作用时,应该消除曾经的误会,应该从体制上解决文化与旅游部门在保护开发古村落中一直存在的“两张皮”的问题,发挥各自在保护开发中的作用。比如,对于文化文物部门来说,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建立起常规的保护机构和组建保护队伍。同时要做好普查和保护规划工作,建立起保护档案。对于旅游部门来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开发,有序开发,科学开发。在开发中要从最大限度有利于保护目的出发,从最大限度有利于促进古村落可持续发展出发,实现保护与开发双赢。
㈩ 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传统村落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村民遵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三)收集、保护已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列入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应当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村落传统资源状况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要求;
(八)村落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九)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第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协调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