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专门学校和工读学校的区别是什么
法源不同,实质相同。
专门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矫正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工读学校也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学校。在1999年该法通过后至今还没有修订,所以沿用了至今。
专门学校在过去的10年里与大学和短期大学比较,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就职率。
专门学校的学生有着实战技术和专门知识很高的评价。
专门学校的教师也非常热心,如果有疑问的学生也会慢慢地解答。在为暑假补习的学生补课,也不会觉得麻烦。
在日本国内,专门学校毕业后属于高等技术人才,根据2015年的数据表示,专门学校的就职成功率为79.6%,比大学的就职成功率要高过12.3%。
② 工读生是什么意思
工读生的说法 来源于台湾,台湾的企业或公司 叫学生兼职人员为,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也就是所谓的边工作,边学习,顾名思义为:工读生,台湾企业的学生兼职叫法。
虽然工读学生中有的可能因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受过法律追究,但进入工读学校是接受教育和矫治,而不是惩处。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工读学校创建于50年代,创建的目的是在普通中学与少管、劳教之间建立一种新的防控形式来收容、矫治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
几十年来,工读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不断改革和完善功能,形成对在校学生的预防教育,挽救矫治教育,成人成才教育,把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深受社会、家庭、学校的欢迎。
造句
1. 本文主要在探讨美国学术图书馆之参考谘询台,以采用工读生之方式来解决此困难之经验。
2. 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包含了专业人士、全职、兼职以及工读生,都会为图书馆的所有访客提供服务。
3. 目的研究工读生的生活事件、应付方式的特点及相关关系。
4. 他工读生去完成。而我也不辜负主管对我的信任,顺利把工作完成。
5. 每位工读生每日工读时数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③ 工读学校的学校现状
截止到2010年12月,全中国仅有67所工读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如长沙市工读学校(现名“长沙新沙职业技术学校”),在停办了15年后重新招生,来就读的学生仅25人,而在校教职工29人,其中老师20人,几乎是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星华认为:工读学校,主要就是对孩子的一个心理伤害,他们都是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很早贴一个标签,你是一个有不良行为的人。他本来可以矫正的,但是因为这样的话,他就可能从此真正成为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这是真正的交叉感染。
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一般与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关。当家长和老师不想再为所谓的有问题的儿童负责任的时候,会想到这么一个办法,将他们送到一个特别的学校,而这就是证明他们确实有犯罪倾向的地方——学校。我极为不赞同这样的做法。
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表示,青少年犯罪,原来关在劳教所,劳教没了,建议恢复工读学校,由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老师教育和帮助他们。
④ 工读生 是什么意思
工读生顾名思义就是半工半读的学生,薪资都不一定,看公司,像加油站有从75到90皆有,工读生通常是负责杂项吧
⑤ 关于工读学校的事请各位给点建议
家长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到校实地考察,一定要查看学校是不是正规学校。
除了选择正规的学校,孩子有叛逆心理家长不要老是盯着孩子的弱点,不要拿孩子的短处同别的孩子的优点比较。在与孩子接触时,家长应尽可能多找孩子的优点,并多鼓励,减少孩子对家长的抗拒心理。
⑥ 少管所的生活和工读学校有什么区别
少管所的生活和工读学校的区别如下:
少管所: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
一、管理上:少管所具备法律的执法必严性,少管所的生活具有强制性。工读学校是安排未成年人学习教育的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管理比较松懈,不强制安排生活作息与学习。
二、教育上:工读学校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在校学生期间除了进行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外,还按年龄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实行半工半读,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
少管所对少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着重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方面的教育,并组织他们进行适宜的轻微劳动,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
少管所特点: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少年犯管教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它是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而设立的。在中国,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
根据少年期的特点,对少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着重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方面的教育,并组织他们进行适宜的轻微劳动,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14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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