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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职工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03 17:33:06

‘壹’ 在职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它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基标准各省不一样,同省各市不同,最低土资标准各个地区已经有具体数字。

‘贰’ 企业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应该是多少

根据地方不同,城市不同执行的方案也不同。
2018年12月份,上海、广东、北京、天津、江苏、浙江这6个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420元,为全国最高。

2019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两档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原标准每月1500元和每月1400元提高了300元。
2019年2月,西安市对部分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此举旨在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新标准将从5月1日起实施。
2021年6月,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陕西、新疆、西藏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2320元。
希望能帮到你!

‘叁’ 西安最低工资标准2021

2021年5月1日起,西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50元。
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二类,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由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_邑区、周至县由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蓝田县由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
调整后,西安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等10个区县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
_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3个区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执行时间: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肆’ 在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几

摘要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是: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伍’ 在西安,普通打工者每个月最低工资为多少

1、最低工资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
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⑴、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⑵、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⑶、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降温费等)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西安市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为49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户县为43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为400元/月。

‘陆’ 陕西发布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其中内容是什么

调整提高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涉及西安市、咸阳市9个相关区县,新标准将为5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发生变化,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我省有关用工单位在落实中普遍存在误区?熏一是任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范围,二是把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了企业的“标准工资”。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依靠。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适应我省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从10月1日起正式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据悉,调整提高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我省提前一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重新修订并发布了《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成为对我省最低工资进行管理、确定、调整标准及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最新依据。
该《规定》中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对于调整时间,《规定》明确称,“按本办法,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去年7月我省曾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本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几乎是在提前一年的情况下进行的。
看看你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据悉,现行的我省最低标准为:一类工资区490元/月,二类工资区460元/月,三类工资区430元/月,四类工资区400元/月,本次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按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执行。
其中,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涉及我省西安市、咸阳市9个相关区县(具体见附表);二类标准涉及宝鸡、渭南等市的30个区县;三类标准涉及40个区县;四类标准涉及28个区县。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沙德宪副厅长称,10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各地劳动者可认真核对自己的工资是否达到相应地区的最低标准,如果未达到,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标准工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昨日还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中存在的误区进行了纠正,并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企业认为的“标准工资”。
根据调查显示,我省有关用工单位以往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时普遍存在这样的误区:一是一些企业任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的范围,把加班工资和夜班、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等也纳入了最低工资的范围;二是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了企业的“标准工资”。这两种做法都是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意压低职工工资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获多项优惠
如果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维护职工权益的事项上被评上优等,那么,您的企业就能享受到“免于劳动保障年检”等多项优惠政策。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将开始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评上的企业相关人员也将获得一定奖励。
据悉,参加这项评选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并结合本企业效益状况,参考市场给予职工适时提高工资,另外还要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实行特殊保护落实到位;重视职工培训;职工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满意度高等方面达标,才能获得评选资格。
经过推选,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最终确定“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候选名单,并经社会公示后发布表彰决定。获得“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免于对其年检,社保机构也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并给予企业相关人员一定奖励。另外,获此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家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008年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
记者昨日获悉,为彻底根治我省一些企业用工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弊病,有关部门正式出台了《陕西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我省将采取实施用工登记制度、加大重点行业查处力度等多项措施,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到2008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用工不签合同给社会埋下隐患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称,不签劳动合同不但对职工个人留下隐患,而且对用工单位也留下不利因素,甚至形成了社会的隐患。
“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个体户不愿与雇员签合同,随意辞退雇员;一些企业即使签合同,但却出现霸王合同;一些企业签了合同却不履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沙德宪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达95%
《方案》规定,到今年年底,我省力争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明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2008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多项措施“保驾护航”
据悉,为了使得劳动合同三年计划能得到实效,我省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将联合采取多项举措。
首先,在我省建立用工单位登记制度,并制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规,从源头上制止不签合同的行为。其次,我省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有工类型的特点制定和发布多种劳动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治理“霸王合同”。最后,采取加大力度开展劳动合同执法力度,重罚违法单位,表彰诚信单位等方法。
来源: 三秦都市报

‘柒’ 西安的最低工资标准

西安市的工资,每个地区不同其工资标准也不同。
从2005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490元/月;
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
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区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
高新区参照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即490元/月。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标准,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
同时,通知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降温费等)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尚在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只要上述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均需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等。

‘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呀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玖’ 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最低的工资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而且,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执行最低工资。根据《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计件、提成也要符合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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