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万安村穷人没低保富人低保多怎么办
基本介绍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你户口所在地发生这情况,只要有证据应该到市政府或找电视媒体去投诉.
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煤气、暖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
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❸ 吉安低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吉安市低保相关政策,看看你就明白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服务对象 :
持有我市非农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现有低保标准:吉州区、青原区: 140元/人.月,安福县、泰和县:130元/人.月,新干县、永丰县、万安县:120元/人.月,吉安县:112元/人.月,吉水县、峡江县、遂川县、永新县、井冈山市:110元/人.月。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城市低保一律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办理。
2、动态管理的原则。“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依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状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出,做到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金额能升能降。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居委会审查意见、街道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三次公布。
4、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家庭供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申办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进行评审,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4、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5、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6、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判决书)。
7、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8、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10、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1、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2、固定电话费和电费发票(连续三个月)。
1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4、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5、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自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在 30日内办理完毕。从民政部门批准的当月开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8、家中电话月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 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八)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三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三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三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十)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赣民字〔2003〕113号)。
4、《吉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吉府发〔2001〕57号)。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联系单位: 市低保处
联系电话: 0796-823651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地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现为 840元/人.年)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申办程序及有关材料: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即:先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后,报乡(镇)再次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公示,最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并张榜公示通过后,批准享受农村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时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的核定:
1、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家庭年生产性总支出。
2、家庭总收入指家庭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货币和实物收入总和,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3、家庭生产性总支出指用于投入生产的全部支出。包括从事种、养殖业的用种、农药、肥料、饲料、防疫医疗等生产成本和耕作机器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支出。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
2、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
联系单位: 市低保处
联系电话: 0796-8236511
❹ 低保最低收入多少钱
法律分析:低保标准最低每年600元,最高每年2560元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呀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如该地区社会人均生活水平,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该时段的物价指数。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标准确定的合理与否,事关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标准定得太高,一则加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负担,二则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思想,产生负面效应;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举的初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❼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7)万安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扩展阅读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