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须有几个以上
网上收的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供你参考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定义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企业注销
合伙企业注销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协议内容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注意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优劣分析编辑本段
1、优势:
①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②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③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④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理论上来讲,合伙企业盈利更多,因为合伙企业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
2、劣势:
①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优惠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会计处理
1、企业创立时假设甲、乙二人准备合办一个工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人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资的净资产金额,合伙人投入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资本——甲
——乙
2、经营生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生成本费用和产生收入:
(1)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3)借:材料
贷:现金
应付账款
(4)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现金
(5)借:生产成本——A产品
——B产品
贷:材料
(6)借:现金
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3、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比例分配损益,按工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
(1)结转销售收入:
借:销售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
(3)借: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税
(4)借:本年利润
贷:合伙人资本——甲
——乙
4、原合伙人退伙与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人的变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对退伙、入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两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外售让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无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如果甲合伙人将股权售让给乙合伙人,账本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若甲合伙人将股权70%售让给乙合伙人,将30%股权售让给丙合伙人,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甲
贷:资本——乙
——丙
无论原合伙人的退伙,还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原合伙人的赞同。
2. 我们三个人合作:写股份合作协议时,预留百分之十股份,吸收新股东可以吗
这个需要根据你打算以何种模式来进行合作而定,比如: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那么是不需要提前预留股权的,届时有新股东加入进来,只需要采取增资扩股或3个股东间各转让一定比例股权给新股东的方式即可。若成立个体工商户,也不存在提前预留股权的问题,只需让对方投资进来,各方按照各自投资金额享有对应比例的分红即可。故,你们采取的提前预留股份模式不合适,也没必要。
3. 公司合作股份怎么分
法律分析:公司合作股权分配还是应当按照出资金额或者出资方式为技术入股或者资金入股来分配,如果想要均等分的话,那么就是四个人出资金额完全一样,则将100%的股份切分为四分,如果有人出资资金较多,应当占更多的股分,参加经营的也应当适当增加股份,应按照成立公司时股东的人数和出资金额来进行妥善的分配,根据每个人的不同金额决定每个人能分到的百分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公司经营中途有人想入股,应如何重新计算股份
方案可行.但有前提如下:
1、你说的"公司现有3个合伙人"应该是"公司现有3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是指合伙公司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假如公司的固定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净资产,既股东权益.如果以上用词修改后,你的方案对于各方是合理的.
另外,如果公司已经经营有一段时间,你们现有的客户资源等商业类无形资产最好成绩也考虑进去.所谓将对方最需要的东西卖到最贵才是合理。
(4)经济文化合作院可以加多少股东扩展阅读:
大路边镇5000多农户享受分红还领工资
本报连州讯通讯员陈楚然报道: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油茶种植,成为公司的股东,除享受股东分红外,还可以为公司种植、管理油茶,领取工资报酬——连州大路边镇的这种“股份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成为当地农业发展的新模式。
根据这一模式,公司与村民签订了为期30年的合作联营合同。合同规定,油茶基地的全部生产资金由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公司统一规划、管理入股土地,安排种植;组织购买种苗、肥料;负责油茶产品的加工和营销。
农户则以土地入股,享受本份土地所获产品的10%(以基地为单位);入股土地上的劳作,优先本股份农户承担完成;合同期满,茶树归农户所有。
大路边镇过去一直有种植油茶的习惯,2006年初山马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进入该镇发展油茶种植。截至2007年,与山马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入股合同的农户有5000多户,面积达五万多亩。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6. 三人合伙股权怎么分配合理
三人合伙开店|
我和朋友三人合伙开了一个办公家具公司,两人以前不懂这行,现在一人有了大单,想要当老大,利润得55%还设定了任务量,年30万他一半我们各25%我还想老大业务量不如他,应该怎么办啊!我很无奈,所有人都知道我在搞家具我可怎么办啊!谢谢高人指点,着急啊朋友太现实了,我的梁山思想不好使了!谢谢谢谢!最佳答案你们应该写一份协议书,按股份的投入多少来核定股份,至于谁做老大并不是最重要的,三人同行总得有一个主事的人,所有的盈利得按股金的投入来分,而三人的工资和提成得按你们所处的职位和工作量来定,比如你一个朋友接了单可以在这个方面给提成嘛,并不是说他接了单就得做老大或是要多分钱,这样就无法合作了,找个律师将你们三人的股权问题写清楚,然后再核定个人工资和职位.
呵呵,这就是合伙做生意的麻烦啊,一个和尚有水喝,二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不过既然三个人已经合作了,我觉得你们首先要做好股份均等权责这一块内容。在全不考虑单子的情况一下,你们如何来进行股份分成。首先从筹资、关系以及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另外,以后的管理你们一定要做好财务管理,还有就是你们三个平时该拿工资的拿工资,有单子的话,拿提成,管理要想公司一样管理就可以了。这样的话他接的单子他有额外的收入。股份是股份,工资是工资,提成是提成。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有多少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是公司的一种,有法人资格。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是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投资,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组织。
法律分析
自然人就是指一个公民或者非公民,也就是一个人,一个人出资投资成立一个公司,也没有其余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相关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